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狙擊題材或者戰爭/槍戰題材的影視劇里,狙擊手將敵人套在瞄準鏡里,然後一扣扳機,「呯」,敵人就完了。
但事實上,如果能在瞄準鏡里那麼清晰的看清敵人,說明敵人離你已經非常近了。這是非常危險的。狙擊手不會將敵人放那麼近才開槍——當然啰,特警狙擊手除外。因為特警狙擊手面對的敵人是犯罪分子,他們的狙擊槍射程在兩百來米左右,狙擊距離一般在30至150米之間。
另外,狙擊手不會將瞄準鏡的倍數調那麼大的。因為你將倍數調得越大,你的視界就越窄,不利於觀察周邊的敵情。當然啰,如果狙擊手旁邊配有觀察手的話,那沒問題。
說到狙擊手,還有一個被影視劇玩壞了的知識。在一些影視劇里,警察(包括特警、武警)面對犯罪分子劫持人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行為時,都會請求軍隊派狙擊手幫忙。其實,這是錯誤的。
第一,警察(包括特警、武警)內部也有狙擊手,他沒有必要向軍隊求援。
第二,軍隊狙擊手跨界執行任務,手續繁瑣,等你一套流程走下來,說不定犯罪分子都已經開始犯罪了。
第三,有道是「遠水不解近渴」,軍隊狙擊手時常要訓練,不可能永遠有人在家待命。打比方說,假設我所在的廣州市發生犯罪分子劫持人質事件,廣州公安向南部戰區求援,讓軍隊派狙擊手幫忙制服犯罪分子。而此時南部戰區的狙擊手正在湖北神農架的密林深處訓練,等雙方一套流程走下來,南部戰區再派飛機去湖北神農架把狙擊手接到廣州,黃花菜都涼了。
第四,軍隊狙擊手和警察狙擊手執行的任務不一樣,完成任務的標準也不相同,讓軍隊狙擊手跨界執行任務,出了事情這責任不好分。警察狙擊手要求做到一擊斃命的同時,還要中止犯罪分子的各項機能。比方說有個犯罪分子劫持了人質,並在人質周邊安放了遙控炸彈。警察狙擊手接到擊斃犯罪分子的命令後,會朝他的腦髓(也就是小腦和脖子之間的位置)開槍。因為這個部位除了能一槍斃命以外,還可以馬上中止犯罪分子的其它各項機能。如果不打這個部位,萬一犯罪分子垂死掙扎,在最後一刻按下了起爆按鈕或者殺害了人質,引起重大傷亡,那後果就嚴重了。要知道,在抓捕犯罪分子的周邊,不但有警察,有人質,可能還有圍觀的吃瓜群眾,還有報道這事的媒體記者。但軍隊狙擊手則沒有一槍斃命的要求——有時候狙擊手還故意只將敵人擊傷,故意引敵人的戰友去救人,他再來個「圍傷打援」,將前來救人的人逐個擊斃。
第五,軍隊和警察的性質是不同的。警察狙擊手在擊斃犯罪分子時如果不幸誤傷了無辜群眾,是要負法律責任的;但軍隊狙擊手在執行任務時誤傷平民,是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的。因為在戰場上,你根本分不清對方是平民還是敵人假扮的平民。對越自衛反擊戰時,敵人就是利用我軍愛護老百姓這個優良傳統,化妝成平民對我們的戰士搞偷襲,讓我們的戰士吃了很大的虧。
正因如此,所以軍隊派狙擊手跨界執行任務,是編劇編出來的,現實中並不存在這種情況。
某些影視劇里,只要給槍械裝上消音器,它們就秒變無聲槍械。其實,無論是手槍也好,衝鋒槍也好,裝上消音器並不能讓它們變無聲,只是將聲音變小而已。雖然是變小了,但它們開槍時發出的聲音起碼也在90至110分貝之間。所以,影視劇里那種所謂的無聲手槍、無聲衝鋒槍是不存在的。
某些影視劇里,主角拿著衝鋒槍啪啪啪的打個沒完,從來沒見他換彈匣;而有些影視劇里有換彈匣的戲了,但又隔很久才換。其實,衝鋒槍在全自動連髮狀態下,30發的彈匣只需要十來秒鐘就打光了。像影視劇里拿著衝鋒槍一直開火,不換彈匣或者說很久才換彈匣,是錯誤的。即便是使用70發彈鼓供彈,在全自動連續射擊的狀態下,它也就半分鐘左右就把子彈打光了。
看現代空戰影視劇,總有這麼個橋段:敵方發射的導彈,追著主角駕駛的戰鬥機的屁股跑,主角一邊打開加力,一邊釋放干擾彈,一邊駕駛戰機做劇烈的機動,一翻操作後,終於將導彈甩掉或者提前引爆,轉危為安。這個橋段確實讓觀眾看得很刺激,但要是在現實的空戰中,哪個飛行員遇到這情況,還是跳傘逃生為妙。假如在現代空戰中,你目視都能看到敵方導彈了,那表明你已經處於敵方導彈的「不可逃逸範圍」之內,無論是開加力也好,釋放干擾彈也好,做劇烈的機動也好,都沒有用了。你說你想跟導彈比速度,呵呵,對不起,現在的空空導彈、地(艦)空導彈速度都超過3馬赫以上。而現在的戰機,即便是打開加力,速度頂多也就2.4馬赫左右——飛得最快的是俄羅斯的米格31截擊機,最大速度2.8馬赫。跟導彈比速度,簡直是龜兔賽跑。跟導彈比機動?也不靈。現代戰機頂多只做十來個G的動能,但導彈輕輕鬆鬆就能做幾十個G的動能,跟它比機動,無疑是關公面前耍大刀。而且戰機還要考慮飛行員的承受能力,即便它能做到十來個G的動能,飛行員也受不了。至於說釋放干擾彈,無論是紅外干擾彈還是萡條幹擾彈(一般都是兩種一塊釋放的),作用都有限。因為現在的導彈通常都採用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複合制導模式,抗干擾能力非常強。特別是近距格鬥的紅外成像制導模式,能像眼睛一樣看到戰機的模樣,紅外干擾彈對它沒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