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自然災害救災工作,切實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根據有關法規及文件規定,市財政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自然災害救災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限自2024年11月4日至2024年12月4日。市民可通過[email protected]郵箱反饋意見建議,並註明聯繫人和聯繫方式。
《辦法》明確:
-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分為救援資金、救助資金兩個使用方向。其中,救援資金主要用於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救助資金主要用於遭受自然災害的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等工作。
- 救助資金支出標準按照中央補助標準的兩倍執行並按照實際天數計算,具體包括:
(一)災害應急救助,每人每天補助4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每人20000元。
(三)過渡性生活救助,每人每天4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倒塌民房每戶補助40000元;損壞民房每戶補助4000元。
(五)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每人補助260元。
(六)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每人補助120元。
具體內容如下↓
資金支出範圍
➤自然災害救災資金分為救援資金、救助資金兩個使用方向。其中,救援資金主要用於遭受自然災害的地區開展應急搶險救援等工作;救助資金主要用於遭受自然災害的受災群眾生活救助等工作。
➤救援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搜救人員、排危除險等應急處置,購買、租賃、運輸救災裝備物資和搶險備料,現場交通後勤通訊保障,災情統計、應急監測。具體包括:
(一)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出動的搶險人員(包括農民工、村民、臨時僱傭人員等)、高級技術人員勞務費。
(二)參加現場應急搶險救援的部隊人員伙食費。
(三)應急搶險救援期間動用各類機械設備台班費;應急搶險救援物資、群眾安全轉移租用及調用運輸工具所發生的運輸費用。
(四)購買直接用於應急搶險救援項目物資所產生的費用。
(五)應急搶險救援期間動用各類機械設備的燃料費、電費、維修費。
(六)用於應急搶險救援毀地毀農林作物費用、部隊保障性支出、中央專業搶險企業自有設備及人員費用、中央倉庫物資運輸相關費用、轉移安置房屋搶修費用、環境消殺、動物疫情防控、外地支援搶險人員差旅費等。
(七)經市委或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必要支出。
➤救援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
(一)政府機關、事業和國有企業單位公職人員勞務費及伙食費。
(二)應急搶險救援實施的政府機關、事業和國有企業單位自有設備租賃費。
(三)應急搶險救援實施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儲備的應急搶險物資費用。
➤救助資金的支出範圍包括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救助、撫慰遇難人員家屬、恢復重建倒損住房、解決受災群眾冬令春荒期間生活困難等,以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救災事項。具體包括:
(一)災害應急救助,用於緊急搶救和轉移安置受災群眾,解決受災群眾災後應急期間無力克服的吃、穿、住、取暖等臨時生活困難。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用於向因災死亡人員家屬發放撫慰金。
(三)過渡性生活救助,用於幫助「因災房屋倒塌或嚴重損壞無房可住、無生活來源、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解決災後過渡期間的基本生活困難。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用於幫助因災住房倒塌或嚴重損壞的受災群眾重建基本住房,幫助因災住房一般損壞的受災群眾維修損壞住房。
(五)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受災群眾解決冬令春荒期間的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六)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用於幫助因旱災造成生活困難的群眾解決口糧和飲水等基本生活困難。
(七)經市委或市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必要支出。
資金支出標準
➤救援資金支出標準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等市級部門,組織專家確定購買物資、租賃設備、僱用人員等單價上限,並及時告知各區各部門。原則上實施搶險救災項目需緊急購買物資、租賃設備、僱用人員的單價不應超過確定的指導價格上限,搶險救災項目低於單價上限的按照實際價格確認,高於單價上限的應按程序進行審批。
➤救助資金支出標準按照中央補助標準的兩倍執行並按照實際天數計算,具體包括:
(一)災害應急救助,每人每天補助4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5天。
(二)遇難人員家屬撫慰每人20000元。
(三)過渡性生活救助,每人每天40元,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
(四)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倒塌民房每戶補助40000元;損壞民房每戶補助4000元。
(五)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每人補助260元。
(六)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每人補助120元。
➤市應急管理局、市財政局根據國家要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救災工作實際需要,適時調整市級自然災害救援和救助支出範圍和標準。
來源 | 天津市財政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