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是 候 淑 蓮 , 家 住 黑 龍 江 。 我 丈 夫 生 前 曾 借 給 鐵 力 市 某 金 礦 業 ( 原 大 某 河 金 礦 ) 有 限 公 司 的 好 友 樊 某 軍 一 千 多 萬 元 人 民 幣 , 用 於 經 營 黑 龍 江 省 鐵 力 市 大 某 河 金 礦 , 後 因 樊 某 軍 無 力 償 還 , 黑 龍 江 省 綏 芬 河 法 院 判 決 執 行 將 其 擁 有 的 大 某 河 金 礦 尾 礦 的 尾 礦 粉 及 廢 礦 石 作 為 抵 償 物 過 戶 給 我 , 作 為 償 還 欠 我 的 380 萬 元 人 民 幣 , 產 權 歸 我 所 有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我 於 2020 年 4 月 份 到 鐵 力 市 通 過 與 自 然 資 源 部 門 溝 通 , 主 管 部 門 同 意 與 另 一 位 債 主 ( 康 某 ) 限 期 在 當 年 9 月 15 日 前 拉 運 。 在 當 年 7 月 份 及 9 月 份 我 多 次 向 當 地 相 關 部 門 反 映 由 於 道 路 及 天 氣 原 因 未 能 及 時 拉 運 出 去 , 10 月 中 旬 當 地 相 關 部 門 才 同 意 可 再 拉 運 幾 個 月 。 然 而 10 月 26 日 原 鐵 力 市 法 院 領 導 、 桃 山 鎮 領 導 、 自 然 資 部 門 領 導 、 礦 山 領 導 、 當 地 執 法 部 門 和 夏 某 林 , 來 某 光 , 鄧 某 富 代 理 人 , 一 共 有 二 十 多 名 工 作 人 員 到 達 礦 山 , 其 要 求 在 所 執 行 的 區 域 內 給 其 他 三 人 劃 分 一 部 分 ( 不 在 康 某 部 分 劃 取 ) , 可 當 我 不 同 意 後 ( 有 部 分 錄 音 為 證 ) , 其 為 何 采 取 攔 堵 方 式 不 讓 我 拉 運 ? 從 第 二 天 開 始 , 這 三 人 就 到 達 礦 山 攔 截 車 輛 , 共 去 了 三 、 四 次 。 當 每 次 我 打 電 話 報 警 後 , 為 何 他 們 只 是 做 筆 錄 未 出 警 處 理 ( 有 部 分 錄 音 ) ? 我 多 次 向 法 院 領 導 、 自 然 資 源 部 門 領 導 打 電 話 反 映 , 為 何 他 們 不 但 不 予 處 理 卻 反 而 要 求 我 必 須 配 合 ? 以 致 於 客 戶 大 量 流 失 , 大 部 分 礦 石 未 被 拉 出 。

2020 年 11 月 , 黑 龍 江 省 綏 芬 河 法 院 已 裁 定 大 某 河 金 礦 尾 礦 粉 產 權 歸 我 所 有 , 然 而 為 何 在 大 某 河 尾 礦 治 理 工 程 舉 行 招 標 時 又 確 定 中 標 單 位 為 黑 龍 江 省 某 儒 建 築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 為 何 在 招 投 標 過 程 中 均 未 通 知 我 及 原 某 金 礦 業 法 人 樊 某 軍 , 也 未 與 我 溝 通 協 商 解 決 補 償 事 宜 ? 鐵 力 市 相 關 環 境 部 門 作 為 招 標 單 位 又 是 審 批 單 位 , 此 舉 是 否 違 背 公 平 競 爭 原 則 , 是 否 違 反 了 招 標 投 標 法 規 定 的 公 開 、 公 平 、 公 正 原 則 ?
據 了 解 , 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 工 業 和 信 息 化 部 等 13 部 門 印 發 相 關 規 定 明 確 提 出 , 要 制 止 規 避 招 標 、 虛 假 招 標 、 圍 標 串 標 等 違 法 行 為 。 招 標 代 理 服 務 水 平 參 差 不 齊 , 一 些 評 標 專 家 不 公 正 、 不 專 業 , 導 致 部 分 項 目 中 標 結 果 不 符 合 實 際 需 求 或 者 實 施 效 果 不 佳 等 情 況 的 發 生 。 顯 然 招 標 是 不 合 法 的 , 可 以 視 為 侵 犯 個 人 財 產 的 行 為 。 民 典 法 規 定 , 如 果 侵 權 行 為 尚 未 停 止 , 我 可 以 向 法 院 申 請 強 制 停 止 侵 權 行 為 。 如 果 侵 權 行 為 導 致 了 財 產 的 損 毀 或 者 毀 壞 , 侵 權 人 應 當 賠 償 損 失 , 並 且 恢 復 原 狀 。
大 某 河 尾 礦 是 原 礦 山 經 過 近 30 年 的 選 礦 生 產 形 成 的 , 據 評 估 , 全 部 尾 礦 粉 的 平 均 含 金 品 位 在 0.5 克/噸 左 右 , 從 3.0 米 以 下 部 分 金 平 均 品 位 在 0.6 克/噸 左 右 , 全 部 尾 礦 粉 量 大 約 100 萬 噸 , 可 回 收 黃 金 400 公 斤 。 對 於 大 某 河 尾 礦 治 理 , 為 何 相 關 環 境 部 門 和 某 儒 建 築 公 司 只 采 取 簡 單 的 對 含 有 氰 化 物 的 尾 礦 粉 包 裹 覆 蓋 、 植 樹 覆 綠 的 做 法 , 沒 有 完 全 消 除 尾 礦 粉 中 殘 余 的 有 害 物 質 氰 根 對 地 下 水 和 周 圍 環 境 的 污 染 和 危 害 ? 這 不 但 存 在 對 環 境 和 安 全 的 隱 患 , 還 造 成 了 資 源 的 浪 費 。 根 據 相 關 環 境 保 護 法 及 規 定 , 國 家 鼓 勵 有 利 於 保 護 環 境 的 產 品 和 再 生 產 品 , 各 上 級 環 境 保 護 主 管 部 門 和 其 他 負 有 環 境 保 護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的 部 門 , 應 當 依 法 公 開 環 境 信 息 、 完 善 公 眾 參 與 程 序 , 為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組 織 參 與 和 監 督 環 境 保 護 提 供 便 利 。
我 向 某 儒 建 築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反 映 並 希 望 得 到 合 理 的 說 法 , 卻 遭 到 該 公 司 對 我 家 人 實 施 毆 打 並 搶 奪 手 機 , 致 使 我 的 女 兒 王 某 宇 受 傷 住 院 , 然 而 為 何 只 給 了 肇 事 方 一 個 200 元 的 行 政 處 罰 的 結 果 ? 某 儒 公 司 還 威 脅 我 女 兒 再 阻 攔 施 工 見 一 次 打 一 次 !
在 伊 春 市 鐵 力 相 關 環 境 部 門 給 我 的 告 知 函 中 也 證 實 了 , 綏 芬 河 市 人 民 法 院 於 2020 年 3 月 27 日 的 「 產 權 移 交 說 明 」 的 判 決 無 異 議 , 但 其 為 何 以 尾 礦 為 危 險 廢 物 , 不 能 委 托 給 無 許 可 證 的 單 位 生 產 為 由 拒 絕 我 的 提 議 ? 然 而 原 礦 主 樊 某 軍 的 企 業 經 營 范 圍 就 有 尾 礦 , 卻 為 何 又 以 樊 某 軍 自 身 沒 有 權 利 私 自 處 置 尾 礦 庫 內 的 尾 礦 渣 為 由 , 否 定 我 擁 有 的 大 某 河 金 礦 尾 礦 粉 產 權 , 並 否 定 某 鳴 礦 業 泄 露 把 水 源 井 挪 到 大 某 河 尾 礦 下 游 , 無 視 給 我 造 成 的 損 失 ?
法 院 判 決 將 金 礦 尾 礦 粉 作 為 我 的 抵 償 物 , 我 就 有 回 收 利 用 的 權 利 。 在 拉 運 廢 礦 石 期 間 , 我 先 後 與 北 京 華 海 某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和 哈 爾 濱 某 垚 礦 業 有 限 公 司 尋 求 合 作 並 簽 署 過 合 作 協 議 , 准 備 對 大 某 河 金 礦 尾 礦 庫 內 的 尾 礦 粉 ( 含 氰 化 物 ) 進 行 回 選 和 高 標 准 治 理 ( 不 用 國 家 財 政 出 一 分 錢 還 可 以 創 造 稅 收 ) 。 針 對 此 事 , 我 多 次 與 鐵 力 市 相 關 部 門 相 關 環 境 部 門 溝 通 , 申 請 回 選 治 理 大 某 河 尾 礦 庫 , 為 何 均 未 獲 得 批 准 ? 伊 春 市 鐵 力 相 關 環 境 部 門 都 公 開 對 外 招 標 了 , 為 何 卻 不 能 同 意 我 提 出 的 治 理 方 案 ?

( 我 與 北 京 華 海 某 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的 合 作 協 議 )

( 我 與 某 垚 礦 業 簽 訂 的 合 同 )
我 多 次 向 相 關 環 境 部 門 領 導 、 自 然 資 源 部 門 主 管 礦 山 領 導 電 話 反 映 , 為 何 其 都 不 承 認 法 院 判 定 的 結 果 ( 有 部 分 錄 音 為 證 ) , 只 承 認 我 與 樊 某 軍 只 是 達 成 和 解 協 議 ? 現 在 廢 礦 石 不 給 債 主 們 拉 運 , 有 一 部 分 已 種 上 樹 , 另 一 部 分 要 種 草 。
在 多 方 求 助 無 門 的 情 況 下 , 我 將 信 訪 材 料 寄 到 黑 龍 江 省 信 訪 辦 , 信 訪 材 料 為 何 又 打 回 鐵 力 市 相 關 環 境 部 門 ? 目 前 , 我 身 負 巨 額 債 務 , 每 個 月 都 有 因 債 務 產 生 的 利 息 需 要 償 還 , 而 其 擁 有 的 唯 一 可 以 償 債 的 大 某 河 尾 礦 卻 被 埋 於 地 下 。 且 尾 礦 粉 被 埋 地 下 通 常 會 污 染 地 下 水 、 地 表 土 壤 以 及 污 染 氣 體 , 會 造 成 嚴 重 的 生 態 破 壞 ! 根 據 相 關 固 體 廢 物 污 染 環 境 防 治 法 及 規 定 , 若 大 安 河 金 礦 尾 礦 渣 屬 於 危 險 廢 物 , 那 么 某 金 礦 業 在 處 理 和 處 置 尾 礦 渣 方 面 應 當 遵 守 相 關 法 律 法 規 的 規 定 。
對 此 , 我 懇 請 相 關 部 門 及 上 級 領 導 能 夠 盡 快 制 止 其 污 染 行 為 , 並 給 予 責 任 方 應 有 的 法 律 制 裁 , 賠 償 我 的 經 濟 損 失 。 謝 謝 各 位 領 導 的 操 勞 與 關 注 , 叩 謝 大 家 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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