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行政等级划分采用 “九品十八阶” 体系(每品分正、从两级),结合中央与地方多层级架构,形成严密的权力结构。具体如下:
一、中央官制:九品十八阶与核心机构
1、正一品
文职:太师、太傅、太保、殿阁大学士(皇帝最高顾问)。
武职:领侍卫内大臣(禁军统帅)。
2、从一品
文职:协办大学士、各部院尚书(如吏部、户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最高监察官)。
武职:提督九门步军统领(京城卫戍司令)。
3、正二品
文职:太子少师、各部院侍郎(尚书副职)、总督(辖一至数省)。
武职:副都统(八旗高级将领)。
二、中下级品级(部分示例)
4、正四品:佥都御史(监察官)、道员(省级派往各道的官员)。
5、从五品:各部院员外郎(司级副职)、知州(直隶州长官)。
6、正七品:知县(县级最高长官)。
核心机构:
内阁:决策中枢;
军机处(雍正后):实际最高权力机构;
六部(吏、户、礼、兵、刑、工):分管全国政务。
二、地方行政:省、道、府、县四级架构
1. 省级
总督(正二品):辖一至三省,总揽军政(如两江总督),相当于大区书记兼军区司令。
巡抚(从二品):主管一省民政,职权略低于总督,类比省长。
布政使(从二品):掌民政、财政(如征税、户籍),职能近于常务副省长。
按察使(正三品):主管司法、监察,等同省级政法委书记。
2. 道级
道员(正四品):非独立行政区,而是省级派出机构,分管专项事务(如粮道、河道)或监察数府,类似巡视组或专区专员。
3. 府/州级
知府(从四品):统辖一府政务,相当于地级市市长。
直隶州知州(正五品):直属省管辖,地位同知府(如济宁直隶州)。
散州知州(从五品):隶属府管辖,级别高于县但职能类似。
4. 县级
知县(正七品):基层最高长官,负责赋税、司法、教化等,等同县长兼县委书记。
5. 特殊辖区
厅:在边疆或要冲设“直隶厅”(同府级)或“散厅”(同县级),由同知或通判管理。
三、基层控制:保甲制度
十户为“牌”,十牌为“甲”,十甲为“保”,实施连坐制监控户籍治安,强化皇权对乡村的渗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