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法說案】守護創新向「傍名牌」說不

2023年03月23日18:24:06 熱門 1709

【金法說案】守護創新向「傍名牌」說不 - 天天要聞

前 言

近日,金昌中院依法審理了一起因個體工商戶使用字型大小產生的商標侵權糾紛。因個體工商戶的字型大小及其提供的服務存在「傍名牌」的行為而被認定為侵權,最終判令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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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A公司享有某文字註冊商標專用權,該註冊商標的核定範圍包括餐廳。2022年,A公司發現B個體工商戶在其店面門頭、名片、餐巾紙、菜單上使用了註冊商標,遂訴至人民法院,要求B個體工商戶停止在其個體工商戶字型大小中使用註冊商標、賠償損失及維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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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生效判決認為,A公司享有的註冊商標在我省餐飲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個體工商戶在其字型大小和經營中使用註冊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侵犯了A公司的註冊商標專用權。考慮B個體工商戶在訴訟中已主動停止侵權及使用註冊商標的時間等因素,判決:B個體工商戶向A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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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傍名牌」實際並非法律術語,是指市場經濟活動中以各種方式刻意模仿、攀附在先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並加以使用,進而達到與知名商標相混淆的效果,意圖使消費者將其產品誤以為與知名商標有直接關聯,從而擴大銷路獲取利潤,侵害知名商標權利人利益的行為。最常見的「傍名牌」方式是將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登記為企業字型大小使用甚至突出使用,以及將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標的標識申請註冊為商標進行使用。司法實踐中,「傍名牌」的行為通常會被認定構成商標侵權和/或不正當競爭

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二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構成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

5.《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

(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型大小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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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

合法經營是商業主體從事商業活動的前提。在國家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時代背景之下,侵權人企圖通過「傍名牌」,蹭他人知名度的違法行為創造交易機會,獲取不法利益,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文字:民二庭

編輯: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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