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公布了一起烈性犬撕咬致路人死亡的案例。
通報稱,高某在某村頭附近的羊場內飼養有三隻大型烈性犬,雖然飼養期間多次撲倒、咬傷他人,但高某不以為意,並未採取任何防範措施。某日,馬某從高某羊場門口路過時,高某飼養的一隻狼狗突然從狗籠底部竄出,撕咬馬某頸部及面部致馬某當場死亡。經現場勘查,該狗籠放置於土質地面上,底部無鐵網阻斷,籠子與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只可輕鬆從中逃脫,籠子頂部也無鐵絲網,僅用建材板簡易搭蓋。另查明,案發後,高某親屬賠償了馬某親屬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豢養的三隻大型烈性犬具有很強的攻擊性,案涉犬只雖然關於籠中,但籠底與土質地面銜接處空隙較大,犬只可以輕易從籠中逃脫,很容易發生傷人危險,且案發前,高某飼養的烈性犬已經多次發生撲倒、咬傷路人事件。高某作為正常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大型烈性犬疏於監管會發生咬死他人這一現實危險,只是根據以往犬只僅僅發生撲倒、咬傷他人賠錢了事的經驗,以為只是小事,並未引起足夠重視,因疏忽大意造成了馬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存在刑法意義上的過失。高某的過失行為與馬某的死亡結果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高某所提"馬某系被狗咬死的,與其無關"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根據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決:被告人高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法官說法
公民有養犬的自由,同時也應兼顧社會公德,避免發生噪音擾民、污染環境、甚至驚人或傷人事件。依法文明養犬既是社會責任,也是法律義務。飼養犬只造成他人損害的,飼養人、管理人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遛狗不牽繩或放任犬只恐嚇他人,可能面臨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故意或過失造成人員傷亡的,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追究。呼籲廣大愛狗的朋友平衡愛犬自由與公共利益,共同維護和諧人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