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協議,這裡指公司成立之前,由股東針對設立公司的權利、義務作出約定的協議,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出資額、出資方式、股權分配比例及方式、分紅、公司名稱、等等。那麼,我們在起草類似協議時,底層邏輯應當注意什麼呢?實踐中無非是以下若干項:
首先,確定公司的名稱、宗旨與目標,也就是說,設立公司的價值取向,還有公司的戰略目標及定位,這些需要給予明確進行界定。
其次,需要明確確認出資額與認繳時間。現在設立公司時除了證券、銀行、保險、擔保等常見的諸如此類的公司需要實繳註冊資金,其他類型的公司,大部分施行認繳制註冊資金。而且,現在對出資形式並沒有強制性規定。
再次,在做傳統股權分配的同時,應當預留股權池。當代公司,在設計股權分配比例過程中,可以考慮預留股權池這個問題,用來吸引投資者、留住人才、吸引人才。那麼股權分配比列設計完以後,緊接著需要設計行之有效的分紅比例。
再其次,可以針對資金管理、公積金留存、知情權、權責、薪酬、股東表決權、股東權利與義務等等做出明確,而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現階段,可以使用,將來也可以使用的設計方案。
再再其次,主要體現在股權上,譬如:股權激勵與股權稀釋,股權鎖定還有股權轉讓事宜,做出合理、合情、合法設計。這裡面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增資入股、減少原有股東持股比例、股權激勵類型、股權轉讓限制條款、股東進入與退出、產品類型限制等等吧。
最後,公司設立成功,可以呀,有公司法及其解釋一二等等還有《公司章程》對公司及其股東的權利、義務、責任,有詳盡、具體的規定。那麼,公司若是不能成功設立,此時因為設立公司,而發生的實際費用還有個人成本,因為公司沒有設立成功嘛,因此講個人成本,怎麼辦?若是有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失怎麼辦?給第三人造成損失,又怎麼辦?等等類似這些,這都需要在股東協議中約定具體、明確!
在實際運營過程中,需要股東之間簽訂股東協議的情況,太多啦,本篇重點強調的是,公司沒有成立前,股東為了設立公司而簽訂的股東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