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吳征
專利權評價報告,到底是個什麼東西?
負面結果,能不能用來直接當作「垃圾專利」,能不能據此維權就被視為「濫用權利」、「惡意訴訟」?
目前來看,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審結的一起案例中,似乎正在支持這一觀點。至少獲勝的一方,已經在高調宣傳最高院的立場了。
2024年11月5日,無錫靈鴿機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靈鴿科技」,證券代碼:833284)發布涉訴判決公告,表示於2024年11月1日收到最高院民事判決,駁回佛山市金銀河智能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金銀河)的上訴,維持原判。在原一審判決中,判決金銀河賠償靈鴿科技40萬元等。
也就是用這種最簡單的判斷,都能看得出這件專利的創造性,雖然專利權評價報告認為不具備創造性,但是很有可能在真正無效階段,並不是那麼回事。也就是在專業人看來,這件專利是否真的是無效的、權利不穩定的,是存疑的。
專利權只有在無效階段的審理結果,才是專利法規定的唯一確認專利穩定性的合法渠道,但是遺憾的是,這件專利在2023年5月31日,結案了,也就是無效挑戰人撤回了無效,意味著這件專利截至目前都是有效的狀態。這不禁會令人產生疑問,如果這件專利真的不堪一擊,為何不繼續走到底,將其徹底無效掉?
而這個日期,如果和前面無錫中院在4·26審理結合來看,基本上可以認為當事一方認為本案已經必勝了,無須再挑戰有效性,或是也沒有把握能真的將該專利無效掉。
到此,所有在一審、二審中,認定專利權不穩定的,構成「惡意訴訟」要件之一的,全部都是因為這份專利權評價報告。然而實際上這件專利,本身還一直處於專利法的保護之下。
顯然,本案中,專利權評價報告已然凌駕於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之上。
最高院也能據此維持一審的裁定。
在江蘇高院發布的內容中,提到的「起訴時故意隱瞞對其不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選擇在上市審核關鍵節點,並以2300萬元明顯不合理的畸高金額索賠,……」
從時間來看,2022年11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做出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2023年1月10日,金銀河起訴侵犯該專利,2023年3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無效。
是不是因為有了這份負面的專利權評價報告,專利權人就自動喪失了訴權?
這一點會有爭議么?最高院在二審中又是如何認定的?
如果有訴權,那又何談故意隱瞞和濫用?如果沒有訴權了,那金銀河還有一個沒有失效的專利,意義又何在呢?
可能很多疑問都是因為沒有公開相關的案件詳情,也許裁判看到的內容要遠遠多於公眾看到的,但是現在外界看到的事實,顯然並不是像公開宣傳的那樣。而且對待兩家公司之間的系列訴訟上,目前公開報道只截取ipo上市這一引人眼球的地方,卻忽視了雙方之間已經打了五年的專利訴訟。
後面的內容更有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