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關於養老金待遇差距的討論熱度不減,其中一種聲音格外引人關註:呼籲取消「視同工齡」,認為這是快速縮小養老金差距的「良方」。這種觀點看似直擊痛點,但細究之下,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究竟如何?取消視同工齡,真的就能一勞永逸地解決養老金差距問題嗎?

第一、視同工齡:特殊歷史背景下的制度安排
要理解這場爭論,首先要明白什麼是視同工齡。簡單來說,視同工齡是指職工在特定歷史時期參加工作,雖未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但其工作年限經認定後,可等同於實際繳費年限,計入養老保險總繳費年限中。這並非憑空給予的福利,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中一項重要的銜接政策。
那麼,哪些人擁有視同工齡?
企業單位人員: 主要是在1992年之前(部分地區為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他們與單位建立了正式的勞動關係。這部分人群在養老保險制度全面建立前已為國家建設付出勞動。
機關事業單位人員: 主要是在2014年9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參加工作的在編人員。他們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同樣被認可。
認定視同工齡並非隨意,嚴格依據個人人事檔案中的原始記錄進行審核確認。它是對特定歷史階段職工勞動貢獻的一種制度性確認,是保障其退休權益的關鍵環節。

第二、取消視同工齡:真能「削峰填谷」縮小差距?
呼籲取消視同工齡的核心邏輯在於:擁有視同工齡者通常能獲得更高的養老金,尤其是通過「過渡性養老金」這一獨特設計。
具體體現在:
增加總繳費年限: 視同工齡直接計入總繳費年限。對於在1992年(企業)或2014年9月(機關事業)之前就參加工作的人來說,其累計繳費年限自然比同齡但晚參加工作的人長得多。
推高過渡性養老金: 這是關鍵所在。在計算視同工齡對應的養老金待遇時(即過渡性養老金),其「平均繳費指數」通常被設定在一個較高水平(如130%-140%)。這個指數遠高於許多靈活就業人員或後來參保職工的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可能在60%-100%區間)。高指數疊加視同工齡年限,使得這部分過渡性養老金的數額相當可觀。
因此,取消視同工齡,確實能立竿見影地抹平這部分因歷史政策差異帶來的「額外」待遇,短期內似乎能縮小特定群體間的養老金差距。

然而,這種「削峰」式的做法,其合理性與公平性卻值得商榷:
忽視歷史貢獻與制度承諾: 視同工齡對應的是職工在計劃經濟時期或改革初期為國家和社會付出的勞動。當時實行的是「低工資、高福利」模式,職工創造的財富大部分以利稅等形式上繳國家,個人並未直接積累養老儲蓄。視同繳費年限及過渡性養老金政策,本質上是對這部分歷史貢獻的認可和補償,是國家對那一代職工養老責任的制度性承諾。單方面取消,無異於對歷史貢獻的否定和對制度承諾的違背,顯失公平。
代際公平問題: 養老金制度需兼顧代際公平。要求特定歷史時期的老職工,因後來制度的改革而承擔主要損失,不符合代際公平原則。他們已無法回到過去進行實際繳費。
治標不治本,且易引發新矛盾: 養老金差距成因複雜,包括地區差異、行業差異、繳費基數差異、繳費年限差異(非視同部分)等。取消視同工齡僅針對特定歷史因素,對解決其他根源性問題作用有限,甚至可能掩蓋了更深層次的制度完善需求。更重要的是,粗暴取消會直接損害數百萬甚至上千萬「中人」和「老人」的切身利益,極易引發強烈的社會不滿和不穩定因素。

第三、時間:化解視同工齡問題的自然力量
與其寄希望於人為取消這一帶有歷史烙印的制度設計,不如理性看待其自然演進的規律:
群體規模自然萎縮: 對於企業職工,擁有1992年前工齡的退休人員已越來越少。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人員,2014年9月前參加工作的群體雖仍相對龐大,但隨著時間的推移,這部分人群也將逐步退出歷史舞台。這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自然遞減過程。
「新人」無此問題: 1992年後參加工作的企業職工、2014年10月後參加工作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其養老待遇完全基於實際繳費年限和繳費水平計算,不再涉及視同工齡問題。制度已實現並軌,「視同工齡」終將成為歷史名詞。
人為干預弊大於利: 在群體自然萎縮的大趨勢下,強行取消不僅缺乏道義基礎,更可能因小失大,破壞制度的穩定性和公信力。尊重歷史、尊重契約,讓時間自然化解這一問題,是更為穩妥、也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選擇。

結論:理性看待差距,積極規劃未來
綜上所述,視同工齡是特定歷史條件下養老保險制度轉軌的產物,是保障特定群體權益的必要安排。呼籲取消視同工齡以縮小養老金差距,雖直指表象問題,卻忽視了其深厚的歷史背景和制度承諾,在公平性和可行性上存在重大缺陷。 它並非縮小差距的「特效藥」,強行實施可能帶來更大的公平隱患和社會風險。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擁有視同工齡的群體規模正在且必然持續縮小,這一問題終將隨著時間推移而自然消解。與其糾結於無法改變的過去,不如著眼於可把握的未來。

對於沒有視同工齡的廣大參保人而言,深刻認識到養老金「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基本原則至關重要:
儘可能延長實際繳費年限。
在能力範圍內,選擇更高的繳費基數。
積極了解和參與國家大力推廣的個人養老金制度等補充養老渠道,為未來的退休生活增添一份自主保障。
養老金制度的完善是一個長期、動態的過程,目標是追求更廣泛、更可持續的公平。解決差距問題,需要的是制度的漸進式優化、歷史責任的妥善承擔以及對個人積極積累的引導,而非對歷史貢獻的簡單抹平。尊重歷史,面向未來,才是實現養老金制度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