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稅務局:
問題內容你好。我企業是一般納稅人,自有廠房一處,已經取得土地證和房產證。現在要通高鐵,面臨拆遷,請問如果拆遷補償,企業要交哪些稅費,計稅依據是什麼?(我想到的是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契稅,不知還有什麼,請指教,謝謝
答覆時間2020-01-14
答覆內容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
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第十五條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匯總清算。
第十六條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
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搬遷完成年度,企業應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所得:
(一)從搬遷開始,5年內(包括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
(二)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包括搬遷當年度)的年度。
契稅:根據《關於明確契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17〕1號)
二、單位的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徵收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不超出貨幣補償的,或者不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重新承受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超過補償的,或者需要繳納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享受稅收優惠的補償標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有關規定執行。
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許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四、關於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
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
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深圳市稅務局:
回遷房視同收入系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是否可按照財稅【2016】140號文第七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在計算銷售額時進行扣除。
留言時間:2019-11-05
回復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一、政府城市更新項目的回遷安置房,納稅人以自己名義立項,在該納稅人不承擔土地出讓價款的土地上開發回遷安置房,並向原居民無償轉讓回遷安置房所有權的行為。
如開具發票的,應按照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如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明顯低於視同銷售銷售額的,或者未開具發票的,按照視同銷售不動產計算繳納增值稅,請按以下情況確認銷售額:
1、確認回遷安置房面積,主要依據經城市更新部門備案的拆遷補償協議中房屋補償約定的具體補償標準或面積進行確認。
2、確定視同銷售的銷售額:①實際回遷面積未超過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銷售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建築工程成本×(1+10%成本利潤率)②實際回遷面積超過拆遷補償協議約定面積的部分,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通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增值稅稅款,或者增加退還增值稅稅款。
二、若回遷房的行為不是政府城市更新的行為而發生的,視同正常市場銷售房產業務確認銷售額,若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請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確認。
安徽:
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工業用地及廠房,針對國家政策性拆遷給予的補償款是否需要納稅,諮詢幾個問題:
1、是否繳納增值稅;
2、是否繳納土地增值稅;
3、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非法人,沒有核定企業所得稅)
是否有其他未列式的納稅義務,如果需要納稅,納稅基數及比例分別是多少,謝謝!
2020-12-21
答覆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1.土地所有者依法徵收土地,並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徵增值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文件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該「被拆遷人」包括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商業用房。但「拆遷補償款」不包括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經營性補償。
福建省稅務局:
問:我公司被納入政府拆遷範圍,政府部門擬向我公司支付拆遷補償款,要求我公司開具發票。請問從政府部門取得拆遷補償款是否可以可以開票?開具什麼發票?是否屬於免稅範圍?如果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屬於哪個稅收分類編碼?
答:根據您的敘述,如貴公司是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可以免徵增值稅。可以按照」轉讓土地使用權「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文件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廈門市稅務局:
問:您好,國有企業受政府委託代理征地拆遷工作,不墊資,收取代理服務費,請問:1.代政府支付地上建築物拆遷補償費如何繳納增值稅;2.若只就代理服務費繳納服務業增值稅,應具備什麼條件?謝謝。
答:你司代收轉付的拆遷補償款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對你司收取的代理服務費,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廈門市稅務局:
問:拆遷補償支出不是用現金,而是用免交物業費的形式給予補償。在計算增值稅時,可以作為收入的減項?(銷項稅額=(收入-地價款-拆遷補償等)*適用稅率)
答:上述情況,支付補償款及收取物業管理費是兩項不同的事項,只是貴司在操作上將支付補償款給省略了,直接以免交物業費的形式給予補償。
因此,你司應該分別做稅務處理。不得以沖減收入的方式不計提物業管理費收入的銷項稅額。
江蘇省稅務局:
問:我是一個個體工商戶,掛靠一個房地產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繳納一定的管理費後,經營所得歸我所有。開發過程中,前期土地因為拆遷補償取得了一筆政府拆遷補償款。請問,該筆補償款在開發公司那邊繳納完企業所得稅後,根據國稅發【1994】號179號,所得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筆所得是否適用財稅[2005]45號)的規定,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答:江蘇省12366中心答覆: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諮詢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若您符合文件規定的被拆遷人,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若被拆遷人是房地產企業則不能享受該優惠。
江蘇:
您好!我是一個人獨資企業,我企業的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徵收,並按政府的標準取得了拆遷補償款,是否可以按財稅[2005]45號享受免徵個人所得稅?
2019-08-02
答覆內容
江蘇12366納稅服務熱線:該問題正請示研究中,待明確後答覆。本次諮詢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深圳市稅務局:
問:在拆遷過程中,納稅人不擁有土地使用權,但收到的房產(建設在集體土地上的房產,不擁有房產證)補償款,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稅、印花稅?
答:收到房產賠償款無需繳納增值稅。
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拆遷補償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範圍。
如有疑問建議進一步說明情況後再反映。
安徽省稅務局:
因城市規劃需要,近期我單位幾處營業用房被拆遷,收到政府的拆遷補償款,具體包含1.房屋土地拆遷補償費2.搬遷費3.經營過渡費4.附屬物補償5.拆遷獎勵,共五項內容。
2016財稅36號文附件3,免徵增值稅的第三十七條,「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結合對上述法條的理解,請問:我單位因拆遷取得的上述5項費用是否都屬於增值稅免稅範圍?如果不免,哪些應當納稅?
2020-07-21
答覆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拆遷補償中對不動產的補償及貨物的補償應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北京市稅務局:
問題內容
單位取得拆遷補償是否繳納增值稅,若需繳納,適用什麼增值稅稅目?政策依據是什麼
2020-02-27
答覆內容
12366北京中心答覆:
您好,請參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三、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樑、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築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併轉讓其所佔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企業廠房因拆遷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對於建築物補償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對於生產機器補償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而人工補償、停產停業補償、青苗補償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對於上述各類補償款的具體款項應在拆遷協議中予以明確,且被拆遷單位在財務處理上應分別核算。
安徽省稅務局:
市軌道交通項目公司對沿線佔用的土地使用權及地面附屬物(綠化、非機動車棚、塑料玩具及場地地坪等)支付補償(補償款款由財政局撥付項目公司代為支付,項目公司對外簽訂補償協議。土地使用權先收回國有,再由國土局劃撥給軌道交通項目公司)
1、土地使用權及地面附屬物補償是否屬於應稅項目需要對方單位或個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2、其中涉及補償給某小區業主委員會,是否需要小區業主委員會去稅局代開發票?收據是否可以?(主要為地面車站的樓扶梯佔用沿街小區或單位部分土地及地面附屬物)
2020-08-25
答覆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1.拆遷補償中對不動產的補償及貨物的補償應按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其餘的不徵稅項目不能開具發票。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對於不徵稅項目不能開具發票的,可聯繫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如何入賬。
安徽省稅務局:
政府因城市規劃需要對我公司院內佔地面積19075平米的土地(含地上構築物)進行徵收,住建委同意給予我公司拆遷政策補償款2444萬元人民幣。根據2019年第45號中第七條,可不徵收增值稅。以及201636號公告附件三第三十七條也可免徵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條例第八條(二)項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拆遷款中包括土地6867000,房屋604782.8,拆遷費4016.16,停產停業損失補償100404,提前簽約獎勵16,863,797.04。
請問,其中哪些可以免徵增值稅和土地使用稅
2020-04-13
答覆內容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諮詢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增值稅,對拆遷補償款中的內容,目前對房屋建築物的拆遷補償按銷售不動產進行徵稅;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免徵增值稅;其他項目不徵稅。
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收、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稅。
福建省稅務局:
房地產公司的拆遷補償款,有協議和銀行轉賬憑證,沒有取得收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嗎?
日期:2019.11.18
尊敬的納稅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諮詢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您可參看以下文件相關規定。
文件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製用於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於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於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不屬於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單位的,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個人的,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雖不屬於應稅項目,但按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開具發票的,可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吉林:
關於土地增值稅回遷戶拆遷補償費用有關政策的請答
留言時間:2019-10-10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規定:「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實際工作根據該條款調整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收入,根據上述政策,將該公司拆一還一收入比照本企業開發同類產品收入做調增處理,納稅人無異議,但同時要求將調增部分計入拆遷補償費,將導致納稅人扣除項目同比例增加30%,土地增值稅稅額減少。我局認為該政策不能簡單的從字面意思來解釋,具體的適用方法請州局予以明確。
主要請答問題如下:
一、該房地產企業按政府指導價(有政府文件)拆一還一做收入入賬,是否按稅法比照本企業開發同類產品均價做收入調增處理。(如該企業拆遷60平方米,但實際回遷80平方米,是按80平方米的售價整體調增,還是按面積差20平方米調增。)
二、調增收入是否全額計入拆遷補償費(該企業賬面拆遷補償費已按評估價入賬)
三、拆遷部分契稅計稅依據是評估價還是調整後的市場價。
吉林省稅務局
答覆時間
2019-10-18
答覆內容
吉林省稅務局12366呼叫中心答覆:您的問題需要通過稅務機關內部規範流程逐級向上請示。感謝提問。
四川省稅務局:
你好,房地產開發公司拿地時,對安置戶拆遷還房計入拆遷補償費。請問拆遷補償費的契稅計納基礎是以房地產公司房屋的建造成本來交嗎?
四川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覆:
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諮詢已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定: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二、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三、已購公有住房經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成為完全產權住房的,免徵土地權屬轉移的契稅。
遼寧:
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拆遷企業的拆遷補償款對方是否可以開具發票?如果可以開具,如何開具?如果不能開具,用拆遷補償協議等相關資料是否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土地增值是否可以計入成本。
2019-11-22
答覆內容
您好!您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的規定:「三、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等。
建築物,包括住宅、商業營業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樑、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築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時一併轉讓其所佔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的規定:「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文件的規定:「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採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於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