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法牟利,一公司負責人竟在嬰幼兒護膚霜、身體乳等產品中添加多種禁用成分,被「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後,其又以生物科技公司為名「換殼經營」,繼續生產、銷售添加禁用原料的嬰幼兒化妝品……3月14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提到了這一案例。
2021年起,吳某某在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經營、管理廣州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某公司」),為非法牟利,吳某某在該公司生產的「嬰某某嬰膚霜」「嬰某某益生元身體乳」「紅某某嬰兒護膚黃金霜」等嬰幼兒化妝品中添加禁用物質。
2022年2月至5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進行抽樣檢查,並從樣品中分別檢出「賽庚啶」「鹵倍他索丙酸酯」「氯倍他索丙酸酯」等禁用成分。
經統計,吳某某對外銷售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金額共計31萬餘元,現場查獲的含禁用成分的嬰幼兒化妝品價值共計10萬餘元。
同年7月14日,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吳某某、恆某公司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並對吳某某處以終身禁止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但吳某某仍不知悔改,選擇「換殼經營」。2022年10月,其以他人名義註冊廣州中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公司」)繼續在白雲區生產、銷售嬰幼兒化妝品,並在該公司生產的「筱某某嬰親霜」「杏某某臻護霜」等嬰幼兒化妝品中添加禁用原料「他克莫司」。
經統計,吳某某對外銷售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金額共計17000元。後中某公司對上述嬰幼兒化妝品進行召回,未召回產品貨值金額共計4296元。
2023年5月12日,廣州市公安局以吳某某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因吳某某所生產的嬰幼兒面霜銷售至全國各地,地域跨度大、消費者眾多,檢察機關依法批准逮捕,並建議公安機關進一步核查生產記錄、產品去向以查明犯罪數額。在檢察機關的建議下,公安機關跨區域調取了行政材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夯實了案件質量。
檢察機關從公司股東組成、資金管理、轉讓對價、公司流水明細等方面入手,審查並鎖定關鍵證據,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提出懲罰性賠償請求並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多維度打擊侵犯嬰幼兒權益的犯罪行為。
此外,檢察機關還針對案件反映出行政監管中存在的漏洞制發檢察建議,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高度重視,迅速制定和開展兒童化妝品專項整治活動,從嚴查處違法行為,同時建立日常監管長效機制,加強普法宣傳,前端守護嬰幼兒化妝品安全。
2024年3月6日,廣州市白雲區檢察院對吳某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5月6日對吳某某、恆某公司、中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4年9月27日,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判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吳某某、恆某公司、中某公司共同支付賠償金人民幣96萬餘元,並就其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賠禮道歉。目前,判決已生效。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