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55萬竟買到“全損事故車” !金先生:進行3倍賠償!法院判了

2025年03月25日15:33:09 汽車 1282

來自公安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底,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53億輛,其中汽車3.53億輛,這為二手汽車市場提供了充足的車輛來源,再加上汽車行業的“以舊換新”政策,也促進了二手車交易的發展。
但在二手車交易中,也存在商家利用信息上的不對等,故意隱瞞車輛事故信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甚至惡意欺詐消費者的情況。那遇到這些問題,消費者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花55萬買下二手車 竟是“全損事故車”

北京市民金先生與某知名品牌汽車銷售公司簽署銷售協議,購買了一輛行駛里程僅有7100多公里的二手品牌車,車輛價款55萬餘元。購車後不久,金先生髮現車輛在行駛過程中,存在異常抖動等問題,後經檢測和調查,發現這輛車發生過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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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先生認為,自己購車是在車輛發生事故6個月後,作為車輛的官方特約經銷商,也就是我們常說的4S店,竟然完全對自己進行了隱瞞銷售,他認為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起訴到法院要求退還車輛,並進行3倍賠償。

法庭上,金先生還提供了進一步的證據,該品牌汽車的官方網站,宣傳其銷售的二手車無重大車輛損傷,無重大改裝,通過官方認證二手車110項標準檢測,在4S店的二手車展廳里和車上也都貼有官方認證二手車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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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方特約經銷商的4S店內,花和新車接近的價格竟然買到一輛全損事故車,金先生認為,這與他們的宣傳和承諾完全不符。對此,汽車銷售公司辯稱,這輛車也是他們從別人手裡高價收過來的,對車輛發生過重大事故並不知情。

法院審理後認為,商務部發布的《二手車交易規範》規定,“二手車經銷企業將二手車銷售給買方之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測和整備。”涉案的汽車銷售公司作為某品牌汽車的特約經銷商,其有義務也應當有能力了解涉案車輛可能存在的重大瑕疵。根據該品牌汽車官方網站的宣傳,其特約經銷商是具備相應的檢測能力的,可以辨別車輛是否屬於重大事故車,是否進行過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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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後認定,汽車銷售公司在與金先生達成交易的過程中,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情形,侵害了金先生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認定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

構成欺詐!商家不服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一審法院認定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構成欺詐,判決退還車輛並進行3倍賠償。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認為自己在將汽車銷售給金先生時,確實不知道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遂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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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宣判,判決撤銷合同、汽車銷售公司退還金先生購車款551500元,並支付3倍懲罰性賠償金1654500元。

法官提示,作為二手車經營企業,首先就是要依法誠信經營,對車輛的性能、是否發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如實、完整告知消費者,任何隱瞞行為都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欺詐”還是“知情權侵害” 如何界定?

在二手車買賣中,如果商家故意隱瞞或虛構重大事實,導致消費者陷入錯誤認知並作出交易決定,商家需要承擔退一賠三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商家明確告知車輛損傷的重大事實,沒有把非核心的信息全面告知,那麼,這種情形算欺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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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張女士想買一輛電動車,在看車時,恰好某國際品牌一輛原本價格90多萬元的車,在作為公司行政用車一年後,折後價54萬餘元出售,這讓張女士心動了。購買前,銷售人員明確告訴她,這輛車更換過後電機。

購車前張女士曾多次詢問銷售人員,車輛是否發生過事故,對方都告訴她沒有。在完成車輛登記差不多一個月時,她兒子聯繫保險公司給車輛上保險,出乎意料的是,保險公司竟告訴他這輛車發生過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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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次事故,汽車銷售人員解釋說,車輛在一年前確實有過一次出險記錄,當時這輛車發生剮蹭事故,右後葉子板、右後輪轂等部位需要做鈑金和噴漆,預估維修費用4500元,但由於損傷很小,當時並未實際換件維修,他們之前並不知情,所以沒有告訴他。

對於這次事故,張女士耿耿於懷,認為是汽車銷售公司故意對她進行了隱瞞。張女士請求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車輛並對自己進行3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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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汽車銷售公司再三辯稱,對於這次事故,他們因未查到維修記錄,誤以為車輛不存在事故,確實不是故意對張女士進行隱瞞。

法院審理後認為:

  • 張女士購買車輛前,汽車銷售公司已明確將車輛更換過後電機這樣的重大事實告知了她,同時,連車輛前部輕微的擦傷受損情況也告知了她。至於車輛右後輪部位因發生事故受損的情況,當時銷售人員確實沒發現,主觀上並無刻意隱瞞的意圖。
  • 其次,就電動汽車而言,電機屬於直接關係行車安全和性能的重要部件,張女士在明知電機更換的情況下,依然決定購買,是對車輛狀況以及大幅優惠後,對性價比認可的情況下做出的購買決定。

據此法院認定,汽車銷售公司的行為不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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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本案中車輛出險情況應屬其可以查詢獲取的信息,公司在銷售涉案車輛前未全面查詢車輛信息,未盡審慎注意之義務,侵犯了張女士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法院最後判決汽車銷售公司賠償張女士10萬元。

網拍異地購車 竟發現車被查封不能過戶

由於網絡拍賣的公開性、透明性以及選擇的多樣性,在二手車買賣時,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網拍車,但是網拍車由於很多是異地交易,自然也就增加了不少風險,對於這些風險消費者又該如何規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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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莊的馮先生,在某網絡拍賣平台看到一輛價格為36000元的二手車,平台信息顯示該車合格證等手續齊全。經過一番對比後,當天馮先生經拍賣以36000元成交。成交後,網絡拍賣平台工作人員曾與馮先生交涉,稱此車存在過戶風險,可以退款,但幾天後又說車可以過戶沒有問題,並要求馮先生儘快到其武漢分公司提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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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後,馮先生通過物流方式將車從武漢拉到了石家莊,然後開始對車進行維修、噴漆等。按照拍賣時的約定,馮先生應在拍賣成交後半個月內,完成車輛過戶手續,但交易完成兩個月後馮先生才去辦理,這時他發現車輛已經被重慶一家法院查封了,無法完成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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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先生訴到法院,要求拍賣公司解除成交確認書,退還購車款36000元,並支付物流費1600元、車輛維修費1680元。

網絡拍賣平台認為,自己在上拍這輛車的時候,車輛並沒有被司法查封,所以不存在違約行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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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規定,拍賣人、委託人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本案中,通過相關證據可以看出,網絡拍賣公司對車輛可能被查封的情況是明知的,但其工作人員向馮先生承諾車輛沒有問題,現涉案車輛因被查封無法辦理過戶,故馮先生有權要求網絡拍賣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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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下,馮先生與網絡拍賣公司解除成交確認書,網絡拍賣公司返還馮先生購車款36000元,但運輸車輛的物流費和維修費由其自己承擔。

網購二手車 哪些隱藏風險需警惕?

法官提示,消費者通過網絡拍賣渠道購買車輛,雖然價格更公開透明,可供選擇的車型也更多一些,但隨之而來的風險消費者也要特別注意。那麼,這種購車方式,又有哪些隱藏風險需警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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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汽車專業性很強,對於拍賣平台披露的信息,比如車輛的維修記錄、事故情況、發動機異響等關鍵問題,消費者一定要對車檢報告中的專業術語向拍賣平台進行詳細詢問了解,不要僅根據自己對字面的理解想當然去判斷,比如對事故車輛的嚴重程度,一些二手車平台和中介會故意模糊處理,僅描述為“車輛有過碰撞維修”,而實際可能是很嚴重的事故車。

由於網拍車很多都是異地交易,法官提示,消費者在收到車後若發現車輛有瑕疵,要及時通過公證、錄像等方式固定車輛現狀,留存維修票據、鑒定費用等直接損失憑證,方便後期維權。同時,車輛一旦拍賣成交,要儘快完成過戶手續,避免遇到司法查封、保險逾期等不可控因素,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風險和麻煩。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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