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洪禹
家長制不僅擁有其他類型所有專制的特點,比如暴力、拒絕溝通、拒絕改變、控制欲爆棚、經濟壟斷、不受高級法的限制(比如自然法和憲法),更可怕的是,家長制還擁有一個特點:刻意把自己打扮的溫情脈脈,總說自己這麼做是為了你好。
雖然儘力減少了專業術語的運用,但是本文可能還是有些晦澀難懂。請讀者用心讀,用心想。
一.反對家長制
中國人的家長制文化,會讓父母有一種天然的道德優越感,認為自己生養了孩子,就有一種自然正確在裡邊。加上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權,有時會讓父母的行為肆無忌憚,比如隨意打罵孩子、偷看孩子手機電腦之類的,乃至上大學、工作和婚戀大事都要強行干涉,甚至直接進行干涉、安排和指定。
至於父母有沒有這樣的一個道德制高點?孩子是父母自己選擇生的,自己做的事情,當然要自己負責;另外,每個人都有生存的慾望,既然孩子小時候沒有自己生活的能力,父母生的孩子當然父母應該養。所以父母養孩子反而成了一項義務,不具備任何道德制高點,在道德和法律上,反而是父母因為未經孩子同意就把孩子帶來這個世界上,虧欠孩子;而不是孩子虧欠父母。
父母雖然有對孩子管教的權力,但這種權力應不是一種絕對的、專橫的權力;相反,父母和孩子的第一關係,還是自然人和自然人的關係,因為彼此侵犯對方作為公民或者自然人的權利,嚴格意義上,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所以在婚戀這個問題上,父母並沒有資格替子女指定對象的權力;反倒是每個人有天生的追求自己幸福的權利。
二.一些政治經濟理論
本人在其他的一些文章中多次提到一個觀點,就是性和感情,也是一種可以與他人共享和交換的資源。毫無疑問,對於每個人來說,由於自身的性格特點、知識、各方面能力(比如感情能力,經濟能力,溝通能力,家務能力等)等不同,每個人在婚戀市場上所能拿出手,用來吸引異性的特點,是不盡相同的。
首先我表達一個理論:人是具有有限感知能力的動物,每個人所擁有的能力、知識和信息,是有限度的,想必這點是常識。每個人的能力,都是一種經驗式的成長,通過漸進式的零散實驗,以及犯錯改錯中累積。每個人的知識和信息分為兩類:一種是普遍性、常識性的知識,比如基本法律和道德的知識,這類知識負責安全或秩序;另一種是特定的知識,包括特定的行業的知識和特定的時空環境的信息。社會的運轉是在第一類知識的基礎上,我們每個人運用我們分散在我們各自頭腦中特定的知識和信息。
特定知識的分工是勞動分工的基礎。毫無疑問,不可能有某些人和所謂的中央機構,擁有所有特定行業的知識,和特定時空的信息。也就是說,要想讓社會和市場繁榮,自由是一件無可奈何的事情。
三.結合現實
回到兩性關係主題上說,每個人各自的特點,就是一種特定時空環境的信息和知識。既然性和感情也是一種資源,自然就存在抽象意義上的婚戀市場,即存在匹配、交換和共享等市場行為。進行談戀愛,即嘗試這些資源的配置、交換和共享行為。只有在戀愛之中的男女,才能對自己和他人的特點、能力等具體時空的信息進行深刻的感知,處在這個時空環境之外的他人,不可能像他們一樣具有同樣深刻和細緻的感知。
當然有人會反駁,父母畢竟生活經驗豐富,或者因為愛你而進行干涉。但是,干涉和提供建議,是兩回事。另外,父母的生活經驗,也要做個區分,是他們對於時代變化的認識,還是對於他們兩性關係的認識,還是對於他們自己生活的認識。
毫無疑問,中國自鴉片戰爭以來一直在進行劇烈的變化,父母對於時代變化的感知,其實更可以被其他方面專家代替;父母對於兩性關係的認識,也可以被相關專家和知識代替。父母對於他們自己生活的認識,未必能應用到自己身上。
我們每個人了解時代的變化對兩性關係的影響,以及兩性關係之間的常識,固然重要;但這種知識,接近於第一種知識,即普遍性的知識。具體到你有什麼樣的特點,你需要的伴侶大概是什麼樣的,現在的伴侶好不好,適合不適合你,這接近於第二種知識,即處於你們兩個關係之中的,只有你們兩個能感知的,特定時空的知識和信息。
怎麼運用這些具體的特點和對象進行匹配,當然是你個人的事情。父母的強制性干涉,帶來不讓當事人滿意的婚戀,是自然而然的結果。在這種狀況下,只能湊合。對於追求高質量感情關係和家庭生活的人,恐怕是不能滿足的。
另外,從感情能力上說,只有在自由的環境下,才能更好的發展個人的感情能力,尤其是適合自己的能力。父母的強行干涉大多只會壓抑感情能力的發展。
從實際來說,父母的建議,當然要考慮;但父母不能強制性地干涉子女的婚戀。
最後,以一段專業論文中的段落進行結尾:由於受我們感官經驗和認識方式的局限,我們最多只能擁有有限的經驗知識,無法洞察關於世界整全的真理,更不可能像上帝那樣知曉善惡,分辨好壞;也就是說,「善」是引起我們快樂的東西,「惡」是引起我們痛苦的東西;不管是誰,哪怕他像上帝一樣擁有關於善惡的絕對知識,也都沒有資格統治我,更無權替我決定什麼樣的生活對我來說是「美好」的生活,因為只有憑自己的感覺我才知道快樂和痛苦,才知道如何追求美好的生活。即使最賢明的人也沒有能力和資格教導被統治者什麼樣的生活對他來說才是「正確」或「美好」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