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仁宗嘉慶年間,山西平定州發生了一起親兄弟倆因瑣事互毆事件,這件事鬧得還挺大,最後把嘉慶皇帝都驚動了,他連續兩天在朝會上跟滿朝文武討論這件事,並御筆硃批,親裁改判。
這起鄉野糾紛的前因後果,詳載於《大清仁宗受天興運敷化綏猷崇文經武孝恭勤儉端敏英哲睿皇帝實錄》一百十五卷中,共二處,洋洋四百餘言,成為清代「服制入律、情法權衡」的司法活標本,至今仍是法史學者考究「情法之爭」的經典切片。
一
嘉慶年間,山西平定州有倆兄弟,哥哥叫王曰俞,弟弟叫王曰增。單看這「曰」字輩分,想來他們的父親許是念過幾天書的,期盼耕讀傳家,期盼用子曰詩云的「曰」為自己的後代沾些文氣。
雖然這哥倆名字起得雅緻,乾的事情卻是沒有半點文化水水。哥哥王曰俞是個老賴,欠錢不還。債主宋裕昆屢次前來討要,王曰俞死活不接這個茬。
《大清仁宗皇帝實錄》書影(一)
《大清仁宗皇帝實錄》中是這樣記載的:「王曰俞借欠宋裕昆錢文,屢索未還。迨至上年十月十九日,宋裕昆又來索欠,王曰俞並不好言懇緩,轉向爭吵。」
清仁宗皇帝在朝會上跟群臣討論這起案件,是在嘉慶八年癸亥六月己卯(即六月初四),那麼「上年」,當是指嘉慶七年(1802)。
話說十月十九日這一天,宋裕昆又來討要欠款,王曰俞不但不懇切地請求緩一緩,反而出言不遜,與其爭吵。這種無賴行徑,不但他的親兄弟看不下去,就連嘉慶皇帝也說「本非理直」。
弟弟王曰增好言好語勸走債主宋裕昆後,對哥哥王曰俞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咱不能不講理啊。
哥哥王曰俞一聽就火冒三丈,「輒行村罵」,罵得很粗野,很難聽,估計把他自己的祖宗八輩都問候到了。這還不解氣,又把弟弟王曰增「揪倒」,緊接著「用磚毆傷額門」。
《大清仁宗皇帝實錄》書影(二)
弟弟王曰增「自幼雙瞽」,即天生雙目失明,身有殘疾,不能辨視,又被哥哥死死揪倒在地,「一時掙不脫身,遂摸拾磚塊回毆,原系冀其松放」,弟弟王曰增順手摸起磚頭進行回擊,目的只是讓對方鬆手,以便脫身。
但「王曰俞揪扭益緊」,不得已,王曰增便連續多次用磚塊擊打哥哥王曰俞,使其受傷疼痛鬆手。王曰俞鬆手後,王曰增也就沒再糾纏。
倆兄弟打完架,拍拍身上的土,各回各家。誰想到二十天後,哥哥王曰俞突然死了,於是弟弟王曰增便攤上了這場倒霉的人命官司。
話到這裡,如果你是法官,你會怎麼判斷這場官司呢?
二
我想,至少會同情弟弟王曰增吧。你看,他是個殘疾人,又是出於避險防衛才不得不還手,「且王曰俞並無骨損重傷,其身死已在二十日之後」,到底和他有沒有直接關聯,實在難以說得清。
《大清仁宗皇帝實錄》書影(三)
事實上,嘉慶皇帝接手這個案子的時候,他當時就是這麼想的。
《大清仁宗皇帝實錄》如實記錄了嘉慶皇帝對此案的看法:「王曰增用言勸走,因向伊兄理說,並無干犯情事。」王曰增勸走討債的宋裕昆後,不過是跟兄長講講道理,壓根沒冒犯舉動。
嘉慶皇帝又說:「今王曰俞先行毆傷雙瞽之弟,該犯情急圖脫,摸磚回毆,致傷身死,究與尋常毆死期親尊長者稍有不同。」
這件事是因王曰俞而起的,他不但欠錢不還,而且髒話罵人,還率先動手毆打雙目失明的弟弟,手段狠戾,完全不顧同胞情誼。危急時刻,王曰增為脫身,順手摸到磚塊回擊,才致兄長傷重身亡。嘉慶皇帝認為,這和普通毆殺期親尊長的案子,性質不一樣。
《大清仁宗皇帝實錄》書影(四)
於是,嘉慶皇帝下詔改判:「王曰增著改為應斬監候,秋後處決,照例入於服制情實。」
第二天,嘉慶皇帝在朝會上與群臣討論「刑部議駁四川總督勒保奏審富順縣民何秉成毆傷余廷璠身死一案」時,再一次提及王曰增案,他這樣說:「朕慎理庶獄,一秉至公。即如昨日刑部具題山西省瞽目民人王曰增毆傷胞兄一案,以其情節稍有可原,特降旨將該犯改為斬候。」
此案當初交由刑部複核時,鑒於王曰增「毆死期親服兄,倫紀攸關」,於是裁定:「毋庸援例,聲請將該犯擬斬立決。」
嘉慶皇帝畫像
王曰增案雖然情節稍有可原,但這種「以卑犯尊」的服制命案,在有清一朝敏感至極,別說刑部不敢「援例」減刑,就連九五之尊、權力無邊的皇帝也只能改判為斬監候,讓王曰增多活幾天,「照例入於服制情實」,待到秋後還得開刀問斬。
那麼,什麼是「服制」呢?「情實」又是指什麼呢?
三
所謂的「服制」,簡單來說就是親屬。中國古代親屬的範圍一般是就「五服」而言,五服之內,無論是有血緣關係,或是有身份關係,都屬於親屬。
「五服」稱謂,來源於喪服制度。人死後,其親屬要在一定時間內改變通常的服飾,即換下常服、穿上素服。不著顏色、不帶花邊,謂之「素」,這是我國喪服的基本形制。
九族五服圖
在喪禮中,每個家族成員根據自己與死者血緣關係的親疏遠近,和當時社會所公認的禮法禮制,為亡者穿孝、戴孝,是為「遵禮成服」。
血緣關係越遠,情感自然會遞減,所穿的喪服也就會不一樣:親等近的,穿重喪服;親等遠的,穿輕喪服。古人根據家族親情「減殺」的原則,制定了相對應的五等喪服,是為「五服」。
這五種喪服,由重至輕,分別是: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這就是《三字經》裡面提到的「斬齊衰,大小功。至緦麻,五服終」。
喪服
所謂的「服制命案」,又稱親屬相犯案件,即親屬間存在侵犯行為的、能夠引發刑事法律責任的案件。
在清代司法體系中,「服制」是判斷刑事案件的關鍵標尺。同樣是犯罪,因親屬間服制關係不同,處罰能天差地別
比如《大清律例▪人命》「鬥毆及故殺人條」規定:「凡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
這裡的「凡人」,指沒有親屬關係和尊卑關係的普通人。清代法律對「凡人」間的鬥毆殺人行為,採取「結果導向」的量刑原則,不管使用何種工具或手段實施鬥毆,用拳腳也罷,用棍棒磚石也罷,用刀斧等金屬利器也罷,只要是導致他人死亡的,一律處以絞監候。
影視劇中穿著喪服的人
「絞監候」是清代死刑的一種執行方式。絞,指絞刑,是法定死刑之一;監候,指暫時監禁,等候秋審或朝審複核。
複核後,若定為「情實」,即罪行屬實、罪情嚴重,下一步進行復奏、勾決等程序,最後執行死刑。
若定為「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等,則可能減刑或免死。
四
「緩決」,即暫緩執行,明年再做處理;「可矜」,即情有可原,可以減等發落;「留養承祀」,即雖罪常赦所不原(所犯罪行非謀反、謀大逆等十惡不赦的重罪,且情節非極端惡劣),但罪犯家中有年老祖父母、父母需要贍養,且罪犯無兄弟,那麼罪犯可免死。
這意味著,只要構成「鬥毆殺人」,無論手段如何,均先判處絞刑,再經複核程序決定最終是否執行。
但是,親屬之間的鬥毆殺,情況完全不同了。
古代喪服形制
《大清律例・鬥毆》「毆期親尊長條」規定:「弟妹毆兄姊者……至死者,斬,若侄毆伯叔父母、姑……加一等,(至)死者,皆斬;故殺者,皆凌遲處死。」這是以卑犯尊的情況。
但是反過來,同條規定,若以尊犯卑,比如「期親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侄並侄孫,為杖一百,徒三年;故殺杖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勿論。」
前引《大清律例・鬥毆》「毆祖父母父母」條規定:「若是子孫毆祖父母、父母,不論有傷無傷,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而祖父母、父母以「子孫違反教令」為理由,依法決罰,任意責打,以致傷重「邂逅致死」和「過失殺」者,各勿論;即使「非理毆殺」,也不過杖一百,故殺也僅僅是杖六十,徒一年。
古代喪服形制
由此可見,親屬相犯,以卑犯尊處罰重於凡人;以尊犯卑,處罰輕於凡人,並且親等越近處罰越輕,以至於無罪。家長對卑幼的責罰行為,大多是被認為有道理的,雖然有些過激的行為,也不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在一戶之中,除了家長之處還有其他的成員,他們之間也存在著尊卑等級,一般是男尊女卑、長尊幼卑。
對兄弟而言,兄既是父親的兒子,又是弟弟的兄長,他服從父親的命令的同時,又可以在同父親不衝突的情況下支配弟弟。
故宮
王曰增案中,「期親服兄」屬齊衰親(服喪一年),王曰增以卑犯尊,打死自己的親哥哥,故初判「斬立決」符合「卑幼毆死期親尊長,斬立決」的律文。
但嘉慶帝在處理案件時秉持著謹慎的態度,他以「兄先毆弟」「弟系瞽目」為理由,認為此案與「尋常毆死」有別,故破例改判為斬監候。
當秋審的硃筆最終落下,我們看到的不僅是一個盲人罪犯的生死裁決,更是一個國家對法律與倫理關係的終極思考。
這種思考穿越時空,至今仍在叩問著現代法治社會:在規則與情理的天平上,人類智慧該如何放置那枚永恆的砝碼?(張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