2023年12月初,男子小劉(化名)至上海市青浦區公安分局報警稱自己上當受騙了。小劉稱,11月末時他接到推銷酒品的電話,對方「忽悠」道「有一部分剩下的內部特供酒」,問他要不要。小劉心動,隨後對方又稱「多買可送贈品」,小劉花費平均每箱550元購買了一批所謂「內部特供酒」。
以上白酒到貨後,小劉見瓶身款式不對,且經品嘗發現酒味很淡,認為自己買到了假貨,選擇報警。警方根據發貨線索抓獲劉某、曹某等人在內的9人犯罪團伙成員。於2024年4月18日移送至青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在訊問被告人及向眾多被害人詢問的過程中了解到這一各環節逐個相連、各成員分工明確的緊密咬合犯罪鏈條。
2023年9月劉某、曹某,曹某某三人合謀成立一酒業有限公司,但實際準備製造銷售假冒茅台酒。當年10月,劉某向曹某、曹某某介紹秦某,將其引入自己犯罪團伙。由劉某、曹某出資、收益各佔比30%,曹某某、秦某各佔比20%,他們在無相關品牌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開始生產銷售假冒茅台、五糧液、習酒等品牌白酒。其中劉某負責購買原料包材,並與曹某共同負責生產,曹某某負責財務,以每箱80元至95元向另一被告人范某某(另案處理)進購假酒基酒。
此外,秦某已於2023年8月在當地成立另一酒業公司,專門租賃了辦公地點和銷售點,聘請舒某為銷售主管,負責公司運營管理,鍾某等人為銷售組長,盧某等人為銷售員。所有人員均知曉公司所銷售的系假冒品牌白酒,仍然為利所圖,參與犯罪活動。
2023年6月,快遞員陳某因收入不高,開始進購假酒並通過網路購物平台尋找客戶的方式加價對外銷售。7月,陳某與范某某相識,此後以每箱180元的價格從范某某處進購假酒,銷售至全國各地。
2023年11月起,更多的快遞員加入這一犯罪團伙,熊某就是其中之一,他不但幫助團伙運輸假酒,更使用自己朋友的銀行卡進行貨款代收,將銷售金額的2%作為自己的好處費。
2023年12月13日,公安機關對劉某等人的犯罪窩點進行搜查,現場查獲並扣押800餘瓶帶有茅台商標標識的成品酒、酒瓶、壓蓋機等制假原材料和設備。經鑒定,上述均系假冒註冊商標商品。
經審查,劉某、曹某、曹某某共同收取上述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的貨款金額人民幣40餘萬元,秦某、舒某共計銷售假冒茅台系列品牌酒110餘萬元,鍾某銷售金額為40餘萬元,盧某銷售金額為30餘萬元,陳某銷售金額為90餘萬元,熊某代收銷售假冒茅台註冊商標商品貨款共計130餘萬元。上述9名被告人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於2024年9月13日依法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9名被告人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判處9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45萬元至15,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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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公平競爭與誠信經營是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基石。然而,劉某、曹某等9人在貴州省遵義市的地下工坊,大肆生產假冒品牌白酒並加價銷售至全國各地,涉案金額超百萬元。此類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品牌權利人的聲譽與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