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問我他所工作的地級市的市委書記,最近轉任到了省會城市擔任了市長,這讓他感到很疑惑,原來市委書記是一把手,現在轉任省會城市擔任了市長,成了二把手,到底是降職使用還是提拔使用呢?這讓他感到百思不得其解。
這名網友的提問非常有針對性,也非常有探討價值,由於他沒有跟我透露是從哪個地級市轉任到了哪個省的省會城市擔任市長,所以我們必須分層次來分析他這個問題,才能得出比較正確的答案。
地級市的市委書記級別
眾所周知,在我國的行政區划上,地級市是非常常見的行政區劃單位,嚴格意義上來說,地級市並不是憲法中規定的一種行政區劃,在我國憲法規定的行政區劃中,只有中央、省、縣、鎮等四級,地級市只是實際存在的一種行政區劃,它是由原來地區、行署演化而成的一種行政區劃。
地級市與縣之間並沒有行政隸屬關係,二者只是代管與被代管的關係,縣與省之間才有正式的行政隸屬關係,地級市僅僅是嚴格意義上只是設區市概念,也就是說只有各個區才是地級市的親兒子,二者有行政隸屬關係。比如在山東省的臨朐縣的居民身份證上,就不會出現濰坊市三個字,只會出現山東臨朐縣,而在山東濰坊市寒亭區居民的身份證號,就會出現濰坊市三個字。
大家可以看一個非常有趣的現象,那就是公安局的設置就是對區和縣有著非常嚴格的界限。對於公安局來說,如果是縣裡的公安局,那一般都叫縣公安局,它屬於縣政府的組成部門,縣公安局的局長、副局長,都由縣政府或縣人大常委會進行任命。縣委書記、縣長對於縣公安局局長、副局長的提名人選和最終的決定,有著很大的建議權和決定權,縣公安局可以說是會毫不猶豫地聽從縣委縣政府的工作安排。
而各個區的公安局都叫公安分局,它並不屬於區政府的組成部門,而是市公安局的派出分局,屬於市公安局的組成部門。公安分局的局長、副局長的任命都是由市公安局進行任命,縣委縣政府沒有任何的任命權力,一般來說公安分局的人事都是由市公安局進行管理,黨組織關係和日常的工資由所在區委區政府負責。
這就導致了一個很尷尬的現象,那就是有時候區委區政府給公安分局安排的工作,如果和市公安局的相關要求不一致的時候,公安分局會毫不猶豫地聽從市公安局的安排,這讓有的區委區政府感到非常鬱悶和不滿,特別是在推進一些重點項目建設和拆遷工作中,如果沒有公關部門的全力支持和保駕護航,有些重點工作、重點項目、重點工程的推動,就會受到民擾的制約。
由於省的級別是正部級,地級市的級別一般就是正廳級,而各個區的級別是正處級。由於地級市的級別是正廳級,那麼作為地級市的市委書記級別一般就是正廳級,這裡強調的是一般的概念,因為有一部分地位特別重要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可能由省委常委兼任,那麼市委書記級別也是副部級,比如江蘇省蘇州市、江西省贛州市、河南省洛陽市、河北省唐山市、湖北省襄陽市、陝西省延安市、吉林省延邊州、山東省煙台市等。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這些地級市的市委書記是由省委常委兼任,但並不代表這些地級市的級別是副部級,這些地級市的市長、市政協主席只是正廳級領導幹部,下屬各個區縣和各部門的一把手也只是正處級領導幹部。
省會城市的市長級別
除了4個直轄市,我國大陸22個省和5個自治區共有27個省會城市,雖然都是省會城市,但實際上省會城市的行政級別並不是一樣的,而是分成了兩種,一種是副省級城市,另一種就是普通的省會城市,行政級別只相當於地級市。
在我國的城市行政級別中,副省級城市是非常特殊的存在,它介於直轄市和地級市之間,屬於副部級的組織架構,副省級城市的行政級別是副部級,市委書記的級別自然也就是副部級幹部。
綜合考慮城市的經濟實力,發展定位,歷史貢獻,區域帶動力等各方面因素,我國共有15個副省級城市,從北到南分別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吉林省長春市,遼寧省瀋陽市和大連市,山東省濟南市和青島市,陝西省西安市,江蘇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漢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寧波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和廣州市。
需要說明的是,副省級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主要是指市委書記、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的組成機構、工作部門等領導的行政級別。
副省級城市的四套班子一把手是副部級,其中市委書記是由省委常委兼任。雖然一般省會城市的市委書記也是由省委常委兼任的,但是除了10個副省級省會城市,其它的省會城市仍然只是普通地級市,並沒有因為市委書記是省委常委,而提高城市的行政級別。
副省級城市的級別是副部級,市委書記、市長、市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是中管幹部,也就是副部級領導,需要中央提名或者是直接任命,即市委書記由中央任命,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由中央提名,按照有關法律程序任命。副省級城市的市委常委會、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政府、市政協等4套班子的副職是正廳級領導幹部,他們屬於省管幹部,由省委直接任命或者提名。
15個副省級城市中有10個是省會城市,另外5個是該省經濟實力最強的經濟大市(寧波市、廈門市除外),分別是遼寧省的大連市,山東省的青島市,浙江省的寧波市,福建省的廈門市和廣東省的深圳市。
除了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吉林省長春市,遼寧省瀋陽市,山東省濟南市,陝西省西安市,江蘇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漢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杭州市,廣東省廣州市等10個省會城市的行政級別是副部級,我國大陸另外的17個省會城市只是普通的地級市,也就是說這些地級市的市長只是正廳級領導幹部。
如果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副省級城市省會擔任市長
如果普通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副省級城市省會擔任市長,這個就是非常明顯地提拔了,因為普通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只是正廳級領導幹部,屬於省管幹部,而轉任到副省級城市擔任市長,那就是副部級幹部,成為了中管幹部。
從普通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副省級城市省會擔任市長,不僅行政級別由正廳級變成了副部級,而且由於副省級城市的經濟體量、綜合影響力要比普通地級市大幾倍甚至十幾倍,工作的職權在深度和廣度上也是得到了進一步延伸。
一般來說一個省都有10多個地級市的市委書記,這些地級市的市委書記都是正廳級,能成為副部級領導幹部是大多數地級市的市委書記人生夢想,因為不僅能夠實現級別的提升,只有副部級幹部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高級幹部,可以享受相應的住房和秘書待遇,更重要的是實現了人生的價值,更好地施展自己的人生抱負,所以一旦成為了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級別自動就成了副部級,這是很多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夢寐以求的結果。
如果能成為副省級城市的市長,在仕途的進一步發展上也是非常令人看好的,如果是比較年輕的副省級城市的市長,能力又比較突出,非常有可能被提拔為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一旦被提拔為了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那麼自然也就是省委常委了,成為了省委常委班子成員。
在一個省里的省委常委兼副省級城市的市委書記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從職務含權量來說,在常委班子中也僅次於省委組織部部長、省紀委書記,而且如果在副省級城市市委書記任上乾的比較出色,還可以直接提拔成省委副書記,甚至一步到位成為省長,這些都有先例。
如果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普通省會城市擔任市長
如果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了普通省會城市擔任市長,從行政級別上來說並沒有發生什麼變化,因為都還是正廳級領導幹部,屬於省管幹部。
從工作的權威性上來說,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到省會城市擔任市長,應該是有所下降,因為在地級市擔任市委書記是妥妥的一把手,在地級市對人事、財政還有重大項目安排上,具有說一不二的權威。而到了省會城市擔任市長,只是市政府的一把手,上面還有省委常委兼任的市委書記,在幹部人事權上沒有太大的話語權,只有建議權,在權力的廣度和深度上,被市委書記壓制。
當然這個被市委書記壓制也是非常正常的,因為省會城市的市委書記雖然從市委書記本身的職位是正廳級,但都是由省委常委兼任,省委常委是副部級領導,對普通省會城市的市長本來就是一種降維打擊,具有絕對的權威。
而且整體來看或者是長遠來看,由於省會城市的經濟體量和影響力比一般的地級市要大很多,所以擔任省會城市的市長在發展的前途上,還有權力的廣度和深度上並非就比地級市的市委書記低。
因為雖然普通省會城市的市長只是正廳級,但是這個正廳級的職權含金量可是要比大多數地級市的市委書記高上很多,除了在人事權上,省會城市的市長沒有決定權,在資金安排、項目建設和其他重要的工作上,省會城市的市長有很大的決定權,一般情況下市委書記也會尊重市長在經濟工作上的權威。
像河南、安徽、湖南這樣沒有副省級城市的經濟大省來說,省會城市的經濟體量幾乎能佔到全省經濟總量的1/3,所以說一個省會城市可能要頂三四個地級市的經濟體量,可想而知省會城市的市長是有多大的責任和權力支配度。
特別是作為省會城市的市長,在提拔擔任省會城市的市委書記上具有先天優勢,因為他是對省會城市各項工作非常了解的領導,一旦省會城的市委書記調走或者是高升,那麼省會城市的市長是非常有希望接任市委書記的,一旦接任市委書記,那麼就可以提拔成省委常委,自動成了副部級幹部,這也是一個進步的快車道,或者是一個終南捷徑。
從實踐來看,在河南省會經常出現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鄭州市擔任市長的情況,鄭州市的經濟體量非常大,GDP已經過了萬億,作為鄭州市的市長崗位是非常重要的,而河南省其他的地級市經濟體量要比鄭州差很多,所以有河南省普通地級的市委書記轉任到鄭州市擔任市長,雖然行政級別還是正廳級領導幹部,但實際是一種變相的重用。
當然由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省會城市擔任市長,這裡面是有一個工作角色轉變的問題,因為很多地級市的市委書記習慣了在地級市當一把手,想問題做決策搞落實,那都是說一不二的存在,習慣了自己當一把手,而一旦又變回了二把手,有時候會不太習慣、不太適應。
有的市長可能會和省會城市的市委書記在工作上出現一些矛盾,相處得並不融洽,而有的則能夠正確認識自己的角色定位,及時調整自己的心態,跟市委書記的關係處理得就非常融洽,這樣也有利於自己的長遠發展。
這裡需要跟大家彙報說明的一點是,以上所說的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省會城市擔任市長,是指很普通的地級市的市委書記,並不是說那些已經由省委常委或副省長兼任的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省會城市擔任市長,這種情況並不是在我們討論範圍之內。比如江蘇省的蘇州市委書記,那已經是省委常任兼任,他已經是副省級幹部,而且是省委常委領導班子成員,按理說也不可能轉任到江蘇省的省會南京市擔任市長,因為南京市的市長雖然是副部級幹部,但並不是省委常委成員,所以這種情況也是不可能發生的。
整體來說,如果普通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了普通省會城市擔任市長,雖然行政級別沒有變,但是從發展前景和權力的深度廣度來說,還是一種變相的重用。
通過以上深入淺出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普通地級市的市委書記轉任到省會城市擔任市長,如果轉任到副省級城市肯定是提拔,如果是轉任到普通省會城市則可以認定為變相重用,但是不能理解為降職使用,因為這是不符合對幹部培養的原則,一般來說,組織部門會把幹部放到更重要、更吃勁的崗位上進行使用,這也有利於充分調動幹部的積極性、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