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工智慧飛速發展,
輸入幾個提示詞、表達清楚構想,
就可以自動生成經過個性化改編的文圖新作品。
但這種創作模式不免產生新的法律問題:
AI生成的作品有版權嗎?
前不久,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判決一起涉及AI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AI生成的作品被盜用
2023年2月,在上海從事藝術設計的林晨使用人工智慧軟體,通過輸入提示詞進行文生圖創作,並用PS修圖軟體手工修改,多輪設計後,最終形成一幅江邊夜景圖並取名為《伴心》。
原告林晨稱,自己通過對關鍵詞數十次的修改,對畫面中愛心氣球的大小、數量、光影和造型等細節進行了調整。因為生成的愛心並不夠完美,所以他用Photoshop軟體進行了後期編輯,然後再導入AI工具中進行反覆的修改迭代,最終形成了在黃浦江上的半心夜景作品圖。
2023年4月7日,林晨將這個圖片向國家版權局申請了美術作品登記,作者和著作權人都是林晨本人。

2024年,林晨發現自己的這幅作品圖被兩家公司用於網路宣傳,其中一家公司還將他的作品搭建成了氣模成品並展示在了常熟琴湖。
「公司的網路宣傳中,也看到了我的《伴心》作品圖,他們刪除了圖中的高塔和我的署名。從實景宣傳圖片中能明顯看出這是對我作品的抄襲,在與他們溝通無果後,我向法院提起訴訟。」
2024年4月25日,林晨將杭州某技術有限公司與常熟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起訴到常熟市人民法院。要求兩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法院判定被告侵犯著作權成立
原告是否享有這幅圖片的著作權?這個問題成為了庭審現場的爭議焦點。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李軍介紹:「本案中《伴心》圖,以城市、水面、建築、愛心及水中倒影為主要元素,在場景、環境、色彩、光影、角度及其排列組合等方面,體現了作者獨特的選擇與安排,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署名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多項權利。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通過互聯網路向公眾提供權利作品,沒有如實標註原圖作者的署名,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署名權。

兩被告在小紅書平台、微信公眾號、視頻號以及1688網店中使用的涉案圖片,在可供對比的部分與案涉《伴心》圖高度一致,僅存在裁剪大小、塗抹部分素材、添加文字等細微區別,整體構成實質性相似。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杭州某技術有限公司在某網路平台連續三天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被告杭州某技術有限公司、常熟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萬元。目前該案中的兩被告已自行履行完判決義務。

如何確定AI創作的保護邊界?
隨著AI應用的普及,此類案件必然會越來越多。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在AI生成內容的保護上暫無明確規定,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也仍然存在爭議。現行條件下,如何確定AI創作的保護邊界?
法律專家表示,若無足夠的證據,人工智慧生成物一般不構成操作者創作的作品。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知識產權室主任管育鷹解釋,單純的AI系統生成的生成物肯定不是作品,因為它沒有經歷創作的過程。應該是前端有很多數據輸入訓練之後,根據演算法把這些數據重新按照演算法邏輯組合,然後輸出來的生成物才是作品。
在司法審判中,判定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上的作品需要操作者提供充分的創作證據。一開始生成的圖和最終生成的分別是什麼樣,要體現出創造的量到底是多少,要有清晰的證據鏈。

江蘇常熟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周薇:「人工智慧生成的內容在體現了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時,應被視為一種『創作』。AI本身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作者』,因為AI是人類設計和開發的工具。而使用AI工具進行創作並投入了獨創性智力的人,才是法律意義上的『作者』。」
原標題:《AI生成作品究竟有沒有著作權?這起判例很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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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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