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3日,據膠綜法罰決字〔2025〕第00008號:2024 年 11 月 07 日,我局接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 件線索移送函(膠市監案移食[2024]抽檢 156 號),內容為: 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春明米醋(抽樣單號: dbj24371300411639661),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檢出總酸(以乙酸計)項目不符合 gb/t 18187-2000《釀造食醋》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 年 11 月 13 日,我局接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線索移送 函(膠市監案移食[2024]膠西抽檢 13 號),內容為:膠州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蘭陵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 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的春明米醋抽檢不合格。
2025 年 01 月 02 日,我局執法人員來到位 於膠西街道辦事處苑戈庄村的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進 行執法檢查。執法人員向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受委託人 苑善英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後,受委託人 苑善英未提出迴避申請,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進行檢查。 受委託人苑善英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食品 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經執法人員對該公司現場檢查, 未在倉庫內發現該批次涉案食品。經了解,該批次涉案米醋 是該公司 2023 年證件齊全時自己生產並銷售的。2024 年 06 月 14 日,該公司接到臨沂市蘭陵縣俊祥商貿公司的訂單, 於 2024 年 06 月 19 日生產了 2000 袋春明米醋,自檢合格後 銷售給了該客戶,同時贈送了 200 袋生產日期是 2024 年 05 月 23 日的同款春明米醋。檢測不合格的該批次米醋是從贈 品 200 袋中抽檢的,並能提供出庫單據。執法人員現場製作 勘驗筆錄並拍照取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膠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對青島春明調味品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