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07 月 31 日
來源:《咬文嚼字》雜誌
作者:魏雨
從五四時期到1955年,白話文中的結構助詞de,大抵有四種寫法:的、底、地、得。這四種寫法,應當說大體上是有分工的,但分工並不明確,並不嚴格,也沒有「深入人心」。我們只要比較一下大家尊為「語言大師」的魯迅、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曹禺在那幾十年里所寫的作品,就不難發現,de的寫法沒有公認的可以遵循的標準。

1956年,教育部正式推行《暫擬漢語教學語法系統》(以下簡稱《暫擬》),中學語文課開始重視語法教學。大凡1956年至1986年這三十年間的中學生都知道,「的」是定語的標記,「地」是狀語的標記,「得」是補語的標記。但這一說法1984年出現變化。1984年經教育部批准,《中學教學語法系統提要(試用)》(以下簡稱《提要》)公布。《提要》是在《暫擬》的基礎上修訂而成的,修訂的內容之一便是把結構助詞「的」和「地」合二為一,都寫成「的」。這項重大的變動,經過幾年的醞釀,終於在1987年的中小學語文課本中正式推行。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有關方面又提出「一綱多本」(統一的教學大綱,多種多樣的課本)的口號。當時全國有影響的中小學語文課本超過十套。其中有的講一點語法,有的「淡化語法」;有的繼續貫徹「的」和「地」合二為一,有的根本避而不談。其結果是,在全國範圍內,尤其是在青少年中,「的」和「地」的使用比較亂,讓人不好把握。
以上是「的」「地」使用情況的一個簡單回顧。實際上,幾次變動都是事出有因的。《暫擬》規定「定語後用『的』,狀語後用『地』,補語前用『得』」,看似標準明確劃一,可是執行起來問題多多,矛盾多多。幾年後,第一個建議將結構助詞「的」和「地」合二為一,一律寫作「的」的,是語言學家呂叔湘先生。呂先生在1965年的中華函授學校「語文學習講座」中就提出了「的」「地」合併的主張(參見商務印書館《語文學習講座叢書》)。1981年,他又在《語文學習》第3期上重申這個主張。為什麼要合二為一?主要理由有兩個。第一,是為了幫助解決中小學語文教學中的一個小而頑固的問題。什麼地方要用「的」,什麼地方要用「地」,學生弄不清,常常用錯,學生頭痛,老師更頭痛。如果兩者合一,這個矛盾隨之解決。第二,呂先生認為「的」和「地」的分工是從「五四」開始的,主要是由於翻譯上的需要。而在漢語里,「的」和「地」並沒有區別意義的作用,那麼文字上也就沒有必要加以區分。
一石激起千層浪。從1980年到1984年,也就是在反思《暫擬》、擬訂《提要》、頒布《提要》的過程中,《語文學習》《中學語文教學》以及《北京晚報》等報刊都曾先後發表文章,熱烈地討論呂先生的倡議。當時,贊成合併的人很多。不過,反對合併的人也不少。比如《語文學習》1982年第5期有一篇文章,列舉了若干語言實例,證明「的」和「地」確實有區別意義的作用;並且指出,分工是漢語書面語言發展的客觀需要,若將二者合二為一,則是一種倒退。這種觀點不能說沒有一點道理,同時也有一定的代表性。
鑒於語文學界存在著不同的意見,《提要》採取了慎重而靈活的態度。在《提要》的末尾,加了一個「注」:這裡不區分「的」「地」,都用「的」。過去曾經不分,並未引起混亂,而通行的分寫辦法在教學上不無困難,事實上也確有疑難情況,所以根據許多教師的建議,提倡不分。但是目前報刊文章和許多著作中大都是分寫的(雖然分得不妥當的屢見不鮮),因此不作硬性規定,願意分寫的儘管分寫,只要分得對就行(定語用「的」,狀語用「地」)。
《提要》的「注」告訴我們:①提倡不分;②願意分寫的儘管分寫,分寫的標準是——定語用「的」,狀語用「地」。然而,人們要問:定語用「的」,狀語用「地」,這個標準靠得住嗎?狀語有兩類:動詞前邊的狀語,帶de的話,大都用「地」;形容詞前邊的狀語,帶de的話,卻未必用「地」。在現今的書面語言中,「狀語+de+形容詞」當中的de,寫「的」與寫「地」,勢均力敵,尚未「約定俗成」,成為一統。比如「天也是這樣de黑,也是這樣de冷」,其中兩個de,大概不能說非用「地」不可,也不能說非用「的」不可吧?即使「狀語+de+動詞」當中的de,也不是個個都得寫成「地」的。比如:「他真地來了。」「總地說來,今年的物價穩中有降。」乍一看,完全符合狀語用「地」的要求,可是多數人都會感到很不習慣,只有把「真地」改為「真的」,「總地」改為「總的」才合適。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相關部門應考慮語言習慣,歸納出更有科學性、可行性的「的」「地」用法。
責任編輯:楊娜
轉發:孫燕
審核:郝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