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網友問我,他們的副市長兼市公安局局長最近調到了省公安廳擔任副廳長,這種安排讓他感到有些奇怪,在他看來好像級別並沒有什麼變化,他問我這種情況是否屬於提拔重用,還是一種變相的降職呢?
證明網友的提問很有針對性,也很有水平,這個問題確實值得研究。因為時光局局長這個職位比較特殊,也比較重要,一般都是由副市長兼任,所以級別比較高,市公安局局長的發展前景相對也是比較看好的,那麼市公安局局長調到了省公安廳的擔任副廳長,到底是屬於提拔重用還是變相降職,我們進行一下梳理分析。
市公安局局長行政級別
這名網友在留言中沒有說具體是哪個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那麼我們只能具體來分析一下,首先我們可以排除肯定不是直轄市的市公安局局長,因為是調到了省公安廳擔任副廳長。
另外也不可能是縣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因為縣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雖然兼著副市長,但級別也只有副處級,根本就不可能調到省公安廳擔任副廳長,因為這中間差了好幾個級別,縣級市也可以排除。那麼剩下的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另一種就是地級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在我國的城市行政級別中,副省級城市是非常特殊的存在,它介於直轄市和地級市之間,副省級顧名思義就是副部級組織架構。
綜合考慮城市的經濟實力,發展定位,歷史貢獻,區域帶動力等各方面因素,我國共有15個副省級城市,從北到南分別是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吉林省長春市,遼寧省瀋陽市和大連市,山東省濟南市和青島市,陝西省西安市,江蘇省南京市,湖北省武漢市,四川省成都市,浙江省杭州市和寧波市,福建省廈門市,廣東省深圳市和廣州市。
由於副省級城市的級別是副部級,所以副省級城市的4套班子的一把手也就是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都是副部級幹部,他們都屬於中管幹部。以此類推,副省級城市的4套班子的副職,也就是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的級別就是正廳級,他們屬於省管幹部。
一般情況下,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都由副市長兼任,而副省級城市的四套班子副職是正廳級領導幹部,如果按照這樣推論的話,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是正廳級領導幹部。
其次,我們來分析一下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眾所周知,地級市的組織架構是正廳級,四套班子一把手也就是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政協主席都是正廳級領導幹部,四套班子的副職也就是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副主任,副市長,市政協副主席是副廳級領導幹部。
由於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一般都由副市長兼任,所以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是副廳級領導幹部。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是,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長是正廳級領導幹部,而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是副廳級領導幹部。
省公安廳副廳長級別
眾所周知,省公安廳是省政府的組成部門,主要負責一個省內的公共安全工作,在省政府組成部門中,省公安廳的位置可以說是最重要的,這從省公安廳廳長是由副省長兼任,就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省公安廳是省政府組成部門,是全省公安工作的領導機關和指揮機關。
省公安廳一般設有警務督察、審計、辦公室、情報指揮、人事、宣傳、教育訓練、警務保障、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刑事偵查、監所管理、禁毒、法制、出入境管理、科技信息化、交通管理、森林公安、機場公安、物證鑒定管理等副廳級或正處級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省公安廳特勤局由公安部特勤局垂直領導,列入省公安廳機構序列。
從省公安廳的行政架構級別來看,省公安廳是正廳級的組織架構,由於廳長是副省長兼任,所以屬於副部級幹部,但這並不意味著省公安廳是副部級的組織架構,省公安廳跟省政府的其他組成部門一樣,仍然還是正廳級組織架構。
由於省公安廳廳長這個正廳級的領導崗位,由副省長兼任,所以省公安廳就富裕出來一個正廳級的領導崗位,一般情況下,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是正廳級領導職務,而其他的副廳長從職務角度來說是副廳級,當然有個別的省公安廳副廳長會兼任所在省的警察學院黨委書記或院長,這種情況也算是正廳級領導職務。
有一部分省公安廳副廳長從職級上屬於一級巡視員,或者從警務序列上屬於一級警務專員,也能享受正廳級的工資待遇,但是這種情況並不在我們討論範圍之內,我們只是從職務的角度來討論。
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調任省公安廳副廳長的情形
由於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是正廳級,如果調任了省公安廳擔任副廳長,一般情況下也會擔任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這種調動安排從職能上來說是一種平級調動,很難說是重用還是不重用,應該都是一種很正常的工作交流。
無論是省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廳長,還是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在公安系統的位置都非常重要,二者在下一步發展前景上都非常看好,都可以直接提拔為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
如果副省級城市的市公安局局長調任省公安廳,只是擔任了普通的副廳長,括弧為正廳級,那麼基本可以認定為是一種降職使用,應該是個人在工作上出了問題,主要是能力不足以駕馭急難險重工作局面。
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調任省公安廳副廳長的情形
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由於由副市長兼任,所以是副廳級領導幹部,如果調任了省公安廳擔任了常務副廳長,那麼就成為了正廳級領導幹部,這很明顯屬於一種提拔,因為級別得到了提升。
那麼如果調任省公安廳普通的副廳長又應該怎樣認定呢?如果由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調任省公安廳的副廳長,雖然行政級別沒有發生變化,都還是副廳級領導幹部,但是在公安系統內部這很明顯是一種重用。
因為公安系統是一個雙重領導的系統,省公安廳跟市公安局之間並不是單純的業務指導關係,而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省公安廳對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人選具有很大的提名建議權,基本上省委組織部都會尊重省公安廳黨委的意見建議。所以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雖然是副廳級領導幹部,和省公安廳副廳長都是一樣的級別,但是在工作上仍然要接受省公安廳副廳長的領導。
所以如果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調任了省公安廳的副廳長,級別雖然沒發生變化,但也是一種重用。這從市公安局局長的發展前景來看,也是一種非常常見的安排方式,不少地級市的市公安局局長工作比較出色的話,很可能就會調到省公安廳擔任副廳長。反過來,省公安廳副廳長几乎沒有到普通地級市擔任市公安局局長的例子,一般都是省公安廳的總隊隊長或者處長提拔到地級市的市公安局擔任局長。
綜上所述,市公安局局長到省公安廳擔任副廳長,是否屬於提拔重用還是降級使用,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