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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希文(媒體人)
最近有兩則與小紅書有關的新聞,頗受世人矚目。
一則是麗江旅拍協會已委託律師起訴小紅書:拒絕繼續協商,目前正收集相關證據;此前麗江古城公開喊話小紅書:因不實避雷貼間接損失超500萬。

還有一則,是深圳新聞網發布的:「無理由屏蔽新聞報道,小紅書何以充當媒體『審核人』?」

其實不僅僅是小紅書,其他平台也遇到過類似的事情。
小紅書月活躍用戶在3.5-4億,已經成為許多年輕人每天都要用的軟體了,他們在上面發日常、分享美食、分享旅遊攻略、找一起玩的搭子,當然了,還會發避雷貼。

我查了一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國家網信辦、國家網電總局等部門發布的法規,要求平台「前置審核」,主要是禁止傳播違法信息如危害國家安全、虛假謠言、低俗色情等。同時根據 「清朗」 系列專項行動,要求演算法透明,整治高流量賬號、MCN 機構違規行為,打擊虛假內容、仿冒蹭熱、惡意營銷等等。
平台對用戶也沒有太嚴格的要求,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煽動仇恨、暴力恐怖、淫穢低俗、虛假謠言、涉賭涉毒等違法違規行為,禁止抄襲、盜用他人原創內容,侵犯肖像權、著作權、商標權等侵權行為,禁止炫富、餐飲浪費、誘導自殘、危險行為展示等不良誘導,還有一些諸如禁止虛假宣傳、垃圾廣告等內容。
看第一則消息,似乎國家層面和平台都沒有規定不允許人家用戶發避雷貼?而且用戶在自己的賬號上發布差評、發布好評,只要說的內容屬實,也並沒有違反任何法律和平台的規定。平台用戶與商家之間的糾紛,商家為何要起訴平台呢?平台有能力辨別雙方糾紛、有責任決定差評應不應該給嗎?
平台是法院嗎,好像很多時候真的需要它是。
再看第二則消息,深圳新聞網的記者團隊拍攝的作品被小紅書平台屏蔽,深圳新聞網是深圳報業集團旗下的正規新聞媒體,日常主要業務是採集、編髮各類新聞,在小紅書擁有「新聞媒體」認證。
新聞網在文章中指出:「在這次屏蔽中,小紅書一來沒有及時通知屏蔽行為,二來缺乏具體的違規解釋,導致新聞媒體無法在第一時間進行申訴或上傳作品,更不知道修改方向。」 「模糊了小紅書的審核邊界,給予了小紅書至高無上的審核權力,這讓該平台所有創作者的正當傳播權都岌岌可危。」
平台因為某些原因,屏蔽了該媒體的作品,其實是擔負了法院的責任:判斷其不合規需要屏蔽。可問題來了,「小紅書何以當媒體審核人?」
誰讓你平台做法院了?沒有違規你有什麼資格屏蔽別人的作品,屏蔽之後你給出的解釋合理嗎?
在這樣一個信息泛濫的時代,短視頻成為了大部分媒體傳播以及民眾獲取信息的重要來源,平台的責任可謂重中之重。
可到底該不該當這個「法院」,到底該管到哪一步?我覺得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制定更詳細的規定,更詳細的規則。
權責應當是相等的。
目前,平台擁有隨意處置用戶作品的權力,而且這個權力幾乎是無限大的。那麼,相對應的,它的責任,也應當接近無限大。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麼兩則新聞中當事方對平台的要求是必然且合理的。
但我有不同的意見。
我認為,一個平台不應當擁有幾乎無限大的權力和責任,它應當只是一個平台,只應該有基礎的審查違法違規的權力和義務。其它的,交給現實中真正的法院,抄襲也好、惡意避雷也好、虛假宣傳也好,自有法院來裁決。
法院、警察們的本職工作,不應該甩給平台。不然的話,必然像現在這樣,有的要求平台做它沒有能力做的事,有的質問平台有沒有屏蔽他們發的正規新聞的資格。
昨天平安夜,我發了一點讀書筆記在抖音上,早上起床之後發現,該作品僅我本人可見,瀏覽量為零。我截圖,又發了一遍,依舊僅我自己可見。平台沒有任何提醒和說明。
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第51條也規定了「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由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絕不該由抖音、小紅書這樣的商業平台來批准使用,他們沒有這個資格,也同樣不應該擁有如此巨大的權力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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