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記者 聶輝 北京報道
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涉鳥類保護刑事典型案例,震懾破壞鳥類資源違法犯罪行為,同時也要更好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

在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環資庭副庭長田心則以案釋法,澄清糾正社會公眾在鳥類保護方面存在的五個認識誤區。
誤區一
認為畫眉等常見觀賞鳥可隨意獵捕、交易
田心則:畫眉鳥已於2021年被列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全面禁止獵捕與交易。
因特殊情況需要獵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取得省級林草部門核發的特許獵捕證;因特殊情況需要出售、購買的,應當依法經省級林草部門批准;運輸、寄遞、攜帶應持有有關批准文件等。
即使是以前常見的觀賞鳥,如畫眉鳥、蒙古百靈等,被納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後,將受到法律更為嚴格的保護,隨意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的行為將有可能構成犯罪。
誤區二
認為「三有動物」保護力度小,可隨意捕獵
田心則:所謂「三有動物」,是指具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有人認為「三有動物」的保護級別低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捕獵、銷售沒關係。我們要嚴肅指出,這是嚴重的認識錯誤。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相關規定,獵捕「三有」鳥類,應當取得狩獵證;出售、運輸、寄遞、攜帶「三有」鳥類,應當提供狩獵、人工繁育等合法來源證明。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三有」鳥類,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
誤區三
認為可以以食用、滋補等目的,作為任意捕殺野生鳥類的違法犯罪借口
田心則:近年來,個別非法捕獵、食用野鳥的視頻在網路平台肆意傳播,向公眾傳播極其錯誤的觀念。有人認為出於食用、滋補等目的捕殺野生鳥類情有可原,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但從法律層面來看,這種想法是完全錯誤的。
野生鳥類在生態系統中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每一種野生鳥類的生存都維繫著生態的平衡。
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非法捕殺野生鳥類都有可能破壞生態環境。觸犯法律的,都要依法受到制裁。不能以食用、滋補等任何所謂「合理」的目的為借口去非法捕殺野生鳥類。
誤區四
認為收購、運輸野生鳥類幼鳥蛋卵等不違法
田心則:有人認為幼鳥、鳥蛋不起眼,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不違法,這種想法是錯誤的。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野生鳥類幼鳥及蛋卵,會破壞野生鳥類的自然繁殖規律,導致種群數量減少,破壞生物多樣性。
因此,無論是野生成年鳥類,還是幼鳥、蛋卵,未經合法批准,進行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的,都有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構成犯罪。
誤區五
認為網路銷售、跨省運輸野生鳥類更隱蔽,難被查處
田心則:隨著網路和物流的發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拍賣、跨省空運、公路運輸等方式銷售野生鳥類,認為這種方式更隱蔽,不易被發現。但公安機關依託「專業+機制+大數據」新型警務運行模式,充分發揮情報導偵優勢,緊盯跨區域職業化犯罪團伙和鳥類遷飛時段,全環節、全要素、全鏈條打擊破壞鳥類資源犯罪行為。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任何以為通過網路銷售、跨省運輸等方式和渠道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人,一定要放棄幻想,切勿心存僥倖。
來源:頂端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