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8日,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一則參考案例:張某猥褻兒童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系被害人李某(化名,女,時年12歲)父親所開健身房的健身教練。2023年11月18日零時許,張某明知被害人李某父母不在家,仍進入李某家中。
張某見李某躺在床上,先用手摸李某頭部,又將手伸進被子撫摸李某小腹,並試圖向李某小腹下面摸,李某將張某推開並大聲警告張某「別碰我」,張某起身將房間的燈關上後,再次回到床邊強行將身體壓在蓋著被子的李某身上,並摟抱李某。
李某將張某推開後,警告張某「再不走就打電話給我爸」。張某到門外待了一會兒又返回房內叮囑李某不要告訴別人,並要求李某抱自己、加自己微信,李某拒絕,反覆幾次後,張某方最終離開。
案發後,被害人李某產生獨處恐懼等創傷反應。被告人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
2024年3月6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於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張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人張某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猥褻兒童罪。
辦理涉嫌猥褻兒童罪案件中,準確把握猥褻兒童治安違法與猥褻兒童罪之間的界限,至關重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猥褻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斷猥褻兒童的行為屬於治安違法行為還是猥褻犯罪行為,關鍵在於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評判該行為是否達到應予刑事處罰的程度。
在具體判斷時,應當綜合考察猥褻行為所侵害身體部位的隱私程度、猥褻方式(如直接觸碰身體還是隔著衣褲、是否採取強制手段等)、猥褻行為持續時間、猥褻行為發生的特定時空環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是否實際造成傷害等因素。
雖然猥褻的身體部位隱私程度一般、持續時間短,但是採取強制手段實施,或者結合猥褻發生的特定時空環境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大,且對被害人性的羞恥心冒犯嚴重或者嚴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感,甚至對被害人心理已造成實際傷害,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的,也應當按照猥褻兒童罪論處。
本案中,綜合考慮張某深夜私自進入女童獨居場所這一特定時空環境,以及強行實施撫摸身體、摟抱並反覆糾纏、案發後被害人產生獨處恐懼創傷反應等因素,張某的猥褻行為已具有予以刑事處罰的必要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裁判要旨
判斷猥褻兒童的行為屬於治安違法行為還是猥褻犯罪行為,應當綜合考察猥褻行為所侵害身體部位的隱私程度、猥褻方式、持續時間、特定時空環境、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是否實際造成傷害等因素。猥褻的身體部位隱私程度一般、持續時間短,但是採取強制手段實施,或者結合猥褻發生的特定時空環境以及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等因素,反映出行為人主觀惡性大,且對被害人性的羞恥心冒犯嚴重或者嚴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感,甚至對被害人心理已造成實際傷害,具有刑事處罰必要性的,應當依法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