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清代採煤普及,南北方民間對煤的開採有所不同,北方尋找煤窯直接挖煤者較多,而南方則多為租山挖煤,南方煤的開採也是山場的開發,一定程度上會改變山場生態環境。北方的挖煤或煤窯工人,多是家境貧寒的青壯年單身者,從事艱苦的挖煤工作。南方煤礦山場出租者,在江西有兩例為監生,應有一定的經濟力量支撐,租山開礦者的家境似乎較好。四川的挖煤者謀生較為艱難。挖出的煤需要運出交易,有些人從事背煤、賣煤生計。城市、鄉村均有煤鋪經營事例,飯店、飯鋪使用煤做燃料,民間家庭做飯、取暖也用煤。清中葉民眾以煤為生,雖然一定程度上得益於官府較有彈性的政策,但同時也是生存的壓力所致。
煤是重要的礦產資源,也是重要的生活資料,以往學界對於清代煤的論述,偏重礦業史的生產領域,涉及其中的生產關係。 有學者注意到刑科題本中採煤小業主以及僱工的事例, 還有學者從社會關係出發,使用了刑科題本資料,論述礦業從業者之間的矛盾,列出《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輯刊》中礦業從業者刑事案件情況表。 其中,不乏煤礦從業者的事例,但未對煤礦進行專門討論。筆者則試圖利用嘉慶朝刑科題本,從生活史的視角,圍繞煤的開採、流通、消費,探討清中葉民眾的生計行為。此外,利用的刑科題本史料增加了《清嘉慶朝刑科題本社會史料分省輯刊》以及乾隆朝刑科題本的新史料,並結合地方志、碑刻等資料,以期論證更為充實。乾隆、嘉慶兩朝構成題目所稱的「清中葉」。本文將梳理這一時期南北方各地民眾有關煤的生計生活的原生樣態,從生產關係和人際關係方面揭示謀生者的狀況,分析南北方的差異。
一、北方的煤窯工、窯戶及其人際關係
清中葉,挖煤已成為謀生者重要的生計,北方多地發生過有關開設煤窯的窯戶、挖煤的窯工的案件,反映出以煤謀生的北方民眾生活的普遍性。從窯戶、窯工的案件中,可見他們之間的人際關係。下文將依次分析東北、直隸、山西、河南、山東等地的案例,然後進行歸納總結。
東北奉天府准許旗民開設煤窯,但不得有礙風水。乾隆三十九年(1774)清廷議准:「盛京、錦州、寧遠、義州等屬產煤處所,查明於陵寢風水實無關礙,准其招募旗民,給票開採,照例抽課,並令地方官隨時嚴查。」 採煤需要官府給票方可。嘉慶七年(1802)奏准:「嗣後盛京各屬請開煤窯,飭令確切詳查,實系原奏產煤山場,並無關礙,繪圖奏明,方准開採。」 採煤山場是否關礙風水,需要繪圖奏請,以便判斷。有關風水的案件,如嘉慶二十三年(1818)二月遼陽州旗人王因園地之爭戳傷旗人王利身死案中,裴金頂是開設煤窯的窯戶,他租王家園地堆煤,卻被控告窯洞關礙風水,並被送部審辦,由此未能給租金導致衝突。
直隸發生的煤窯案件事例較多。根據張家口宣化府懷來縣住民王谷進因索討扎傷劉繼恆致死案,可知時人會合夥開設煤窯。該案發生在嘉慶十八年七月。王谷進時年21歲,在懷來縣和潘伏祥、黃元益「合夥開煤窯生理」。 根據宣化府民人郝顯明因索欠起釁扎傷鄭有貴脊背身死案,可知煤窯有窯頭和窯工。山西壽陽縣人鄭王氏,向在宣化縣南新渠寄住,鄭文奎是其侄子,鄭有貴是其兒子。嘉慶十三年正月初間,鄭有貴到張理廳土木路秦萬年煤窯上做工。後窯頭姚進幅對鄭王氏說,正月二十四日其子鄭有貴因向郝顯明討要借欠錢文,彼此爭鬧,被郝顯明用刀扎傷。 此案中,秦萬年開設煤窯,有窯頭姚進幅,窯工鄭有貴。早在乾隆四年批准土木路開發煤礦就規定:「准其飭令理事同知召募土著殷實商人充當,不許外路人冒充,致滋事端,並取具該管地方官『約束嚴明、不致滋擾以及實系土著民人』印甘各結部,給發部票,准其充任窯頭,並移咨兵部給發出口照票防範出入,其每年各月應輸稅銀五兩,匯入雜稅奏摺內報解戶部。」 這裡規定窯頭由應召土著殷實商人充當。
上述窯頭與窯工的關係,還可用窯戶和傭工來表述。直隸房山縣客民煤窯工王五因索欠踢死縣民田玉達案中,王五籍隸山西,與同縣民人陳九齡子、王士得、陳三並其弟王七均流寓房山縣,在李子樹、陳科煤窯傭工。嘉慶八年五月內,煤窯停,窯戶陳科回籍。案中還涉及康家溝窯工人閆義、窯戶陳秀,康家溝窯戶張二。 這是山西人結夥到房山縣煤窯傭工的事例。
因傭工數量增加,導致一些社會問題,官府開始重視對傭工進行管理,責成窯戶管理傭工者。如乾隆七年四月,刑部議覆順天府府尹蔣炳所奏:
宛平縣所屬西山門頭溝地方,開窯人眾,易於滋事,且恐逃犯混雜其中。應令該縣設立印簿,給發窯戶。將各項傭工人等按月一報巡檢查考,並飭西路同知就近稽查。如該窯戶不行開報,照脫漏戶口律治罪。若在開窯地方,或聚眾逞凶,致成人命,將本犯按律治罪外,該窯戶照總甲容留棍徒例治罪,均應如所請。從之。
窯戶須按月向巡檢報告傭工情況,傭工如聚眾鬧事,窯戶也要治罪。煤炭史研究專家吳曉煜指出:「窯戶即煤窯經營者,一般由富有開採經驗的人充任,也有的是煤窯所在地的地主,他們一般都持有採煤執照。」 此話有助於我們理解官府責成窯戶管理窯工問題。
山西的事例說明煤窯窯戶、窯工的主雇關係。大同縣李庭選等因索欠起釁將成大發毆傷致死案中,據大同縣屬復興窯戶郝存枝報稱:嘉慶十二年正月二十二日,有煤窯工李庭選因向成大發索欠起釁,邀同李德將成大發毆傷,至二十六日身死。崞縣人李庭選,年36歲,向在「復興煤窯做工」。 窯戶郝存枝開設復興煤窯,雇有窯工李庭選等。
還有僱工之間因工錢發生糾紛的情形。山西長治縣民牛招第因索討工錢事毆傷村人牛魁身死案中,牛招第33歲,沒娶妻,做工度日。據牛招第說:「牛魁向在李維其煤窯作伙。嘉慶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牛魁雇小的在窯替做短工一日,應該工錢五十文,並沒付給。二十八日傍晚,小的到窯上向牛魁討要工錢,牛魁回復沒錢,允許遲日給還,小的不允,在窯守討。」 牛魁雇牛招第在窯替做短工一日,則牛魁也應是工人,亦即「作伙」之夥計, 牛魁與牛招第因工錢發生糾紛。
除了合夥開設煤窯,還有動手挖煤者。山西左雲縣客民李海因債務糾紛毆傷馬玉案中,陳良與李海挖煤度日。右玉縣人李海,年39歲,一直在左雲縣瓦隴窯村挖煤度日。嘉慶十六年八月間,他借用劉玉200文錢沒還。次年正月十五日午後,他與陳良在住處,劉玉、馬玉走來向他索討欠錢。衝突中,李海用挖煤的鐵橇把馬玉打傷致死。
乾隆以後,河南礦業得到進一步開發,大小煤窯遍及今京廣線以西廣大中原地區。 有因開設煤窯致富者,如澠池的趙乙祥「因攻理煤窯,幾及三十餘年,賠而復立,不易其志,卒能開創基業,田及八頃房修數圖」。 所謂「攻理煤窯」「賠而復立」,當是趙氏因開設煤窯致富,購買田、房不少。當然,還有不少人在煤窯務工。河南煤窯的窯工既有本省的,也有外省來的。如山東泗水縣民張保成一直在河南的煤窯工作。
河南煤窯也多有相關案件發生。如禹州客民王六等因口角打死趙五頭案中,窯戶郭維新的山地上產有煤斤。嘉慶八年九月間,他雇趙五頭、王六、席全貴開採。嘉慶九年二月初五日傍晚,趙五頭因王六挖煤短少斥責爭鬧,被王六、席全貴毆扎身死。席全貴年28歲,王六太康縣人,年25歲,父母俱故,來禹州雇給郭維新煤窯做工。不過河南巡撫認為:「窯戶郭維新私開煤窯,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折責三十板,煤窯封禁。」 這是本省人的事例。還有外省來的,寶豐縣民李重因拖欠工錢被僱工陳玉毆斃案中,陳玉雇給李重在煤窯做工。陳玉是甘肅河州人,年32歲,嘉慶二十四年正月,因缺乏盤費,由李重僱到寶豐縣境煤窯幫工,並無主僕名分,每月工錢800文。到六月初十日結算工價,除陸續支用外,李重共欠錢4 480文。他想回原籍,向李重討要。李重村斥其催逼,他不服嚷罵,發生糾紛。 根據案情推測李重有可能是窯戶或工頭。河南煤礦的這些人確實名聲不佳。據魯山《知縣董作棟清理煤窯碑記》記載:
魯山縣梁窪一帶採取石煤,易開易竭,故未通報成窯,然永以代薪亦自然之利。乃有工頭誆人做工,久羈不放,或地方無賴誘賣貧民,屢有鳴冤之案。嘉慶元年三月,本縣親詣窯所,出異方被羈者約三百人,量其去家遠近,給予路費放回。諭令窯戶工頭,公平僱人開採,不許設立撥房,強拉誆買。
魯山縣窯戶、工頭竟將三百外地務工者誆騙,並關押起來,久羈不放,因此知縣特此諭令不得強拉誆買。
嘉慶時期,山東煤炭開採的府縣(州)是淄川、萊蕪、滕縣、嶧縣。 山東煤窯的事例,是關於工頭管理與幫工之間的糾紛。山東嶧縣民匡仲興因工錢事擲傷僱主致死案中,嶧縣青邱煤窯夫頭王魁、趙文光因欲拉要辭工的匡仲興赴窯查對所支工錢被拒,雙方產生衝突,引發案件。 可見山東煤窯工頭通常不願所雇窯工辭工。此外,還有工頭與支取工錢工人的糾紛。濟南府淄川縣民康甫得扎傷崔長有身死案中,淄川屬鸞橋庄孫以盛煤炭廠內工人康甫得因支取工錢起釁,用刀將工頭崔長有扎傷身死。 該案中,孫以盛開設煤炭廠,雇有康甫得等工人,廠里有管束工人的工頭崔長有,預支工錢需要向工頭申請。
煤窯還會僱傭拉煤者。一份沒有案件發生地的題本記載了陳正等毆傷董幅身死案。嘉慶十三年九月內,陳正在過街塔蔣姓煤窯外開設鍋伙, 遇有拉煤者,窯上會將其飯食交由陳正負責,以工錢扣抵。董幅雇與該窯拉煤,在陳正鍋伙內食宿。是年二月初間,董幅因肩臂長瘡,不能拉煤。二十二日,董幅至陳正屋內添油。陳正不依,致相詈罵,終引發案件。 較大的煤窯產量較大,拉煤者也會較多。有人為拉煤工開設臨時性的鍋伙。煤窯會把拉煤工錢的部分交給鍋伙開設者,抵消鍋伙內食宿費用。因病不能拉煤者不受鍋伙主人歡迎,發生矛盾,鍋伙主人竟命鋪伙打死拉煤工。另有山西河津縣人王不相,於嘉慶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外出拉煤而引發命案。
嘉慶朝刑科題本所載北方的挖煤案例分布較為廣泛,東北奉天1例、華北直隸3例、山西3例、河南2例、山東2例, 尤以產煤大省山西以及直隸較多。而直隸的事例中,多有山西人到此挖煤者。河南的事例中,有甘肅來的挖煤者,各省還有本省外地挖煤者。這反映出挖煤成為重要的謀生手段。直隸合伙人開設煤窯,煤窯有窯頭和窯工,亦可表述為窯戶和工人。山西煤窯呈現了窯戶、工人的主雇關係,僱工之間因工錢發生糾紛。山東煤窯可見工頭管理與幫工之間、工頭與支取工錢的工人的糾紛。
京師宛平的門頭溝也有鍋伙。這裡「煤窯二百餘所,開窯者皆遣人於數百里外誆雇貧民入洞攻煤,夜則驅入鍋伙。鍋伙者,宿食之地,壘石為高牆,加以棘刺,人不能越,工錢悉抵兩餐,無所余」。 該鍋伙成為剋扣挖煤者工錢、禁錮其外出的場所。
上述資料中出現的挖煤或煤窯工,多是家境貧寒的青壯年單身者,從事艱苦的挖煤工作。如山西事例中,崞縣人李庭選,36歲,本是家裡的獨子,到大同復興煤窯做工。長治縣人牛招第,33歲,本是棄兒,義父又故,也沒娶妻,做工度日。右玉縣人李海,39歲,父母俱故,沒有妻子,只有一個兄弟,到左雲縣瓦隴窯村挖煤度日。三位挖煤或煤窯務工者均是三十多歲的單身漢。河南的事例,席全貴年28歲,王六太康縣人,年25歲,父母俱故,來禹州雇給郭維新煤窯做工。甘肅河州人陳玉,32歲,父母俱故,弟兄四人,沒有妻子,來寶豐縣境煤窯幫工。煤窯務工的三人二三十歲,均未婚,其中兩位還是父母雙亡。山東的事例,嶧縣人匡仲興,31歲,父故母存,沒有妻子,只有一個兄弟,出外六年,無音信下落,他在煤窯上做工。淄川縣人康甫得,年23歲,父母已故,並無兄弟,已婚,有兩個女兒,在孫以盛煤炭廠傭工。這二人也是二三十歲,其中三十多歲的匡仲興未婚。上述八人中,三人二十多歲,五人三十多歲,明確已婚者僅一人,可見他們生活的艱辛,為了謀生才來到煤窯。河南一些地方的挖煤工境遇悲慘,窯主為了獲得更多利潤,採用捉拿、誆騙、逼迫等手段,將外地一些窮苦百姓騙到窯上,用皮鞭和棍棒強行驅使下井挖煤。為防止窯工逃跑,在山間幽陰溝壑等僻處設立「人圈」或「撥房」,像牲口一樣將升井後的窯工關禁其中,外用惡徒把守,上下井由人押送,不給窯工人身自由。
窯工在煤窯的收入如何呢?資料有限,僅可獲知:嘉慶十年,山西牛招第在窯替做短工一日,應得工錢50文。嘉慶二十三年,甘肅人陳玉來河南寶豐縣境煤窯幫工,每月工錢800文。嘉慶六年,山東淄川縣人康甫得煤炭廠傭工,每日工價京錢250文。三個數據中兩個是日工資,一個是月工資,將河南的月工資換算成日工資為每日26文,以山西、河南的兩個事例來說,工資並不高。山東的偏高,是因為京錢即小錢,只相當於普通錢即大錢一半的價值, 則京錢250文等於普通錢125文。結合光緒十年山西孝義縣資料,挖煤「終日所得至多不過二三百錢」的記載, 可知山東的工錢雖然較高,仍屬於正常範圍。畢竟煤窯安全措施有限,可以說煤窯工是用命來換錢的。
附帶說明的是,一些開設煤窯者有窯神信仰,即崇奉老君,認為窯神掌握著窯戶能否採到煤炭的命脈。嘉慶元年,山東棗莊人王琛與山西太穀人智泰祥合夥採煤未得,於是「先禱於龍窩寺,俟後遂意,重修殿宇,並由其旁建窯神廟。後果采而得之,且行之永久,滿人意」, 認為採挖到煤是神的默佑所致,人不可忘記神惠,於是修葺擴增廟宇,又代寺僧贖地三十餘畝,以為窯神香火之資。類似窯神廟的事例北方多有出現。河南寶豐「於乾隆三十三年春打煤窯,余錢壹拾捌貫。金塑神像,繪書牆宇,煥然一新」。 京師西山門頭溝產煤,有窯神故址,嘉慶元年重建,以求神佑,以利群生。 陝西銅川嘉慶年間重修四聖廟,祭祀窯神、藥王以及牛王、馬王,不過主要用於崇祀窯神,以為神庇。
二、南方的租山挖煤、社會糾紛以及官府對策
南方挖煤的事例更多,我們依次探討江西、湖南、四川的事例,穿插廣東,然後綜合分析。
在江西,挖煤往往與租山相聯繫,租山挖煤引發的糾紛也較多。相對而言,江西的事例較多呈現了出租山場者的情況以及官府對開礦的態度。吉安府安福縣民周句古因挖煤越界致傷胡幹孫身死案中,監生劉謨家有契買土名巫坃山一嶂,與胡奏績家海螺形墳山右首黃土坡相連,中以土墈為界,後因墈被水決,致失界址。嘉慶十一年十一月內,有劉晏古同張沅盛、張廣盛見巫坃山內出煤炭,向監生劉謨租賃開挖,誤越黃土坡界內,被胡奏績控縣飭禁。後張沅盛等人復在巫坃山挖煤,把胡幹孫等人毆傷。江西巡撫認為:「該處山場仍飭照舊分管,明立界址,毋許越界混挖,以杜後爭。」朝廷認可該撫的處置。這是由越界挖煤引發的案件。
租山者因債務也會產生糾紛。撫州府崇仁縣民陳立良因債務糾紛故殺胡望棕身死案中,鉛山縣人胡望棕在崇仁與宋上元合夥租張達才山場挖煤。嘉慶十三年正月內,陳立良借欠胡望棕錢500文未還。六月十四日,胡望棕攜帶柴斧赴山挖煤,路遇陳立良,討錢爭鬧。監生劉近仁有煤山一嶂,租與陳立良挖煤。議定挖煤10擔,分給監生劉近仁一擔。陳立良一直在崇仁縣租賃劉近仁山場挖煤,雇艾廣俎在煤廠幫工。 這是兩位租山挖煤者胡望棕、陳立良之間的債務糾紛,其中陳立良雇有幫工。
出租土地提供挖煤,本族內部也會產生矛盾。袁州府宜春縣出產煤,吳穆容在當地挖煤度日,乾隆三十九年,劉卓茂亦往該山挖煤。 該縣民王宣一因合夥挖煤事致死無服族兄案中,王宣一族內有公共蛇形山一嶂,歷葬祖墳。嘉慶十七年五月內,他見山內露出煤炭,起意商同王奇招合夥挖煤,賣錢分用。初十日在小蛇形山內挖井取煤,因出產有限,連挖數洞,止得煤十餘石,尚未變賣,就被族房王扳桂等人查知,控告縣裡派差拘拿,他們各自逃匿。六月初八日,他回家探望,路遇王奇招,向他索分煤錢,他「不知煤被族房把井填塞,當以煤尚未賣,無錢分給。王奇招心疑小的已賣得錢收用,兩下爭鬧」。地方官審理認為,「所開煤井業據該族房將挖出之煤填塞。該山王姓既歷葬祖墳,應令永禁挖煤,以資保護」。 引起族內矛盾的原因在於葬有歷代祖先的墳山可否挖煤,官府的態度是保護祖墳,禁止挖煤。
封禁之地開挖煤炭,很容易引起糾紛。九江府鄱陽縣徐庭輝致死王三連並徐幗倫致傷王三達成廢案中,據王緒通供:「奉新縣人。王三連、王三達都是小的堂叔,一直在鄱陽縣傭工,與馮嶐均、余璉認識。嘉慶十四年十二月間,王三連與馮嶐均、余璉合夥租賃史二坐落橫山會二塢山下田畝開挖煤炭,雇小的與王三達、彭吉長幫挖。因那裡先經馮嶐均一人租挖煤炭,搭有篷廠。十六日,小的們正在原洞挖煤,有徐庭輝、徐幗倫、徐彩各拿木擔走來,看見向阻。……至馮嶐均先租史二田畝挖煤,經徐庭羹控蒙勘訊,斷令一併封禁,小的與堂叔王三連們都不曉得。」據徐幗倫供:他同徐庭輝、徐彩各攜木擔赴山挑柴,見王三連、王三達、王緒通、彭吉長又在封禁的史二田內挖煤,於是阻止。刑部會同吏部、都察院、大理寺認為,應如該撫所題,「生員馮嶐均租田挖煤,因已費工本,於經官斷禁之後復行邀伙開挖,致釀人命,實屬不合,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監生余璉並不查明,混行合夥,應照為從減一等律,杖七十。馮嶐均系生員,余璉系監生,應得杖罪,均照例納贖。王三達等受雇挖煤,並不知官禁緣由,應與救阻不及之彭吉長等均毋庸議。該處山場田畝附近,均系村居墳墓,所產煤炭嚴禁開挖,以杜後釁」。 官府封禁的理由也是山場附近有墳墓,故不支持開挖。
保護風水要在保護龍脈。瑞州府上高縣有例可循:「荸薺山,在縣北四里……屢被近地居民射利挖煤,大殘龍脈,嘉慶二十五年,合邑紳士稟請署縣李公雲碑示永禁傷害。」 紳士與官府重視保護地方龍脈,禁止挖煤破壞。
關於封禁問題,廣東的一個案例較為典型。廣東新會縣監生李兆雲承開山場被嚴健升呈請封閉案,據廣東巡撫韓封嘉慶十八年六月十四日題本可知:
該臣看得煤商李兆雲承開柯木嶺等處山場,被縣民嚴健升等呈控,勘訊明確,議請封閉一案。緣番禺縣屬柯木嶺等一十五處煤山,前商劉世全遞年輸納餉銀二百四十兩,咨部駁令加增,劉世全報病故退商。有新會縣監生李兆雲呈請接充,願照新寧煤商伍天錫之案,遞年輸納餉銀一千四十兩,經臣咨准部復准其接充。該商李兆雲於部復未到之先,嘉慶十七年正月初一日入山開採。因原承界內煤泥微薄,工多費重,意欲呈請退商。工丁肖耀波等希圖攬工覓食,見原承界外附近之馬務村、樟木嶺、肖岡村處有煤泥,誤認均在原承之內,向該商李兆雲告知,前往採挖。該處附近村民嚴健升等以李兆雲越界私挖,有礙田園、廬墓,赴院、司呈請封閉。該商李兆雲亦以嚴健升等勒索等詞具訴。復經確切勘察,李兆雲越界開採之馬務村、樟木嶺、肖岡村三處均在原承界之外,尚未采賣煤泥,實與嚴健升等住村田園、廬墓有礙。其原承柯木嶺一十五處因舊商開採已久,煤泥漸形衰薄,且該處附近現當嚴辦土匪之時,煤廠聚集工丁多人,來去靡定,難保不藏污納垢。……應將柯木嶺等一十五處及馬務村、樟木嶺、肖岡村三處一併永遠封禁,以安民業。
皇帝的批紅殘缺,我們不知結果如何,不過題本反映出廣東允許煤商申請開採煤山,但要向官府輸餉。惟開礦影響到當地風水,引發與當地人糾紛時,則予以封禁。特別是官府會考慮當時的社會秩序問題,「附近現當嚴辦土匪之時,煤廠聚集工丁多人,來去靡定,難保不藏污納垢」,會影響到官府決策。
有清一代,湖南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煤炭的用途擴大,湖南農村的採煤業日臻發達。 湖南也多見租山挖煤事例,發生不少糾紛。或合伙人因分配意見不合,如長沙府湘潭礦主唐述調刀傷礦工易文煌身死案中,易文煌生年36歲。李文秀與唐述調合夥租山場開壠挖煤,唐述調因出資議定挖出煤來得十股之一,壠上用錢是李文秀經管,李文秀雇易文煌幫工,形成合伙人之間、合伙人與幫工的人際關係。關於唐述調,題本中的口供保留了他更多資料:年42歲,湘潭人,父母俱存,兄弟四人,他並沒妻室。官府的審案反映出對於山場挖煤的態度:「該處煤壠雖無礙人田園廬墓,但因此釀人命,未便仍令復開,應請封禁,以杜爭端,其挖出煤炭除扣工本外,余飭照股品分。」 因造成命案,請求封禁。「煤壠,即煤窯,也稱炭窯」, 是湖南等南方地區的用語。又如,寶慶府邵陽縣民張承旺因索討公山租錢毆同堂大功弟張七伢子身死案。嘉慶二年九月,張承旺與叔父張近貴把屋後公山租給易一戌等人挖煤,每月租錢550文,議定均分。叔父私將十月份租錢收用,張承旺查知,屢向索討不還。這是公山擁有者因出租收費被私收發生的糾紛。
不同的挖煤者還會因爭挖產生矛盾。長沙府湘鄉縣民賀秀芳因爭挖煤峒擲傷謝再謂身死案中,賀秀芳同朱棕光佃租朱胡氏廖家塘山地,謝振復、謝再謂、謝幗沅也租龍光名廖家塘山地,都各開峒挖煤,兩山界址毗連。嘉慶十二年二月內,謝幗沅等人因賀秀芳等的煤峒開挖漸深,與他們煤峒相通,要賀秀芳等堵塞,賀秀芳等不允。初八日,謝幗沅、謝振復藉他煤峒地高,用水灌入賀秀芳等的煤峒內,不能開挖。賀秀芳同朱棕光不依,與他們爭鬧。賀秀芳開峒挖煤,挖到謝幗沅的煤峒,官府予以制止:「賀秀芳等所開煤峒與謝幗沅等煤峒相通,已據飭令堵塞,以杜爭端。」
還有購地挖煤者,挖煤者與毗連土地所有者有時也會發生矛盾。永州府祁陽縣民王榮光等因口角共毆陳祥有身死案中,陳祥有系孤身一人在外省覓工。王榮光家祖墳在申鴻沅價買鄧興賢地名明家灣右邊山場附近,周式隴、莫三受等的墳山田畝也俱毗連。嘉慶十八年正月初三日,王榮光與族人王式繩並周式隴、周大能、周式名路過明家灣山邊,瞥見陳祥有同申鴻沅族人申亭榜、申啟觀在山挖煤。王榮光與王式繩等恐礙祖墳,趕去攔阻。陳祥有不依,爭鬧,用挖煤鐵鉤毆傷周式隴左眼胞。陳祥有同申鴻沅族人在山挖煤,附近土地主人恐礙祖墳,加以攔阻,清廷採取保護祖墳、杜絕爭執的態度,予以制止:「申鴻沅雖在己山挖煤,惟挖煤之處均與周式隴等墳山田畝毗連,不顧他人墳墓,擅自開挖,致釀人命,應照不應重律,杖八十。……明家灣右邊山場現經勘明,該山四至之外均系他人田墓,開洞採煤實屬有礙,應斷令田至埋石為界,止許申鴻沅照契管業,不得採煤,以杜釁端。」 由此也可以看出,如果開礦並不妨礙他人,官府是允許的。
相對而言,湖南的事例反映挖煤者的情況較多,但也有一些官府對待挖煤態度的資料。
四川的事例最多。早在乾隆中葉,四川總督阿爾泰奏稱:「成都煤炭,遠由嘉定運售,腳重價昂。飭近省州縣查尋煤線,酌無礙處開井。崇慶、灌縣現在試采,產煤甚旺。」 成都作為省會,官民人口聚集,需要煤炭數量較大,而產煤區嘉定府位於四川西南部,路途遙遠,運費不便宜,導致成都煤的價格昂貴。於是在隸屬成都府的附近地方崇慶、灌縣採煤,以降低成本,使成都的煤價下降。
嘉定府不愧是產煤區,該府犍為縣挖煤之事就有 5 例,從中可以了解到挖煤的多種樣態。犍為縣的煤主要用於煮鹽,當地誌書記載:「邇者犍為五通橋鹽泉大旺,日需煤數十萬斤,而三聖站下逮碳壩口袤延百里,愈掘愈旺,水運陸負,日活數萬人,為利甚溥。」眾多打工者聚集於此謀生,很容易發生各種矛盾。有的是挖煤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如犍為縣客民朱順宣因頂賣煤礦戳傷敖畛致死案中,朱順宣是榮縣人,早年來犍為與張富、范培都、敖畛合夥開挖煤生理。嘉慶十八年初七日,「朱順宣因生意折本,要把煤礦頂賣與
別人開挖,敖畛不依,兩下爭吵」。因反對把煤礦頂賣與別人開挖,合伙人發生糾紛。有的是僱主與幫工的糾紛,犍為縣客民王一源因向僱工索討長支工銀事將僱工毆傷身死案中,王一源是崇慶州人,年 33 歲。早年來犍為地方開挖煤𥕢生理,雇李大倫幫工。嘉慶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李大倫說他有事出外就沒回來,王一源找尋不著,當把他工價查算,多支銀一兩四錢。四月二十七日,王一源往石板場趕集,路上遇見李大倫。王一源叫他回𥕢做工,李大倫不肯。王一源向他索討長支工銀,李大倫說要算王一源幫補他工價。還有的是幫工之間的糾紛,犍為縣民人劉星貴因債務糾紛戳傷謝登科身死案中,肖雨邦開挖煤炭生理,雇劉星貴、謝登科幫工。劉星貴是彭山縣人,年 38 歲,平日與謝登科都幫肖雨邦挖煤。嘉慶十三年六月間,謝登科借欠劉星貴錢 20 文,討過幾次,總沒還給。七月十三日早,劉星貴向謝登科催討欠錢,謝登科說劉星貴不該催逼,開口混罵,劉星貴回罵。幫工之間因催討欠錢發生糾紛。類似的案件還有一起,犍為縣民人周正本因索討錢文戳傷許廷月身死案中,王文開挖煤生理,一直雇許廷月、周正本幫工。周正本是貴州平越州人,年 48 歲。早年來犍為傭工,一直同許廷月、趙文祥在王文煤𥕢內幫挖煤炭。嘉慶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許廷月借周正本錢 500 文,原約改日就還。三月初四日,周正本與許廷月在煤𥕢挖煤,周正本因要錢使用,向許廷月索討借欠錢文,由此發生爭執。還有犍為縣客民煤廠幫工鄧大富等索欠鬥毆案中,縣民陸紹明挖煤生理,雇鄧大富、徐明在幫挖煤炭。嚴魯棟是江西太和縣人,死的徐明是其外甥。嘉慶六年間,姊夫徐紳元叫嚴魯棟帶同徐明來犍為傭工。後來雇與陸紹明煤窯𥕢上挖煤。鄧大富是定遠縣人,年 33 歲,與徐明都受雇在陸紹明煤窯𥕢上挖煤。嘉慶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徐明借欠鄧大富錢 120 文,討過幾次沒給。犍為的上述 5 起案件,打工者均是外地人,前三起是省內的,後兩起則來自外省江西、安徽、貴州。四川等南方地區將採礦的坑道謂之𥕢,如雲南宣威縣「硐門謂之『𥕢』……每一𥕢硐,少者七八人,多至一二十人為一腳」。「𥕢」可指代煤窯。「𥕢」或通「槽」字,民國《犍為縣誌·經濟》中說:「掘炭之地謂之炭廠,俗呼槽子。」在煤𥕢挖煤是前述傭工者的主要工作。四川也有租山挖煤的事例。重慶府合州民人明學陞因索討剃頭錢文戳傷江啟浩等身死案,發生於嘉慶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案中涉及的鄒仕榮「佃王君益山場開挖煤炭生理」。
有的是合夥經營,重慶府巴縣民尹心成等因索討證人費用起釁毆斃吳德數案中,尹心成年33歲,平日開煤廠生理。嘉慶十五年三月間,吳德數與陳幗士等人合開煤廠,因伙賬不清,吳德數赴案控告,把尹心成列為見證。後來訊明斷結。尹心成因他告狀候質用過許多盤纏,心裡不服,要吳德數償還,吳德數認還尹心成錢12千。後來向他討過幾次,吳德數總沒給還。 這是合夥經營不善的事例。
主雇之間因工錢會發生糾紛。如四川民范應書毆斃僱主唐泳富案中,「嘉慶二十三年三月間,唐泳富雇范應書挖煤,每月工錢一千五百文,並無主僕名分。六月間給過工錢一千六百文,余錢未給。二十七日早,唐泳富令范應書挖煤,范應書不允上工,唐泳富斥其貪懶,范應富回詈」,這是工錢未給足、工人拒絕挖煤的事例。再如,重慶府銅梁縣民李潮斌因索欠打死大足縣民呂仕輝案中,李潮斌年18歲,幫工度日。嘉慶八年十二月間,李潮斌短幫呂仕輝挖過四天煤炭,他欠李潮斌工錢160文。到二十四日黃昏,李潮斌走到呂仕輝廠里向其討工錢,二人發生糾紛。 這也是僱主虧欠工錢的事例。又如成都府什邡縣民人蕭連懷因討欠工錢戳傷唐武秀身死案中,蕭連懷年22歲,沒有娶妻,傭工度日。嘉慶十一年十月間,唐武秀雇蕭連懷幫挖煤礦一個月,講明工錢900文,唐武秀只給蕭連懷錢500文,下欠400文,討過幾次,總沒給還。上述三起案件系挖煤工不滿僱主虧欠工錢,追討工錢過程中將僱主致死。
窯主也同社會上的其他人發生糾紛。如成都府崇慶州煤廠主謝正槐打死肉店老闆孫名綱身死案中,余成仕一直在謝正槐煤廠幫工,見證了該案。據謝正槐供:「小的資州人,年四十歲,父母俱故,弟兄六人,娶妻曾氏,生有一子。一直開煤廠生理,與孫名綱素識,無仇。嘉慶二年,小的陸續賒欠孫名綱酒肉錢二千九百八十文沒有給還。」這位開煤廠的老闆,想必經濟能力有限。
幫工不僅有挖煤者,還有管理賬目者,幫工之間有時因借欠發生糾紛。敘州府富順縣民楊洪太因索欠傷張昌貴身死案中,曹揚恆與張昌貴同在黃章煤廠上幫工,楊洪太受雇在黃章煤廠上經管賬目。楊洪太借欠張昌貴錢650文,張昌貴討過幾次,楊洪太沒錢給還。嘉慶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張昌貴又向楊洪太討要,因此衝突起來。 類似幫工之間的借欠討錢糾紛,還有忠州直隸州墊江縣煤廠幫工章光貴因債務糾紛砍傷呂幗俸身死案,呂幗俸在鬍子瑞廠上幫挖煤炭,章光貴與呂幗俸同在鬍子瑞煤廠內幫工,呂幗俸借給章光貴500文錢,討過幾次總沒給還,因此爆發衝突。
嘉慶朝刑科題本記載南方的事例集中在四川(13例)、江西(4例)、湖南(4例)以及廣東(1例)。江西、湖南的事例形態接近,呈現了租山挖煤的情形,可以觀察到出租者、挖煤者的關係,官府對於開礦的態度也有較多記載。廣東的事例也佐證了官府的開礦政策。四川豐富的事例呈現出煤開採中形成的多種人際關係,嘉定府犍為縣挖煤事例,可見挖煤合伙人之間的矛盾,僱主與幫工的糾紛,幫工之間的糾紛。四川也有租山挖煤的事例。挖煤主雇之間因工錢的糾紛較多。幫工既有挖煤者,也有管理賬目者,幫工之間因借欠討錢發生糾紛。
南方的資料中出現了煤礦山場出租者的身份,江西吉安府安福縣監生劉謨,家有契買土名巫坃山一嶂。撫州府崇仁縣監生劉近仁有煤山一嶂,租與陳立良挖煤,議定挖煤十擔,分得一擔。湖南邵陽縣張承旺,30歲,父故母存,弟兄二人,娶妻。他與叔父張近貴把屋後公山出租挖煤,每月租錢550文。張承旺娶妻與叔父擁有公山,應當說家境是過得去的。而江西的兩例擁有煤山者均為監生,其身份無論是通過讀書所得還是捐得,都需要一定的經濟力量支撐,家境應該不錯。靠著出租煤礦山場,這類人或有致富者。
租山開礦者的資料也較多保留下來。江西鄱陽縣事例中,生員馮嶐均、監生余璉合夥租田挖煤。廣東新會縣監生李兆雲接充開採煤山。湖南湘潭唐述調合夥租餅子鋪山場開壠挖煤,出米19石6斗,作錢39 200文,議定挖出煤來他得10股之一。湘鄉縣賀秀芳,38歲,父親已故,母親王氏,弟兄二人,娶妻劉氏,生有一子。同朱棕光佃租朱胡氏廖家塘山地開峒挖煤。江西、廣東事例中,承租者皆有身份。湖南的唐述調出米伙租,賀秀芳娶妻生子,家境應當較好。這類人應當也會有租山開礦而致富者。
上述江西撫州崇仁、湖南湘潭的事例均涉及山場挖煤出租人與承租者收益的分配問題,恰好都是10股之一。
四川的事例豐富,記載挖煤者的資料較多,從中看出其謀生的艱難。犍為縣的事例中,彭山縣人劉星貴,38歲,父在母死,弟兄二人,沒有妻室,幫人挖煤。貴州平越州人周正本,48歲,在煤𥕢幫挖煤炭。安徽定遠縣人鄧大富,33歲,受雇在陸紹明煤𥕢上挖煤。這三位三四十歲,彭山人無妻室,另外兩位外省人史料中未提妻室,也不排除是單身。此外,銅梁縣人李潮斌,18歲,母故父在,沒弟兄、妻子,幫人挖過四天煤炭。什邡縣人蕭連懷,22歲,父存母故,弟兄二人,沒有娶妻,傭工度日。這二人年紀尚輕,都是單親家庭。富順縣人楊洪太,25歲,父母俱在,弟兄三人,娶妻彭氏,沒生子女,受雇在煤廠上經管賬目。這位管賬者應當是有文化的人,已婚,家境或許尚可。墊江縣人章光貴,33歲,父故母嫁,弟兄二人,沒有妻子,在煤廠內幫工。又是一位單親家庭的單身者。
四川的挖煤者收入如何呢?嘉慶十一年,蕭連懷幫挖煤礦一個月,講明工錢900文,嘉慶二十三年,唐泳富雇范應書挖煤,每月工錢1 500文。兩者相差12年,約可推斷四川嘉慶後期較之嘉慶前期挖煤工錢有較大提高。證之於彭澤益先生例舉的嘉慶七年四川彭水縣、嘉慶十四年榮縣挖煤每月工錢均為1 000文的事例, 似乎這一推測是合理的。四川事例中的月工資都高於河南月工資800文的水平。嘉慶八年銅梁縣人李潮斌,幫人挖過四天煤炭,被欠工錢160文,合每日40文,低于山西日短工50文的水平。
三、煤的流通、消費以及謀生者
「明清時期,規模較小的煤窯,一般直接出賣煤炭,或有買主到窯購買,或派人挑運到市場銷售。……大部分則由煤商或有煤店直接到煤炭產地成批購運,然後再通過店鋪賣給消費者。」 煤的運輸流通,北方有駝馬,南方水路用船。許多人則從事背煤、賣煤生計。城市、鄉村均有煤鋪經營事例,飯店、飯鋪使用煤做燃料,民間家庭做飯、取暖也用煤。
(一)煤的流通
先看北方。挖出的煤需要運出交易,有些人從事背煤生計。
北方的農業與游牧交界區,有使用駱駝運煤的。直隸承德府平泉州回民馬成祥扎傷馬進漋身死案中,馬成祥是甘肅平涼府鹽茶廳回民,年28歲,隨父親在喇嘛廟養駱駝拉運煤生理。嘉慶十二年五月里,馬成祥雇回民馬進漋幫拉駱駝,每月工價大錢1 300文。嘉慶十三年三月初一日,馬成祥因馬進漋在路上遺失了一條口袋,說了馬進漋幾句。馬進漋不服就要辭工,與馬成祥算明該找他工價大錢5 200文,由此爭罵起來。 甘肅人在承德府僱人幫拉駱駝運煤,其每月工價大錢1 300文,較之諸多挖煤或煤窯傭工者的收入高出不少,或許是由於駱駝運煤量大,且除了人力,還有駝力吧。
承德府還有背煤度日的。朝陽縣客民馮懷榮因欠錢糾紛傷薛奎身死案中,訊據薛秉義供:「小的是山東東安縣人,今年七十八歲。在案下水泉子地方寄住。薛奎是小的孫子,一直在楊樹溝煤窯上背煤度日。合蕭魁、馮懷榮都是認識,並沒讎隙。孫子薛奎原借欠馮懷榮七百二十文錢沒還,小的是知道的。嘉慶六年三月初一日,孫子因煤窯坍塌,做不得活,回到家裡住了幾日。到十四日早上,孫子告訴小的說要到楊樹溝找尋工做,就走出來了。」 山東人來承德府為煤窯背煤。
其實陝西也是產煤大省,乾隆五年西安巡撫張楷奏報,陝西西安、延安、鳳翔、榆林、同州五府,並直隸商、邠、乾、鄜、綏德五州,共計下屬22州縣「均有產煤處所,向聽小民自行開採,並未禁止」。 從事運煤者也有,陝西榆林府懷遠縣的兩個案例,都是背煤的。胡交年子因口角打死宋起德案,宋起德是胡交年子的族間姑夫,嘉慶七年春間,宋起德雇胡交年子到他家幫做莊稼,每年工錢70文,平日親戚稱呼,同坐共食,並無主僕名分。十二月十五日早上,胡交年子赴山背了兩次煤炭回來,把肩膀壓傷,坐在地上歇息。宋起德起來催他再去背炭,他原不肯去,宋起德就罵他懶惰,他分辯,由此衝突起來。 這是農業僱工農閑時為僱主背煤。
另一個事例則是背煤去賣的。懷遠縣民人劉懷等勒死劉進傑假裝自縊私埋案中,劉懷、劉愛、劉堂系劉進傑無服族侄,劉進傑弟兄三人,劉進傑居長,與三弟劉進禮遷居安塞,二弟劉進先同妻賀氏仍住該縣焦泥洞。嘉慶十一年正月,劉進先病故,賀氏賒棺殯埋,欠錢4 000文無償,兼乏食用。賀氏聲言,有人還欠,撫養子女,情願改嫁。武威因知黃世高欲娶妻室,當向說允,賀氏央劉進甫主婚改適。十二年三月初八日,劉進傑聞知,疑劉進甫主婚得財,前至其家索討。黃世高央劉進甫往勸,「路遇子侄劉懷、劉愛、劉堂賣煤回歸,告知情由,劉懷等亦隨往看。……劉進傑叫罵,劉懷令劉愛、劉堂取出身帶背煤麻繩縛其手足,抬至村外空窯」。 可見劉懷等人是賣煤謀生者。
山西有兩個賣煤的事例,賣煤者正值青壯年時期。朔平府左雲縣安馬銀因索欠被客民高順義砍傷身死案,發生於嘉慶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高順義是五台縣人,年43歲,父故母嫁,並沒弟兄、妻子,在左雲賣煤度日。 歸化城回民韓貴因索欠扎傷楊萬忠身死案中,韓貴是陝西長安縣回民,年30歲,父故母在,並沒兄弟、妻子。他自幼跌壞左腿成廢,在歸化賣煤度日。 這兩位賣煤者,三四十歲均未婚,都是獨子,其中一人還有殘疾,可想而知皆為窮苦之人。
山西清晚期的資料更能說明當地百姓馱運煤炭與生計的關係,在五台縣:
農工稍暇,皆以馱炭為業。炭者,石炭,似煤而有煙,縣治東北之天和山、東南之窯頭山產炭最旺,炭窯計百餘十處。山路崎嶇盤折,高者至數十里。民皆驅驢騾往馱,無驢騾者背負之,健者能負百餘斤,夜半往,旁(傍)午歸,一路魚貫而行,望之如蟻,其炭供本境之外,旁溢於崞縣、定襄、忻州,農民完課、授衣、婚、喪雜費皆賴乎此。
當地眾多百姓從事馱煤或背煤謀生,收入用於交納賦稅、購買衣服、婚喪雜費。孝義縣的一位知縣體諒販煤者過橋艱辛,他說:「販煤窮黎,艱辛萬狀,始獲錙銖,為衣食計而每為橋所苦。」 於是修理了當地四十餘座橋,使其寬平。
河南也有馱煤事例。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河南人韓宗玉與僱工劉改子同赴輝縣,「二十三日,韓宗玉回家,令劉改子馱煤」。 這當是從事煤的買賣。
再看南方。隨著清代湖南煤炭業商品生產的發展,湖南的一些城市裡,設有專門出售煤炭的鋪戶和作為中間人的煤炭行戶。 刑科題本中,湖南事例較為豐富。常德府桃源縣民張沅旦因口角打死沅陵縣民李士冠案中,張沅旦常至沅陵縣販賣煤炭,寄居李士冠之父李之生家,李之生央托張沅旦將李士冠帶至桃源縣覓工。 這是販賣煤炭為生者。湖南還有水路運煤販賣的情形,長沙府湘潭縣晏秀蘭踢死陳西友僱工楚四案中,湘鄉縣人陳西友雇楚四幫同駕船販賣煤炭,乾隆六十年九月二十二日,船到湘潭朱州河下,有素識的晏秀蘭來買煤16石5斗,約定價錢1880文,付款尚少錢120文,約定二十五日找給。二十三日中午,陳西友因煤已賣完,另有幾處欠的煤錢,叫楚四上岸去取。楚四向晏秀蘭討錢發生口角,被晏秀蘭踢死。晏秀蘭年21歲,湘潭縣人,父母俱存,弟兄兩人,他居長,沒有妻子,他幫湘鄉縣陳西友駕煤船生理。 據此,販煤者僱人駕船經營。
四川出井鹽,需要用煤煮鹽,因此運煤者較多。如:「開縣熬鹽舊用柴薪,老林漸遠,取柴甚難,近於十里內外出煤窯,煤戶用四輪小車推之溪側,小船載運至灶廠中,井廠所用夫匠、水陸運煤及商販背運之人,井旺時日以萬計。」 水陸運煤及商販背運之人竟以萬計。
(二)煤鋪經營
北京客居山西人趙大因索欠打死北京南城人曹八案,趙大是山西太原府榆次縣人,年30歲,父母妻女俱在原籍賢惠村居住。趙大於嘉慶五年十月間來京,在正陽門外三里河大街元貞寺衚衕口外,與郭大夥開煤鋪生理,賺得錢文寄回養贍其父母。曹八系在趙大鋪內賒買煤炭相識,「七年十月二十日曹八來鋪內向郭大賒去煤炭共計京錢兩吊零五十文,郭大去討過幾次,他應許十一月二十日給還」。 是日到起更時,趙大去打曹八的門要錢,發生爭鬥,曹八被打因傷而亡。那時郭大送煤外出並沒在鋪。這個北京的煤鋪由山西人開設,可以賒買煤炭,煤鋪的人送煤上門。嘉慶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京城發生的林清起事,就遇到一位送煤人的阻擊。《清稗類鈔》說:「都人呼擔煤夫為煤黑子,嘉慶癸酉天理教匪林清作亂京師。賊趨熙和門,有某煤肆之煤黑子,適自文穎館出,橫取擔杖奮逐之,力甚大,踣數賊,眾攢刺之,遂為賊殺。群賊與煤黑子角力聲歡囂四聞,故熙和門得以閉。」
鄉村也有煤鋪。河南懷慶府河內縣民許忝祥等毆傷杜克旺身死案中,許忝祥開煤鋪生理,與杜克旺鄰村。嘉慶十四年四月初七日,杜克旺與杜起吉向許忝祥買煤,議定每斗價錢12文。杜克旺以許忝祥斗小,欲行讓價。許忝祥不允,致相爭罵。許忝祥的僱工張世皋拉勸,杜克旺被張世皋打了心坎一拳。 因價錢問題,煤鋪與賣煤者發生爭執。
湖北也有湖南人開的煤鋪。宜昌府歸州民人楊高武因算煤炭賬爭鬧踢傷周成五身死案中,周成五在周文長鋪內幫貿,周文長與楊高武因算煤炭賬爭鬧,周成五幫護,被楊高武踢傷腎囊身死。 楊高武是湖南湘鄉縣人,年27歲,父母俱故,沒娶妻室,來歸州開煤炭鋪生理。
湖南在煤壠賣煤。湖南衡州府耒陽縣民曹惠南等因買煤糾紛毆傷羅開受、羅開幅致死案中,據屍弟羅開祿供:「嘉慶十七年六月初一日,小的同哥子羅開受、羅開幅各帶籮筐、扁擔前往曹惠南、王羔昆等人煤壠買煤。曹惠南同夥伍汶邦向羅開受每擔索錢二十四文。羅開受嫌貴不允,並村斥伍汶邦高抬價值。伍汶邦不服,爭鬧,拿取扁擔打傷羅開受左脅。」 王羔昆年52歲,與曹惠南、伍汶邦、黃繼傑、曹惠瑤、曹名聰伙開煤壠生理。
有的是煤場買煤。四川成都府崇慶州民人肖貴因被索添煤戳傷周學瀧身死案中,肖貴年38歲,父母俱故,無弟兄。娶妻陳氏,沒生子女。肖貴開煤場生理,嘉慶二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周學瀧與胡萬金都到肖貴廠里來買煤炭,議定每50斤價錢45文,周學瀧當交肖貴錢45文,肖貴就稱了50斤煤與他。周學瀧恐怕秤頭短少,要肖貴添煤一塊,肖貴不肯,「周學瀧就自己在煤簍里拿了一塊煤炭過去」。 買家要求多添一塊煤,被賣家拒絕,發生糾紛。
安徽的事例保留了賣煤經營的一些細節。鳳陽府懷遠縣民徐懷瑾等因量煤錢文戳傷陸懷珍身死案中,方習萬在虞耕山賣煤炭生理,雇了徐懷瑾、胡大剛量煤裝簍。向來裝煤一簍,徐懷瑾等人得辛工錢4文,買煤人出的。嘉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方習萬因欠陸懷珍錢900文,叫徐懷瑾等人裝煤10簍作錢抵給。二十二日,徐懷瑾到陸懷珍店內討要裝煤錢40文,陸懷珍不給,爭鬧。徐懷瑾,年28歲,懷遠縣人。父母俱故,並無兄弟、妻子。他同胡大剛一向幫賣煤。方習萬量煤裝簍,每一小簍向買煤人取辛力錢4文。 所謂辛工錢、辛力錢即辛苦錢,計件付酬。
開煤鋪經商的生計較好。客居北京的山西人趙大,與郭大夥開煤鋪生理,賺得錢文寄回養贍父母。河南懷慶府河內縣民許忝祥,36歲,父母俱故,妻子張氏,生有子女,開煤鋪生理,應該是個小康之家。也有單身漢開煤鋪的,湖南湘鄉縣人楊高武,27歲,父母俱故,沒娶妻室,來湖北歸州開煤炭鋪生理。湖南衡州府耒陽縣王羔昆,52歲,父母俱故,無弟兄,娶妻周氏,生有兩子,他與其他五人伙開煤壠生理,其家境似乎還可以。
一些資料涉及煤的價格,河南懷慶府河內縣許忝祥開煤鋪生理,嘉慶十四年四月初七日,有人向許忝祥買煤,議定每斗價錢12文。湖北宜昌府歸州,嘉慶十二年五月初,買定煤炭150石,每石價錢340文,則每斗32文。歸州的價格較之河內高出許多。湖南衡州府耒陽縣,嘉慶十七年六月初一日,羅開受等人到煤壠買煤,每擔索錢24文,羅開受嫌貴不允,村斥伍汶邦高抬價值。四川崇慶州肖貴開煤場生理,嘉慶二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周學瀧等到廠里來買煤炭,議定每50斤價錢45文,合每斤約一文。
(三)煤的使用與消費
清中葉煤的民用已很普遍。乾隆四十二年河南寶豐縣的一塊碑文中說:「人非煤不便於飲食,非炭無以解凍。煤炭之用處,為最切也。」 將煤炭視為做飯、取暖的生活必需品。嘉慶十四年山西汾陽的碑刻上寫有:「煤炭一項,以炭代薪,日用稱便。」 可見煤炭已是日用品。刑科題本所記載案例,無意中呈現出當時生活用煤的情形。
飯店、飯鋪使用煤做燃料。山西托克托城廳客民馬有財因索欠起釁砍傷任昌泰身死案中,馬有財是臨縣人,年57歲,開雜貨鋪生理。嘉慶十六年二月里,任昌泰央馬有財代賒蕎面40斤,欠錢1 120文,屢討沒還。七月十八日午後,馬有財又去向任昌泰飯鋪討要,還沒開口,任昌泰邀其喝酒,都已醉了。馬有財向任昌泰討錢,任昌泰村斥其不知好歹,彼此爭罵起來。任昌泰把馬有財扭跌煤堆按住不放,馬有財被煤塊墊著疼痛,掙扎不起。一時情急摸取打煤鐵斧向他頭上砍了幾下。 任昌泰飯鋪的煤堆,應當是為了做飯時用的。
湖北漢陽縣客民陳學燦因被幫工欺辱勒其身死案中,陳學燦是咸寧縣人,年49歲。父母俱故,弟兄四人,均已在籍分居。陳學燦並無妻室,在漢鎮開店做賣粉粑生理。嘉慶十六年五月初三日,陳學燦雇張必勇在店幫貿,議定每月工錢500文。後來陳學燦見他好酒使氣,二十日就按日算給工價把他辭出,另雇小孩張谷奇幫工。哪知,張必勇因此挾恨,要陳學燦給足一月工價,屢來索討尋鬧。陳學燦沒有理他。七月二十一日早,張必勇把糞塊丟擲做粑米粉內,並擲到陳學燦臉上。陳學燦生氣趕打,是街鄰劉名亮把張必勇勸走。到中午時,陳學燦往親戚家探望,路遇張必勇,又被辱罵。是楊老二勸開。那夜二更時,張谷奇已經睡了。陳學燦正在收拾什物,張必勇乘醉復到店內,坐在灶邊地上混罵,並說他尋不到工做,總要陳學燦養活。如不依從,定叫陳學燦做不成生意。陳學燦因被他屢次逞凶欺凌,一時忿恨起意致死。乘他酒醉,從後把張必勇推仆倒地,騎壓背上,「張必勇口貼灶旁煤灰堆上難以出聲,醉後身軟無力不能掙動」。 漢鎮粉粑店灶旁煤灰堆,說明該店確實使用煤作燃料做飯。
官府設置的機構有額定用煤消費的規定。乾隆二年山西壽陽、介休、陵川等縣多地規定,獄囚冬日每名給煤炭銀二厘或二斤。 乾隆時期湖南長沙的育嬰堂使用煤烘乾布片和烤火,還為廚房提供用煤。具體規定是:「每房屋一間……每日給煤一斗五升,冬寒加煤一斗,以供烘片向火之用。堂內用廚役一名,日給煤二斗五升,以備茶水飲爨之用。」 說明煤已經成為當地主要的燃料。
民間家庭做飯、取暖也用煤。取暖方面,山西忻州焦明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晚,與妻子吵架,「順取鐵煤鏟」毆傷妻子。 冬季家中的鐵煤鏟,當是用於取暖鏟煤。山東萊州府高密縣張傑佃種單家地畝,是范成說情,乾隆五十五年冬,范成「叫張傑推送煤炭進城到單家去,張傑不送」。 冬季送煤炭進城,當是為了單家生活用煤。山東兗州府鄒縣民周興貴等謀殺伯母周王氏身死案中,訊據周興德供:嘉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伯母已經睡熟。小的見煤爐內有火,就用草把點著照亮」。這是北方寒冬臘月晚上家中的煤爐,當是為了取暖。直隸宣化府蔚州民王傑因口角打死緦麻服兄案中,嘉慶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晚上,王傑同哥子在堡門房裡說閑話,二更多天還沒有睡,王傑說起他家裡飯食不好,其兄說他白吃了飯,還嫌不好,與之爭吵起來,把王傑左腮頰打了一拳,王傑「隨手摸了炕上砸煤的石塊向他打去」。 炕上砸煤的石塊,應是為了家中用煤方便放置。二月的蔚州尚冷,家中用煤可能與取暖相關。京師的冬季取暖有更明確的記載,「京師居人,例於十月初一日添設煤火,二月初一日撤火。火爐系不灰木為之,白於礬石,輕暖堅固」。 如此,有四個月的用煤取暖時間,取暖工具為火爐。
做飯方面,山西隰州民蘇士純因口角致其嬸身死案,發生於嘉慶九年八月,據屍夫蘇文供:「蘇劉氏是生員女人,蘇士純是胞侄,分爨同居……十四日早,蘇士純回來,女人因嗔他叫門回嚷,當向斥罵,蘇士純分辯,女人趕攏揪住蘇士純胸衣撞頭。生員連忙向勸。不料,蘇士純已用手把女人架開,以致女人仰面倒地,被煤塊墊傷左腰眼。」 夏季八月家中的煤塊,可能用於做飯。不過山西有用火炕的習俗,火炕連著煤灶,如靜樂縣:「家居冬夏皆不斷火炕,炕及炊皆山煤。」
四、餘論:生態環境、礦業政策視野下清中葉的以煤為生
清中葉煤的開採影響了生態環境。刑科題本揭示出清中葉煤炭的開採、流通事例較多,也涉及消費的事例,反映出煤炭成為重要的燃料。煤炭的生產事例遍布大江南北。細加觀察,似乎這時南北方的煤炭開採形態有所不同,東北奉天以及華北直隸、山西、河南、山東諸省區尋找煤窯直接挖煤者較多。而南方則多有租山挖煤,四川、江西、湖南以及廣東的事例表明,南方煤的開採也是山場的開發,一定程度上會改變山場生態環境。根據邱仲麟的研究,北京西宛平、西南房山二縣的煤礦開採,為山地生態帶來影響,最明顯的就是地下水大量湧出,以致影響到開採。 南方租山挖煤影響山場的生態環境恐怕在所難免,如粵東開礦導致生態環境惡化。
清中葉礦業政策與礦業開採之間存在較大的張力。乾隆初年,清廷開放礦禁,民間開礦活動漸趨活躍。 嘉慶朝社會政局動蕩不安,嘉慶帝以為礦業生產的發展,勢必影響農業生產,進而滋生出更多的動亂因素,因而對礦業生產採取明顯的封禁政策。不過,民間私采活動並沒有因官府的嚴禁政策而完全消失。 從我們對刑科題本的考察來看,官府針對開設煤窯的政策比較務實,一般來說是允許民間挖煤的,但是如果引發糾紛或在封禁之地開發,則予以禁止,並不是一味採取禁礦政策。實際生活中,民眾以煤為生者還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事實上,「煤礦的封禁與開採並存,往往開採最盛的時期,也是封禁最頻繁的時期」。 總的來看,煤炭開採作為維持生計的重要手段,一直存在於清中葉。
清中葉民眾以煤為生,雖然一定程度上得益於官府較有彈性的政策,同時也是來自生存的壓力,這種壓力影響到官府的民生政策。清代的人口數量,乾隆六年達14 341萬餘口,乾隆五十九年增至31 328萬餘口,擁有三億多人口的嘉慶時期,耕地嚴重不足,民眾的生存壓力陡增。隨著清代用煤需求的增長,挖煤活動活躍,煤的生產、流通、消費為民眾提供了謀生手段,煤是民眾重要的生計。煤的生產與運輸是重體力勞動,在與柴薪並用的時代,煤的價格較為低廉,以煤為生者一般來說收入有限,絕大多數以煤為生者生活不易,艱難地生活於社會。那些多是青壯年的單身漢往往從事挖煤、背煤等活計,為社會提供著熱能。
本文載於《寧波大學學報(人文科學版)》2024年第4期,參考文獻及注釋參見本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