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案例之一為侯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侯某因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造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物中毒,侯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案情顯示,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與某小學簽訂供餐協議,由其經營的飯店負責供應某小學學生午餐。同年4月8日,侯某明知餐飲服務單位禁止採購、存儲、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仍在其給某小學供餐的排骨中添加亞硝酸鹽,銷售金額共計400餘元。
該小學的學生食用後,56人出現頭疼、嘔吐等食物中毒癥狀並住院治療。經診斷,上述學生均系亞硝酸鹽中毒。經檢測,上述學生食用的排骨、排骨湯及嘔吐物內均檢出亞硝酸鹽成分,其中排骨湯內亞硝酸鹽含量達1396毫克/千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產、銷售過程中超範圍、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造成56人嚴重食物中毒,後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侯某具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案發後協助搶救被害人、積極賠償並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諒解,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
據悉,亞硝酸鹽是肉類製品加工中經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護色、防腐功能。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亞硝酸鹽允許在腌臘肉、醬滷肉等八類肉製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為0.15克/千克,在不同肉製品中的最大殘留量為30毫克/千克至70毫克/千克不等。亞硝酸鹽雖然是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病迅速。
為有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採購、存儲、使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品生產企業使用。
最高法認為,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多次前往其經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使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關於亞硝酸鹽使用主體的要求,又嚴重超出限量標準使用亞硝酸鹽,造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物中毒的特別嚴重後果。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體現了從嚴懲處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犯罪的鮮明立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極目新聞綜合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