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及「女性權利」四個字,似乎總有探討不完的話題,它就好像是希臘神話中的九頭蛇海德拉一樣,砍掉一顆又會生出兩顆來。往往上一個問題還沒來得及解決,而新的問題已然到來。
如今這個社會,對女性的要求愈來愈苛刻,時而要求她們管理家庭事務、相夫教子,上的了廳堂下的了廚房;時而又對她們的行為舉止、衣著打扮指指點點言辭犀利。
漸漸的,女性被一種叫做「人言可畏的枷鎖」禁錮起來,最終不得不把只屬於自己的生活過得小心翼翼,變成別人眼中所期望的樣子。
不知為何,女性群體好像總是會被動地成為眾矢之的。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不過於招工時的應聘標準和工作待遇。
拋開年齡不談,有一種情況是作為女性基本無法避免的,那就是懷孕。而很多公司對女員工懷孕更是談之色變。
甚至有不少公司,為了避免這一不必要的「麻煩」,要麼乾脆不招女員工,要麼只招已經生完孩子的女員工。
不過最匪夷所思的是,有些公司在得知女員工懷孕後,會立馬找個理由把對方開除。
那麼面對這種情況女性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是忍氣吞聲自認倒霉還是與這些歧視抗爭到底?
接下來我們就通過一個案件,來聊聊女性懷孕期間被公司開除該如何維權?
【案例摘要】
2019年3月11日 ,胡女士進入某公司擔任交易顧問一職。胡女士對待工作事無巨細、認真負責,獲得了同事與領導的一致好評。
2020年4月,胡女士頓感身體不適便前往醫院檢查,最終她竟被告知已經懷孕了兩個多月,當時的胡女士本以為自己迎來了事業與家庭的雙豐收,卻沒想到短暫的喜悅背後,等待她的卻是道不明的無奈。
得知自己懷孕後,胡女士便在醫院開了懷孕證明準備向公司申請產假。公司很快就給了答覆,不過答覆的內容既不是同意也不是道喜,而是胡女士被公司開除的通知。
自己兢兢業業工作,沒想到反而淪落到一個被無故開除的結局。在自認倒霉和奮起維權中,胡女士果斷選擇了後者。
2020年5月,胡女士向仲裁委提交了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違約金及補償金。
起初公司矢口否認與胡女士存在勞動關係,拒絕支付賠償。據胡女士稱,當初因「種種原因」沒能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公司也按照入職時的約定提供了相應福利待遇。,
後經仲裁委員會介入調查確定,胡女士在職的公司方涉嫌違法解除勞動關係,並判決公司賠償胡女士違約金及補償金共三萬餘元。
本以為事件能到此結束,沒想公司不服裁決,反倒把胡女士告上了法院,在庭審中,公司表示並非是無故與胡女士解除勞動關係,是因為胡女士在職期間做了假單才把她開除的。
至於是真是假,這種顯而易見的問題不必討論,關鍵是如果真的做了假單,那為什麼辭退胡女士的時候不說明?為什麼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之時不說明?這難道不是自相矛盾?
最後,經法院判決,公司除了要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外,還要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所產生的11個月的雙倍工資補償,兩者共計十二萬元左右。
【以案釋法】
顯然,公司是由於胡女士要休產假才產生了違法想法,沒想到最終卻付出了更大的代價。
回到案件本身,重新評判用人單位分別存在哪些過錯:
第一懷孕期間無故辭退。《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禁止用人無正當理由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第二未簽訂勞動合同。這也是法院判決支付雙倍工資的原因。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公司自用人之日起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超一個月不滿一年仍未簽訂的,勞動者一方可以申請兩倍工資的賠償。具體法條是
注意:這條規定不止適用於孕婦,普通的勞動者如果遇到沒簽合同的情形,也可以申請雙倍賠償。
第三隨意解除勞動關係。
根據具體法條是《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正當理由隨意解除勞動關係的,按規定經濟補償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無涯說法之案件反思
近些年來,因懷孕產生的勞動糾紛雖多,但真正會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女性卻非常少見。
而這其中的原因也非常多,除了部分人法律意識淡薄,對申訴渠道不了解之外,很多人依然秉持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處事原則,最終選擇不了了之。
而對於胡女士來說,雖然維權過程曲折,但結果終歸是好的。身處法治社會,必須堅信:「任何邪惡終將被繩之以法」。就像法律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人可以不懂事但不能不懂法。
或許一切事物制勝的法寶都埋藏在等待與希望這兩個辭彙當中,埋下名為希望的種子之後,不斷努力堅持到它來臨的那一刻,這其實就是一種非同凡響的成功。
對此?您有什麼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