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讓她知道,我怕失去她,怕她瞧不起我,我還是希望能過正常人的婚姻生活……」一位年輕人在得知婚檢複核hiv陽性後,瞬間崩潰,在診室號啕大哭。近日,「男子婚檢查出hiv哭求醫生別說出去」的新聞,登上社交平台熱搜。近年來,婚前隱瞞艾滋病史被訴案件頻出,婚檢中查出艾滋病是否要告知另一半,成為備受公眾關注的話題。
從現行法律上講,醫生並沒有自主將一方病情告知他人的權利。我國醫師法明確規定,醫生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可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根據艾滋病防治條例,醫生未經同意,不得泄露感染者信息。上述立法的出發點,還是為了更好保護疾病患者的隱私權。
如此一來,患者的隱私權固然是保護了,但由此衍生的後果卻難以承受。比如,有的新人婚檢後,雖然查出一方疑似hiv陽性,醫院僅告知本人,結果導致婚後另一方也感染hiv,以目前科技手段,還難以治癒。這些年,在河南、湖北等地都有類似案例。對於醫生,其實也處於兩難境地,如果按規定不告知,一旦出現問題,就可能遭到投訴,甚至是人身威脅;如果違反規定告知,同樣也可能讓婚事黃了的當事人找上門來算賬,難免挨處分。
從法理來說,保護隱私權不能以犧牲健康權為代價。健康權和生命權一樣,屬於基礎性的重要人權,也是公民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如果沒有健康權,包括肖像權、隱私權等人格權利都將無從談起。正是基於健康權的極端重要性,世界人權宣言將其列為首要權利,我國憲法、民法典等法律也明確予以保護,將其置於法定優先地位。是以,在數種權利發生衝突時,天平不能向保護隱私權一側傾斜。
在醫師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尚未修改之時,也有國家立法試圖「填補窟窿」,比如,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問題是,這樣的規定,畢竟是「馬後炮」,被感染了難以治癒的重大疾病,終身陷入痛苦、絕望境地,撤銷婚姻又有多大意義?
近年來,也有一些地方立法試圖先行破冰,如雲南新修訂的《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感染者應當告知配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問題是,地方立法位階過低,其所規定的內容,與醫師法等國家立法還存在較為明顯的衝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上位法的效力高於下位法,下位法的內容不能與上位法相抵觸,否則將歸入無效。
從長遠看,還需要從國家立法層面持續發力。在醫師法中,可以將醫生告知另一方婚檢結果作為補充性規定。在艾滋病防治條例中,也可以規定感染者拒不告知的,醫療機構有權告知。當然,優化當前的婚檢制度,也應在理性討論的範圍。事前雙方共同簽署同意協議,雙方婚檢結果被整合在一份報告中,因為已經徵得雙方允許,這種做法在現行法律框架內,也能較好地達到既保護隱私權,又保護健康權的效果。法律因時而變,對於久在重負之下的醫療機構和醫生,也能長舒一口氣。
文|柳宇霆(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