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為救娃溺水身亡,家屬狀告園主要賠償33萬,園主:關我啥事?

2023年07月13日10:35:21 熱門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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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眾所周知,小孩子比較調皮,需要家長仔細看管,若是家長一不留神就會闖禍,甚至闖出大禍。在山東日照,於女士就是因為沒仔細照看孩子導致孩子掉入水裡,而她也為救娃丟掉性命。

按理說這是她自己的事情但是家屬在了解完事情經過以後卻要求植物園園主賠償33萬,這是為啥?

而且女子家屬還在園主拒絕後竟然與園主對簿公堂,法院又會怎麼處理本案?且看下文。

女子為救娃溺水身亡,家屬狀告園主要賠償33萬,園主:關我啥事? - 天天要聞

故事的發生地位於山東日照。於女士本來有著令人羨慕的家庭,一兒一女,丈夫踏實顧家,一家四口,其樂融融。但世事無常,一次不經意的小事就是命運的轉折點。

一天下午,於女士一時興起帶著自己的兒子女兒去離家附近的植物園玩耍,一開始於女士還很仔細的照看著倆娃。走著走著,於女士看到了植物園種植的栗子,栗子看上去個個飽滿圓潤,看的於女士心花怒放,忍不住就想進去摘上幾個。

但栗子地旁邊卻豎著大大的告示牌:禁止採摘。於女士很猶豫,到底進不進去?到底摘還是不摘?萬一被人發現怎麼辦?

女子為救娃溺水身亡,家屬狀告園主要賠償33萬,園主:關我啥事? - 天天要聞

或許是看到孩子期盼的眼神,或許是自身的貪念起了作用,於女士終究進入了栗子園。進入之前,於女士還告訴自己的兩娃,讓他們呆在原地不要亂跑,自己進去摘幾個栗子就出來。

或許是栗子越看越好看,於女士想要優中選優,不知不覺地走進了栗子園內很遠的地方。要知道倆娃都是活潑好動的年紀,看到自己的媽媽遲遲不出來,就自顧自的玩了起來,把媽媽的叮囑忘在了一邊,倆娃玩著玩著走到了植物園的池子邊,向池裡丟起了石子。

結果於女士的兒子一不小心就掉進了池裡,嚇的妹妹大聲哭喊,於女士聽到女兒的哭喊,終於想起了自己的倆孩子,急忙循著哭聲找到池子邊。結果看到兒子在水裡,於女士急眼了。

要不說女性本柔,為母則剛。於女士想都沒想就跳進水裡。用盡全身氣力將兒子救至岸邊,而於女士自己卻因為力氣耗盡再加上不會游泳最終慢慢沉入水底。。。

倆娃大聲呼喊,聽到呼喊的園區員工趕了過來,看到有人落水,急忙救人並報警也打了120,但等到將於女士救上來以後,卻為時已晚。

悲劇就此發生,於女士家屬等人也是悲痛不已。等了解完事情經過後,於女士的家屬卻反要求園主王先生賠償他們33萬元,原因是園區小河邊並沒有防護圍欄,這才導致悲劇的發生。

王先生卻很委屈,這事與我有什麼關係,我已經在栗子地旁邊豎起了禁止採摘的牌子,你自己採摘栗子忘了看娃,我也在池子旁邊立有警示語,我有啥錯?

女子為救娃溺水身亡,家屬狀告園主要賠償33萬,園主:關我啥事? - 天天要聞

雙方之間協商未果,於女士的家屬就向法院起訴了園區王先生,要求其進行賠償,那麼法院又是如何審理本案的?

【以案釋法】

女子為救娃溺水身亡,家屬狀告園主要賠償33萬,園主:關我啥事? - 天天要聞

本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

1、於女士偷摘栗子的行為如何認定

2、園主王先生是否應該賠償的問題

  • 我們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就是於女士偷摘栗子的行為是否構成盜竊罪呢?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可見盜竊罪是由數額要求的,通常而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於女士偷摘栗子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遠遠低於盜竊罪的最低數額。但是不構成盜竊罪不代表於女士的行為不違法。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以下罰款。

筆者認為,本案中,於女士明明看到了園區禁止偷摘的警示牌,卻仍然偷摘栗子的行為是違反治安處罰法的,只不過情節輕微,可以不予處罰罷了,但是這種行為是絕對不值得提倡的。

放到本案來說,如果於女士沒有偷摘栗子,又怎麼會有之後的一切呢?讓人一聲嘆息。

  • 再有就是園主王先生是否應該賠償的問題。

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賓館、銀行、車站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所謂的公眾場所是指既包括以公眾為對象進行商業性經營的場所,也包括對公眾提供服務的場所,因此,公園也算是公眾場所。

換言之,園主王先生只有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造成他人損害的,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所謂的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更直白一些說就是有過錯。

本案中,王先生雖然已經在池子旁邊豎起了警示牌,但畢竟沒有相應的圍護柵欄。成年人看到警示牌會走開,但小孩子是沒有這種風險防範意識的,所以說王先生終究是有一定的責任的。

倘若王先生能夠修有圍護柵欄,於女士的兩個娃就是來池邊玩耍也有可能不會落水。但是,王先生的過錯也不是造成於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的,於女士死亡是由於其自陷風險的行為所致。

所以,本案中,法院最終酌情判王先生承擔5%的部分責任。後來王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二審上訴,最終二審維持原判。

沒有人願意看到悲劇的發生,但是成年人終究需要為自己的過錯買單,這樣提醒我們每一個再做每一個決定的時候都要慎重,三思而後行,謀定而後動,切莫因一時衝動,而後悔終生。

大家對此事有什麼看法呢?歡迎評論區的討論。

(案例與圖片均來自於網路,案例只為普法所用,無任何不良導向,圖片侵權必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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