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幻想過,如果世界上有另外一個「你」,會經歷什麼樣的人生?
近日,在寧波做服裝生意的夏女士發現,在自己不知道的地方,世界上還有另一個「夏女士」在深圳一家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被冒名頂替開公司欠稅近25萬
「我自己舉報我自己」
近日,夏女士從代賬會計處得知,自己在深圳有一家公司。深入一查後,她嚇了一大跳。
經查,這家公司叫深圳市安星恆訊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地址在深圳市龍華區,夏女士是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總經理。

夏女士把情況反映給了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她通過市監局的反饋得知,有人利用U盾,於2017年7月3日將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信息,經由線上變更為夏女士本人。之前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和總經理是一個姓張的人。
夏女士表示,那段時間,她根本就沒去過深圳,身份證也沒有遺失過。
那銀行是怎麼開卡、辦理U盾的呢?對此,涉事銀行的工作人員介紹,銀行開卡需要身份證和人臉識別比對。「當時的話,那個機器是不通過的,是由工作人員進行人工審核,去手動通過的。」
對於夏女士提出的「冒名開戶」情況,銀行工作人員表示,要先進行身份核實,判斷夏女士與當初開戶的人不是同一人後,才能開證明給市監局。
據銀行工作人員稱,當時的監控已經找不到了,但銀行後台有當時開卡人的照片留底,目前銀行已經安排專人核實情況。
讓夏女士擔憂的是,她不知道盜用她身份的人是否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夏女士表示,根據在電子稅務局調取的資料,這家公司從2018年8月份開始瘋狂「開票」,目前能顯示出來的金額在146萬左右。此外,該公司還有欠稅情況,稅額接近25萬,還有滯納金以及罰稅。
由於尚有欠稅,目前該公司的營業執照已被吊銷,但未註銷。

同時,她從相關平台查到,這家公司在2018年的時候,新增了幾個彩票軟體的著作權。

夏女士稱,她已經主動向深圳稅務機關反映了情況。「我自己舉報我自己,舉報另外一個世界的我,完成了這些違法犯罪活動。」
目前,夏女士已經委託律師去深圳當地報警,處理後續事宜。
網友評論:






「被老闆」「被上班」
後果有多嚴重?
其實,類似莫名其妙地出現「世界上另一個我」的情況並不罕見。
情況一:「被老闆」
2020年一天,從未經商的小王發現,自己成了200多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他對此毫不知情。
後果:一旦「被當法人」的公司存在購買、出售假髮票等情形,該公司法人代表可能被納入徵信黑名單、限制消費。
情況二:「被上班」
此前,某工業大學多名學生反映在官方渠道查詢到自己納稅記錄異常,明明自己人還在學校上著學,卻有記錄顯示自己在上班。
後果: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之後,父母可以申報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但是如果遇到「被任職」的情況,其父母可能無法申報專項附加扣除。
情況三:「被貸款」
2018年8月,河南鄭先生髮現自己莫名欠債26萬。而起因在於其2013年4月丟失的一張身份證。
後果:莫名負債後除了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外,還要對冒名貸款的逾期記錄負責,恐無法正常申請貸款,若是買房買車需要貸款那麻煩可就大了。
怎麼查是否被「冒名頂替」了?
1、查有沒有「被老闆」
在微信搜索「電子營業執照」小程序↓↓

再點擊右下角「其他應用」—「投資任職情況查詢」↓↓


就可以查詢到你的情況了↓↓

2、查有沒有「被上班」

就能看到你到底入職過多少公司,有沒有「被入職」的情況↓↓

如果有,點擊「申訴」,趕緊給它取消了!

3、查有沒有「被網貸」
進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官網」個人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pbccrc.org.cn)-
「個人徵信查詢系統」,第一次來的記得點擊右上角先「註冊」。
註冊時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說明你從來沒有參與過信用貸款,辦過信用卡或其他貸款服務,可以不用看了,沒啥毛病。

能註冊登錄的人,進去看看「個人信用報告」,就能看到你到底有多少信用卡、貸了多少款、有沒有為別人擔保貸款等等信息。
真「被老闆」了怎麼辦?
如果真的發現自己無緣無故擁有了公司法人、股東或高管等身份,遇到「被股東」的情況,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教你兩種訴訟途徑。
一、民事訴訟——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八條規定:冒用他人名義出資並將該他人作為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冒名登記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被冒名登記為股東的承擔補足出資責任或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的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被股東」時,民事訴訟是常見的救濟途徑,被冒名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股東資格確認之訴,或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條起訴公司侵犯姓名權,要求判令公司停止侵犯被冒名人姓名權,並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同時確認註冊文件上簽名全部虛假,在判決生效後持法院判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冒名登記信息。
二、行政訴訟——行政撤銷之訴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撤銷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記的指導意見》(國市監信〔2019〕128號)規定:登記機關調查認定冒名登記基本事實清楚,或者公司和相關人員無法取得聯繫或不配合調查且公示期無利害關係人提出異議,登記機關認為冒名登記成立的,應依法作出撤銷登記決定。
當事人在有確實的證據證明自己被冒名的情況下,其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的規定,以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要求撤銷該登記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確實存在冒名登記事實的,可以依法作出撤銷該登記行為的判決,撤銷該登記行為。
總之,大家要切記妥善保管個人身份證件及相關票據,一旦發現自己身份信息被冒用,「被股東」「被法人」或「被高管」了,可以及時向登記機關反映情況,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發現犯罪線索的要及時向公安報案。
聲明:本文來源法治網、齊魯晚報、央視網、寧波晚報,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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