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飼養貓狗作為寵物,很多人都把寵物當成是自己的家人看待,一天天的狗糧貓糧,感覺比人吃得都好。
現在人們更是把貓狗定義為伴侶動物,甚至有些人直接把自己調侃為貓奴,感覺貓主子一個不開心,就會給自己臉色看。
但是不管動物多麼的通人性,動物就是動物,畢竟不是人,尤其是一些大型犬,還是很有危險性的,日常最討厭的聽到的一句話就是,我們家某某可乖了。

一隻大型金毛,看起來是很乖,但主要是大,它就有危險性,而且他對主人的確很乖,對別人可就不一定了。
因此我們民法典,對動物侵權,做了非常明確的規定,下面這個案子,出現了極端的情況,狗把人給咬死了,狗主人到底要不要負責任。

基本案情:連某來到一棟別墅,發現該住戶家中無人後,遂準備入戶盜竊,當連某準備翻牆入戶時,卻被兩條看家的狼狗的叫聲嚇住並離開。不久後,連某向院內扔進兩根摻有藥物的骨頭,準備先將兩條狼狗毒死後再實施盜竊。連某從高牆上跳下,但藥物作用不大,連某被兩條狼狗瘋狂撕咬,鄰居聽到慘叫聲後報警,警方趕到現場時,連某已經死亡。
這是基本案情,後經警方核實,這個連某是個慣犯, 曾因盜竊行為,被兩次刑事處罰,兩次行政處罰,也就只有這種慣犯,面對別墅的看家大狗,才會想到先葯倒,再盜竊的想法,但沒想到因此丟了性命。
對於狗咬死人的這個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呢?

狗,是不能進行正當防衛的,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都屬於違法阻卻事由,也就是你表面上看是做了違法的事,比如打傷他人。
但因為有違法阻卻事由的存在,所以打傷他人這個行為,就不違法了,這就叫違法阻卻,一定要記住一點,所謂的合法違法,都是針對人來說的,所有的法律法規,都只約束人,不約束動物。
千萬不要說,狗咬死盜竊犯,是在正當防衛,狗不存在正當防衛這種說法,因為狗咬死人,根本不存在違不違法這種說法。

在本案中,狗咬死人,是不需要承當刑事責任的,因為狗雖然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但狗可以看作是,主人正當防衛的工具。
所以整件事情,可以看做是,主人利用狗作為工具,實施了正當防衛行為,且又不存在過錯,所以狗咬死小偷,是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這裡的沒有過錯,指的是小偷自己翻越別墅圍牆,而且主人並不在場,如果主人在場,放任狗把人咬死,那這明顯是防衛過當,但此時主人不在家,所以主人是沒有過錯的。
存在正當防衛事由,主人有沒有過錯,綜合評價這件事,狗主人不需要負刑事責任,但是這件事情理,小偷畢竟是死了,民事責任是不是承擔賠償責任呢?

我們先看看民法典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這裡說得也很明白,飼養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在對方有明天過錯的情況下,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的。
在本案中,小偷存在重大過錯,但是狗把人咬死的行為,已經屬於最嚴重的侵權行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權。

那麼本案中,狗主人是否存在過錯呢?
作為大型犬的主人,把兩條狗沒有防護地放在家裡,這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比如說萬一有人誤入,把人咬傷,這個肯定是要賠償的。
小偷固然可惡,但是狗直接把人撕咬至死,如此嚴重的後果,說明狗主人對狗日常的訓練,包括狗自身都是具有一定的危險性。

整體來看,狗把小偷咬死,狗主人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是民事責任這塊,出現了最為嚴重的侵權行為,儘管對方有錯,但狗主人不是一點錯沒有,民事方面,肯定是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

關於這個案子,你有什麼呢看法,歡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