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訴稱
2021年6月24日,邵某母親林某某因摔傷導致骨折前往某市某區中醫院進行救治,來到該醫院後,立即住院治療。2021年6月26日,葉某某醫生診斷為陳舊性股骨粗隆間骨折、陳舊性恥骨骨折、坐骨骨折建議住院進行全髖關節置換手術。

2021年6月28日,邵某母親林某某進行手術治療,術中上午11:22突然出現血氧下降,心率突然上升至110次/分,然後持續下降,呼吸停止,心臟驟停死亡。事後原告向某區中醫院調取病歷,原告發現病歷內容存在偽造或篡改的行為。
比對案涉病歷查房簽名記錄可以發現,《某區中醫院手術安全核查表》手術醫生簽名處並非手術醫生麻某某本人或姜某某的簽字。其次病歷《手術記錄》按規定要求主刀醫生本人簽字;
但從林某某《手術記錄》可以發現主刀手術醫生並沒有簽字,無法確定手術醫生就是麻某某,原告懷疑手術實際醫生是姜某某並非麻某某,姜某某存在違反《手術分級管理辦法》的行為,某區中醫院及涉案醫生為掩蓋過偽造或篡改了該份調查表,違反了《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二、患方觀點
此次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發生後,原告經專家論證得出,被告單位醫生在術中存在操作不當導致邵某母親林某某脂肪栓塞窒息死亡的行為,被告存在明顯過錯,卻推諉責任不予賠償。雙方協商無果,原告提起訴訟。
三、被告某中醫院辯稱
1、2021年6月24日林某某因摔傷導致骨折前往被告處進行救治,被告在為林某某進行診療過程中於2021年6月28日為林某某進行人工股骨頭置換術,林某某術中因突然出現血氧下降死亡。

2、林某某死亡後,賠償權利人向某市某區衛生健康局提出控告認為被告在為林某某診療過程中存在偽造及篡改病歷行為,並要求某區衛健局按照權利人要求和指示委託某司法鑒定機構對林某某死亡原因進行法醫學鑒定。被告認為鑒定機構是賠償權人自行選定的,鑒定意見也是客觀、公正的。
經某區衛健局調查,被告根本不在偽造及篡改病歷行為,只是未按規定規範填寫病歷,對被告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林某某的死亡與被告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係,因此原告主張被告存在明顯過錯不予賠償是不能成立的。
3、因被告不存在醫療過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擔80餘萬元賠償款於法無據,其訴訟請求明顯不能成立,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請。
四、屍檢結果
被鑒定人(死者)林某某,系冠脈肌橋急性持續收縮造成心肌缺血,心率(律)異常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五、筆跡鑒定
訴訟過程中,邵某、邵鳳德申請對某中醫院病歷中《某區中醫院手術安全核查表》手術醫生簽字處的姜某某是否是姜某某本人簽署進行筆跡鑒定,後邵某、邵鳳德放棄此鑒定。
六、司法鑒定意見
1.林某某系肺脂肪栓塞致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2.某區中醫院的醫療行為與林某某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原因力為同等原因。
七、庭審意見
被告醫院因未規範填寫病歷被行政處罰。結合鑒定意見及庭審筆錄、人身損害與疾病因果關係判定指南等,酌定醫方擔責50%。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案情、某中醫院的過錯程度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本院酌定保護30000元。

八、法院判決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判決,被告某市某區中醫院承擔50%的責任,賠償40171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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