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丈夫向第三者轉賬287萬,妻子起訴要回,結果怎樣?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法院判決確認贈與行為無效,楊某應退還林某夫妻共同財產款項268萬餘元。該判決已生效。
“小三”辯稱系自願贈與
2011年11月,林某(女)和賈某(男)登記結婚。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賈某與楊某存在男女朋友關係。賈某與楊某交往期間,賈某共計向楊某轉賬287萬餘元。2024年,林某發現該情況,遂將賈某與楊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楊某向林某歸還287萬餘元。
楊某辯稱,其與賈某交往期間所有的轉賬都是賈某自願贈與自己的,且相關款項一部分用於雙方投資開店及購買車輛,一部分用於雙方交往期間的共同開銷。
“投資開店”無證據證明
法院審理認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賈某與楊某存在不正當的感情交往,其未經原告林某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贈與楊某,侵犯了林某的合法權益。賈某的贈與行為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更違背了公序良俗,有悖於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認定為無效。楊某應當將受贈款項返還給原告林某。
庭審中經雙方核實對賬,楊某確認扣除其直接轉給賈某的款項,其共計接受賈某的轉賬金額為287萬餘元。其中,賈某向楊某轉賬的30萬元系用於購買車輛。證據顯示,該車輛已售出,楊某應賈某的要求將賣車款轉給賈某的弟媳,金額為19萬元,該筆錢款應從返還款項中予以扣除。楊某主張有投資開店款項,但楊某和賈某對於投資情況均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故雙方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上,法院判決確認賈某向楊某的贈與行為無效,楊某應退還林某夫妻共同財產款項268萬餘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除非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 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法釋〔2025〕1號,以下簡稱《解釋》),於2025年1月15日發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規定,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釋》旨在切實保障夫妻共同財產權,踐行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法官提醒,婚姻家庭關係受國家法律保護。夫妻雙方應相互忠實、尊重與關愛。在婚姻關係存續期內,除非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否則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分權。因此,任何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平等處理原則,與另一方協商並徵得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處分。
采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製圖:李斌(豆包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