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車主撞傷公交前橫過馬路女生被定同責,主辦交警認為定責有誤
2020年6月18日接受徐州中院法官詢問後,張斌走出法庭。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15歲女生騎電動車從交叉路口拐彎橫過馬路,與直線駛來的汽車相撞,導致二級傷殘。這起2018年4月發生在江蘇徐州的交通事故案件,目前已進入法院二審,事故責任的認定成為焦點。
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徐州市交警支隊泉山大隊認定當事雙方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2020年4月,徐州市泉山區法院採信事故認定書並判汽車駕駛人張斌承擔60%責任,賠償對方132萬餘元。
張斌認為自己在事故中並無過錯,遂提出上訴。6月18日,徐州市中級法院的法官對此案當事人進行詢問時,張斌申請主辦交警出庭以說明事故情況,法官表示將由合議庭評議決定。
「我願意出庭。」這起事故的主辦民警張春青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此案的事故認定書並非由他執筆,事故認定和責任劃分「錯誤」且存在程序違法,他曾提出「電動車駕駛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意見,但未被採納。
6月20日,徐州市公安局聯合調查組民警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介紹,該局今年對此事進行過調查,認為相關的事故責任認定是正確的,「最終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
這起交通事故中,電動車駕駛人在交叉路口拐彎繞過公交車,與直向行駛的小汽車相撞。 現場監控視頻 截圖
汽車與電動車路口相撞,15歲女生二級傷殘
這起事故發生在徐州市泉山區的一個「T」形交叉路口——建國西路與立德路交叉路段,時間是2018年4月21日7時許。當時,張斌開一輛雪佛蘭轎車送女兒去學校,高一女生陳晨則騎著一輛兩輪電動車上學。
現場的監控視頻顯示,事發前,張斌駕駛的黃色汽車沿建國西路由西往東方向的左側機動車道行駛,陳晨騎著電動車出現在同向行駛的右側機動車道,而中間機動車道有一輛公交車向前行駛。臨近與立德路交叉的斑馬線時,陳晨突然騎車左拐,繞過中間車道的公交車,往立德路橫向行駛,很快與左側直向駛來的黃色汽車相撞。陳晨被撞飛後倒地。
從現場視頻來看,當時在中間車道行駛的公交車,對當事雙方的視線都有所影響。
「她突然從公交車前面橫過來,我一看急了,馬上踩剎車,還是來不及了。」張斌說,事發後他馬上打120,將受傷的陳晨送往醫院。很快,泉山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的民警張春青趕到現場處置。
受傷的陳晨住院治療634天。經鑒定,其下肢等部位分別構成人體損傷二級、八級和十級傷殘。坐著輪椅的她,需要「長期護理」。張斌說,出於人道主義,事發後他墊付了醫藥費25萬元。
2018年5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泉山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該認定書指出:張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觀察預判不足;陳晨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轉彎時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兩人的違法行為在該起事故中的作用相當,均承擔同等責任。
張斌則認為,事故路段為T形交叉路口,陳晨騎車轉彎應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而他當時並未違法行駛,且視線被側面公交車阻擋,無法規避陳晨突然拐彎橫過馬路這一突發行為。
張斌遂對此次事故認定申請複核。2018年7月,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複核結論,對泉山大隊的事故認定書予以維持。
此後陳晨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斌賠償相關損失。
2020年4月27日,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法院認為,該起事故經徐州市交警部門認定,雙方當事人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根據事故責任和雙方過錯程度,認可原告要求被告承擔60%賠償責任的意見。
一審法院認定陳晨的醫療費69萬餘元、傷殘賠償金100萬餘元、10年護理費438000元——10年後仍需護理可另行主張,加上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輔助器具費等費用,共計2326782.76元,扣除交強險賠付款後由被告張斌承擔60%,即1324069.66元。
張斌不服,上訴至徐州市中級法院,並申請事故主辦民警張春青出庭。
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泉山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 澎湃新聞記者 朱遠祥 圖
主辦民警:認為事故認定書有「硬傷」
目前,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已進入二審程序,交警的事故認定書是爭議焦點。
一審原告陳晨請求二審維持原判。而張斌認為,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且程序違法,不應採信。
對上述事故認定書提出質疑的,還有這起事故的主辦交警張春青。6月20日,張春青告訴澎湃新聞,如果接到法院通知,他願出庭說明情況。
張春青是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的二級警員,有12年交通事故處理經驗,2015年曾作為徐州4名交警之一參加江蘇省公安業務「大比武」,獲事故處理專項團體第一名。
2018年4月張斌、陳晨發生交通事故時,張春青剛從徐州市交警支隊雲龍大隊調到泉山大隊不久。據張春青回憶,當天早上他在事故中隊值班,接到110通知後趕到現場。他對現場進行勘查,繪製交叉路口的事故現場圖,並調取了路面及公交車上共4個角度的監控視頻。
「監控錄相的證據很全面,完整地反映了事故發生過程。」張春青說,經過調查,他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張斌無責,電動車駕駛人陳晨應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張春青說,他經過現場調查並反覆查看監控視頻,認為張斌沒有具體的違法行為,也沒有過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當時電動車駕駛人陳晨的行為存在多處違法和過錯:第一,未滿16歲的她,不具備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條件;第二,在現場有非機動車道的情況下,她進入機動車道騎行;第三,按照規定,在交叉路口轉彎的非機動車,應讓直行的車輛優先通行,但陳晨左拐橫過馬路時,沒有減速,也未仔細觀察以確認安全。
「當時張斌的右側視線明顯被公交車遮擋,所以女孩突然拐彎出現,根本沒給他留下避免事故發生而採取措施的時間和空間。」張春青介紹,當時完成調查程序後,他寫了事故調查報告。在事故中隊的「通案會」上,他提出了「電動車駕駛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意見,但最後未被採納。「我堅決保留意見,我說事故認定書我不製作。」
當年5月31日,蓋了徐州市交警支隊泉山大隊印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擺在了張春青面前。張春青稱,出於辦案程序的要求,作為主辦民警的他在上面簽了字,但此後心裡一直不安,「認定書上的漏洞那麼多,怎麼自圓其說?」
張春青對照事故認定書的內容逐一分析。他認為認定書將事故地點寫為「建國西路」過於籠統,應為建國西路與立德路T形交叉路口。「交叉路口有不一樣的適用條款,應當適用道交法實施條例第68條、69條,轉彎應該讓直行,」張春青說,「但事故認定書迴避了這點,導致適用法律錯誤。」
事故認定書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的規定,認定張斌「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未減速行駛,觀察預判不足」。對此,張春青認為:該條款適用於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事故的情形,而陳晨當時是騎電動車,且當時張斌並非「行經」人行橫道;事發路段限速60公里/小時,張斌車速被鑒定為62公里/小時的地點距事發點有60米左右,視頻和剎車燈顯示,張斌在數十米內兩次減速才駛至事發點。
事故認定書還指出,張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關於「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張春青則認為,該規定是概述性條款,並非對違法行為的具體規定,「不能濫用」。
此外,事故認定書載明,該認定結論系「經集體通案研究」。張春青介紹,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的規定,事故案件經集體研究後,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意見,並將不同意見記錄在案,形成書面的「通案記錄」。
「當時沒有通案記錄,更談不上記錄不同意見。」張春青認為,這也是「程序上的硬傷」。
此起事故發生地為徐州市建國西路與立德路的T形交叉路口。受訪者 供圖
警方內部調查稱「沒問題」:最終以法院判決為準
張斌、陳晨交通事故發生一年後的2019年4月,徐州市另一處交叉路口又發生一起機動車與電動車相撞事故,電動車駕駛人馬某死亡。這起事故的主辦交警也是張春青。
經過調查,張春青認為,違法駕駛的電動車駕駛人應承擔事故主要責任。令他吃驚的是,死者家屬向他出示了張斌、陳晨那起事故的監控視頻,認為也應按雙方同等責任來認定。
張春青介紹,在後來的通案會上,6位民警主張電動車駕駛人負主要責任,而包括副大隊長、中隊長在內的5位民警則主張雙方當事人負同等責任。張春青據此形成了有參會人員簽名的通案記錄。第二天又舉行「通案會」。張春青提供現場錄音稱,時任泉山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的王波當場要撕毀此前形成的通案記錄,被其制止,可「同等責任」的事故認定結論仍被「強行通過」。
「跟張斌那起事故的認定過程幾乎一樣,最後結論也沒有通案記錄,我也不得不在上面簽字。」張春青認為,這兩起事故的認定沒有嚴格「依法辦事」,而根據案件「終身負責制」,作為主辦民警的他只能「背鍋」。
「不能錯上加錯了。」張春青說,2019年5月底,他帶著事故案卷到徐州市公安局紀委反映此事,不過至今尚未得到回復。
因為對事故認定的異議,張斌也走上實名舉報之路。
「他這個事故案件是沒有問題的,市局也成立了調查組。」6月19日,徐州市交警支隊原事故大隊大隊長張琰在電話中婉拒了澎湃新聞的採訪。當日,曾任泉山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的王波也僅表示:「上級部門已核查過了,我沒法向你解釋什麼。」
6月20日,徐州市公安局聯合調查組成員、法制支隊副支隊長王松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介紹,今年3月接到張斌的投訴舉報後,局領導高度重視,安排成立了由法制、督察、信訪、紀委等
部門組成的市公安局聯合調查組,對張斌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並邀請事故專家進行論證。
「經過調查組和專家組論證後,我們認為,交警對事故的責任劃分是正確的。」王松說。在當天的採訪中,對於事發地為交叉路口等細節,以及事故處理缺少通案記錄等爭議,王松未正面回應。對於張春青反映的原泉山大隊副大隊長王波試圖撕毀原始通案記錄一事,王松表示調查組也進行過調查,但未透露具體情況。
「張斌反映交警副支隊長張琰在這起事故中上下串通、濫用職權、製造假案的問題,我們調查認為不屬實。」王松透露,對於張斌反映的事故認定爭議及相關問題,調查組已將調查結論反饋給他。不過,張斌告訴澎湃新聞,調查組此前從未找他這個當事人調查了解事故相關情況,因此他對調查結論並不認可。
「張斌對事故認定不接受,可以向法院舉證,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王松說,目前張斌的交通事故案件還在民事二審階段,警方願配合法院調查相關案情。「事故認定書只是一種證據,法院如果認為不應採信的話,可以不採信。」王松強調:「一切以法院的最終判決為準 。」
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對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但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陳永福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介紹,事故認定經過複核後,警方的法律程序已經終結。不過,當事人仍有異議的,也可通過信訪程序反映。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上級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對下級處理交通事故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當事人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可否起訴警方?這一問題曾在法學界有過爭論。陳永福介紹,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交通事故認定書被認定為處理事故的證據,不能作為具體行政行為被提起行政訴訟,在民事訴訟中屬於由法院審查的證據。
「事故認定書既然屬於證據,那在訴訟過程中,該證據是否有效、合法,是否有證明力,證明力大小如何,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陳永福介紹,法院依據證據規則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進行審查,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從而決定是否採信交警的事故認定結論。
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