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何文忠受賄案,對被告人何文忠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何文忠受賄案一審宣判。
公開資料顯示,何文忠出生於1970年8月,曾任中電科光電科技有限公司黨委書記、執行董事、總經理,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科技委常務副主任、資產管理部主任、聯合微電子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理事長等職務。2023年5月,他升任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是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目前擁有包括47家國家級研究院所、17家上市公司在內的700餘家企事業單位;擁有員工20餘萬名,其中55%為研發人員;擁有41個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研究中心和創新中心。還曾持續多年入選《財富》世界500強。
2024年4月7日,履新不滿一年的何文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2024年10月11日通報,何文忠喪失理想信念,忘卻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宴請;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權違規提拔任用幹部;廉潔底線失守,搞錢色交易;私慾膨脹,「靠軍工吃軍工」,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何文忠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何文忠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2024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通報,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何文忠作出逮捕決定。該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官網信息顯示,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4月11日依法開庭審理了該案,並於7月21日一審公開宣判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何文忠受賄案,對被告人何文忠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何文忠利用擔任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十一研究所所長助理、副所長、所長,中國電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總工程師、戰略規劃部主任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供應產品、獲取貨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以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共計摺合人民幣2.89億餘元。
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文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何文忠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其中何文忠個人實際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何文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何文忠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采寫:南都灣財社記者 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