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黃勇:行業「反內卷」需規避壟斷風險

2025年08月24日13:30:14 軍事 8667
專訪黃勇:行業「反內卷」需規避壟斷風險 - 天天要聞

記者 宋笛


專訪黃勇:行業「反內卷」需規避壟斷風險 - 天天要聞

近年來,「內卷式」競爭在多個行業持續蔓延,具體表現為價格機制失靈、低創新同質化競爭與劣幣驅逐良幣、市場無序擴張等現象,反映出市場有效需求不足、資源配置效率下降與產業結構失衡的系統性問題。

2024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規範地方政府和企業行為」,為相關工作開展提供了政府、商事主體二分的系統治理觀。隨後,各部委迅速響應,多個行業陸續通過「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方式著力解決行業內的「內卷式」競爭問題。

其中,各類行業協會和頭部企業的行動值得關注。部分行業在協會和頭部企業的牽頭下,通過座談、協商的方式在「價格自律」「產能自律」等方面達成協議。

這種行為固然可能在短期調整行業內的產能結構,緩解價格競爭,但往往治標不治本,反而引發了關於反壟斷方面的憂慮。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教授是反壟斷領域的知名專家,研究競爭法、經濟法已有40多年。他近期時常收到部分行業協會擬定的「協調成果」,其中一些行為已顯現出反壟斷法律風險。

黃勇指出,從認定反競爭影響的角度,壟斷行為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本身違法」行為,第二類是「核心行為」,第三類是適用「合理分析」原則的一般行為。其中,「本身違法」行為是指基於競爭損害分析理論和執法經驗積累,執法機構無須全面考察其行為的成因和效果,即可認定為壟斷行為的行為。這類行為主要包括價格聯盟、限產限銷和市場區域劃分等。目前一些行業協會的「反內卷」舉措側重於價格與產能方面的協調,不僅可能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下稱「反壟斷法」)的要求,還將給未來中國相關行業產品和企業的出海帶來巨大合規風險。

黃勇認為,行業協會應在法律框架內發揮「反內卷」的積極作用。要實現這一點,一方面,協會要更深刻地理解反壟斷法的精神;另一方面,也要更系統、深刻地理解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政策精神。

黃勇說,不能將「反內卷」簡單等同於「反競爭」,更不能單純通過漲價、去產能的方式「反內卷」。「內卷」有複雜的成因,需要系統性的措施應對,比如規範地方政府補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養創新友好型平台經濟競爭生態等,這也是高層反覆強調要「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原因。

行業協會需警惕壟斷風險

2025年以來,多個行業協會圍繞「反內卷」採取行動,通過發起倡議、組織座談會等形式推進相關工作。參與其中的不僅包括全國性大型行業協會,還包括了眾多細分行業協會、地方性行業協會以及骨幹企業組成的各種自律組織。隨著時間推移,「反內卷」的覆蓋領域從工業領域逐步拓展,至年中,金融等非工業行業也加入「反內卷」行列。

行業協會的「反內卷」倡議聚焦於明確競爭規則、提倡高質量發展等方向。不過,部分行業協會在公開發布的倡議中,也以較為委婉地措辭涉及了產能和價格協調問題。比如,在某行業協會組織的會議公報提到,骨幹企業達成了「暫停擴產」「科學釋放產能,參考供需比60%的合理區間」等協議。

在黃勇看來,行業協會需要在「反內卷」中充分發揮協調行業自律的作用,但這種作用應該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特別要高度警戒行業協會通過協調價格與產能可能引發的壟斷風險。

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其中就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情形。

據黃勇介紹,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在價格和產能產量方面達成的協議被稱為「核心卡特爾」,這類行為是反壟斷法重點監管的行為,在部分國家「核心卡特爾」行為甚至涉及刑事責任。「雖然部分行業協會對價格的協調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下稱「價格法」)作為支撐,但成本的確立也需要經過一個謹慎複雜的過程,行業協會也需要警惕在其中扮演的角色。」

2024年,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發布了《關於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下稱《反壟斷指南》),其中對行業協會涉及壟斷的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反壟斷指南》將行業協會涉及壟斷的行為分為兩類。

第一類為組織達成壟斷協議的情形。其中包括「通過會議、郵件、電話、函件、即時通訊工具等,召集、組織、推動經營者以書面、口頭等形式達成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協議、決議、紀要、備忘錄等」「通過會議、郵件、電話、函件、即時通訊工具等,召集、組織、推動經營者雖未訂立協議或者決定,但達成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調一致行為。」

第二類為組織實施壟斷協議的情形。其中包括「採取搭建平台、設立專班、建立協調機制等保障措施,為經營者實施壟斷協議提供便利性條件」等。

此外,《反壟斷指南》還明確了「高風險行為」,包括「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交換、討論競爭性敏感信息或者通報競爭性敏感信息」「發布行業內指導價、基準價、參考價、推薦價、預測價等,或者制定供本行業經營者參考的價格計算公式,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協調商品價格」等。

其中,「競爭性敏感信息」包括商品的成本、價格、折扣以及經營者的研發、投資、生產等與市場競爭密切相關的信息。「目前,部分行業協會的行為已經引起了法學界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關注和專業論證。」黃勇說。

壟斷行為的豁免程序

在各國反壟斷進程中,豁免制度在經濟衰退或相關產業產能過剩階段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日本在20世紀70年代及90年代多個行業面臨產能過剩時,曾採取一攬子應對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項即為通過臨時立法或反壟斷法中的豁免條款,為行業特定階段的產能和價格聯盟「鬆綁」,以加速行業完成出清。

我國反壟斷法中第二十條也規定了相應的「不適用」條款,總計七條,包括「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等情形。

據黃勇介紹,反壟斷法的豁免條款核心在於,需要論證經營者實施相關協議對市場競爭秩序、消費者福利帶來的益處大於其排除限制競爭的負面影響。但在法律實踐中,要證明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符合上述條款難度非常高,特別是對於價格協議、產能協議等「本身違法」的行為。

除「不適用」條款外,反壟斷法在附則中還規定:「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黃勇說,對農業相關行業的反壟斷豁免是各國在反壟斷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此前也有部分國家通過臨時性立法,在特定階段豁免特定行業的壟斷行為,以此加快推動相關行業走出產能周期。這一經驗可作為目前中國「反內卷」工作的借鑒,但需在立法層面推進落實。

在豁免條件外,豁免流程同樣值得關注。各國反壟斷法豁免分為「直接適用」和「事先審查」兩類,其中「直接適用」以事後審查為主,即經營者可以先達成壟斷協議,在面臨反壟斷部門調查時,再以上述「不適用」條款作為抗辯理由。

中國反壟斷法體系以「直接適用」為主,但在相關法規中也提及了事先備案的流程。比如在2016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關於壟斷協議豁免一般性條件和程序的指南》(徵求意見稿)中,就對「豁免申請」流程作出規定,其中豁免申請的發起人主要為行業協會和經營者。

上述《反壟斷指南》中也明確了行業協會在反壟斷豁免中的作用:「行業協會可以就壟斷協議是否符合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和條件,為本行業的經營者提供指導,並支持本行業的經營者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提出豁免申請。」

黃勇建議,相關行業協會可以在反壟斷法的豁免適用流程中發揮積極作用,推動行業在法定的框架內完成「反內卷」。

在反壟斷法豁免程序之外,黃勇特別提示相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企業,需高度重視相關行為對企業出海的影響。「在全世界大部分國家,反壟斷法都被賦予『經濟憲法』的地位。因此,各國對於各類壟斷行為,特別是『核心卡特爾』行為,會採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如果行業協會和頭部企業缺乏反壟斷意識,未來出海將面臨巨大風險。」

2021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的《企業境外反壟斷合規指引》(下稱《指引》)中也提示了相關風險。《指引》明確,境外反壟斷合規風險重點中即包括「壟斷協議」,壟斷協議的形式「並不限於企業之間簽署的書面協議,還包括口頭協議、協同行為等。」

《指引》在「境外反壟斷風險識別」一節中,也針對行業協會作出若干規定,例如:「在加入行業協會之前,對行業協會目標和運營情況進行盡職調查,特別是會籍條款是否可能用來排除限制競爭,該協會是否有反壟斷合規制度等」「在參加行業協會組織的或者有競爭者參加的會議前了解議題,根據需要可以安排反壟斷法律顧問出席會議和進行反壟斷合規提醒;參加行業協會會議活動時認真審閱會議議程和會議紀要」等。

反內卷」需要「綜合整治」

黃勇提出,不能將「反內卷」簡單理解為「反競爭」。比如,圍繞價格的競爭本身就是市場競爭的重要工具,也是協調市場供需關係的重要信號,不能僅憑行業出現價格戰就將其認定為「內卷式」競爭。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有不少條款和規定涉及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除反壟斷法中關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相關章節外,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價格法等。

例如,價格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屬於不正當的價格行為之一。

今年發布的價格法修訂草案,也針對性地回應了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現實需求,不僅加強了對傾銷行為的監管力度,還新增了「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的內容。

在黃勇看來,「內卷」的出現有著複雜的成因,不同行業「內卷」成因各異,因此需要對不同類型的「內卷」進行成因的類型化研究,採取不同的規制方式,不能一概而論。

黃勇將目前的「內卷」大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政策推動型的「內卷式」競爭,主要集中在部分傳統製造業、「新三樣」、人工智慧等政策傾斜領域。這些領域出現「內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部分地方政府對市場競爭秩序的不合理干預。比如,早期以「產能論英雄」的地方招商引資產業政策,雖然在一定階段加速了產能聚集與產業孵化,但在有效需求釋放放緩的當下,過剩產能的退出反而成了地方財政、勞動就業、GDP增長的負擔。即便這些資金退出市場,也往往難以找到高質量的投資領域,上下游企業掙扎「內卷」成為無奈選擇。

對於這類領域,簡單調整產能結構「治標不治本」,更重要的是推動產業政策方向和方式的變化。黃勇說,地方政府不合理的補貼政策和同質化的招商引資思路已到了迫切需要改變的時刻,此前出台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就是從法規上邁出的重要一步。」

第二類是市場扭曲型的「內卷式」競爭,比如電商、外賣、貨運平台等行業。這些行業出現「內卷」的成因是多維度、生態化的系統性問題:在經濟增長承壓時,消費者對價格維度的競爭高度敏感;而在平台經濟增量市場競爭向存量競爭結構轉型升級的過程中,價格、質量、服務、創新等多維度市場競爭逐漸向單向度價格競爭坍縮。

此外,平台經濟雙邊市場固有屬性衍生出的交叉補貼、零價行為等互聯網新型商業模式,疊加資本市場對此類互聯網企業市場份額高度重視的槓桿效應,使得相關產業用低價換取市場份額的短期策略逐漸演變成常規手段。

這類「內卷」與政策推動型「內卷」不同,其本質是一種市場價格信號的失靈與對利益分配的生態化扭曲,對其規範應當從明確競爭規則、規範各主體競爭行為入手,特別要注意相關規制對上下游造成的影響。

第三類是行為侵權型「內卷式」競爭,往往表現為大量低價、低質的侵權產品充斥市場,優質企業在惡性競爭中被邊緣化,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逆向淘汰機制。

這種表面的市場繁榮掩蓋了實體經濟價值創造的空轉與資源配置效率的下降。這類「內卷」行為之所以猖獗,更多是由於違法成本與違法收益倒掛,導致經營者明知違法卻仍為之。

針對這類「內卷」,需要不斷強化諸如知識產權保護等市場制度建設,提升執法機構的數字化監管能力,壓實各方主體責任,推動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持續完善。

黃勇強調,目前中國部分產業中出現的「內卷」,有著複雜的成因與傳導機制,整治過程中需要尊重市場調節規律、行業發展規律、科技創新規律,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明確政策間的協調關係,完善政策間協調機制,從競爭政策、產業政策、財政政策、就業政策等方面多管齊下,做到有疏有堵、標本兼治。這也是中央反覆強調要「綜合整治內卷式競爭」的原因——不能一刀切,更不能簡單片面地理解「反內卷」的政策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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