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貼士之侵權責任編
侵權須擔責,損害須賠償,既是社會基本常識,也是民法基本法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由十章組成,包含一般規定、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建築物和物件損害責任等內容。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總結實踐經驗,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如確立自甘風險規則、規定自助行為制度、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規則、細化網絡侵權責任具體規定等,充分回應了人民群眾的現實需求。
一場突如其來的車禍導致張大姐左腿傷殘,又因為所謂的第三者責任統籌合同讓她陷入「贏了官司拿不到錢」的困境,經檢察機關依法監督,這起賠償案終獲改判。近日,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檢察官回訪了因交通事故致殘的當事人張大姐。張大姐告訴檢察官:「我已經拿到了部分賠償,安裝了假肢,基本生活也有了保障。」
2021年1月,張大姐騎電動車途中被突然右轉彎的大貨車撞倒並碾軋,導致左腿截肢,經鑒定為六級傷殘。肇事司機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此前,王某的貨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乙汽車服務公司購買了第三者責任統籌。案發後,張大姐將王某及上述兩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假肢安裝費、後續康復費等共計120餘萬元。
同年6月,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認定張大姐的損失總計為112萬餘元,由王某投保的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12萬元,乙汽車服務公司在第三者責任統籌限額內賠償100萬元,免除肇事司機王某的賠償責任。
然而,除了甲保險公司賠付的12萬元外,張大姐遲遲沒有拿到剩餘的賠償款。經向法院申請執行,她發現乙汽車服務公司名下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
「100萬元的賠償款沒有着落,肇事司機也不用賠,這錢到底該找誰要啊!」2024年1月,張大姐在家人的陪同下來到淮安市某區檢察院申請監督。
受理案件後,檢察官把調查目光集中在第三者責任統籌上。「第三者責任統籌到底是不是保險?」保險法規定,設立保險公司需經國務院保險監管機構批准,並列明了嚴格的准入條件,目的就是保障理賠能力。而乙汽車服務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其經營範圍不包含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等業務,設立時也未經保險監管機構批准,註冊資本和實繳資本均不符合法定要求。經查,截至2024年2月,該公司在全國涉及700餘個訴訟,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100餘次,並沒有賠償能力。
第三者責任統籌實質上是運輸企業之間的「行業互助協議」,目的是提高運輸企業的抗風險能力,並不是真正的保險。然而,乙汽車服務公司卻利用司機貪便宜的心理,以「保費僅是商業險的一半」為噱頭,誘導司機「投保」。檢察官告訴記者,這種行為不僅讓司機誤以為轉移了風險,更讓受害人陷入「贏了判決執行難」的困境。
民法典第1213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該案中,乙汽車服務公司並非保險機構,所謂的第三者責任統籌並非保險。原審法院據此判令乙汽車服務公司賠償張大姐損失,並駁回張大姐要求侵權人王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2024年4月,經下級檢察機關提請,淮安市檢察院依法向該市中級法院提出抗訴,法院再審後改判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100萬元。同年10月,王某和張大姐達成賠償協議。
目前,張大姐已拿到賠償款56萬元,剩餘賠償款由王某每月給付張大姐2200元,直至全部賠償到位。
案件辦結後,淮安市檢察機關聯合交通部門,向營運車主群體開展「警惕空殼統籌」專項普法,提醒車主第三者責任統籌不是保險,引導他們選擇正規的保險公司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真正築牢法律防護網。
●檢察官說法
第三者責任統籌不是保險
第三者責任統籌是交通運輸行業內部的一種互助行為,車主或運輸公司交納費用後,經營第三者責任統籌業務的公司按合同約定提供事故賠償保障,對成員車輛在交通事故中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共同抵禦風險。不過,第三者責任統籌不屬於保險,也未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認可。司法實踐中通常認為,第三者責任統籌合同為普通民事合同,不適用保險法相關規定。
本案中,乙汽車服務公司在推銷第三者責任統籌業務時將「統籌」模糊為「保險」,進而以低價誘導肇事司機王某購買。檢察機關對原審法院將第三者責任統籌錯誤認定為商業保險,並錯誤認定賠償主體的判決依法監督,讓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有力維護了張大姐的合法權益。
(江蘇省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孟海洋)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管瑩 張珍 李若曦 漫畫:姚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