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起,國家稅務總局正式實施《納稅繳費信用管理辦法》在該辦法當中,首次也將社保的繳費納入到了統一管理體系當中,也就是說今後企業的信用評價方式要通過社保繳費來確定,所以社保繳費不單單是企業單位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今後還將被納入到信用管理評價方式當中,對於企業的要求將會變得更加的嚴格,同時對於我們參保人員來說算是一個利好消息。
當然在信用管理辦法當中,也明確指出了繳納社保的要求和規定,如果企業單位不按照規定完成相應的繳費,那麼可能會面臨很多方面的問題,比如說面臨信用評價的問題面臨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甚至還會影響到,企業辦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方面的事項,所以說對於企業單位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所以一定是要引起重視,那麼主要體現在這以下幾個方面。
第1個方面,勞動合同簽訂所在地和社保繳費地要一致
這種情況主要是規避,虛擬建立勞動合同的情形,比如說有很多企業單位,他建立這種虛擬勞動合同,實際上員工本人並不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只是建立這種虛擬的勞動合同來繳納社保,這種情況下就很有可能造成兩地不一致的情形,也許最終會對企業單位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
所以這樣的做法也是得不償失的,作為企業單位來講,一定要避免這種方式要合理處理好勞動合同和社保繳納,包括今後個人所得稅申報時三者的一致性。因為這就是所謂典型的三位一體,這也是在交稅信用管理辦法當中所明確規定的。
第2個方面,工資與社保繳費基數保持一致
在過去有很多企業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在選擇繳費基數方面,都選擇一個最低繳費指數60%,這種情況下大多數是來自於民營企業和私營企業,因為就可以有效的降低用工成本,因為作為員工本身來說他承擔最低的繳費,而企業單位所承擔的繳費標準依然是一個最低標準,這樣一來的話用工成本就會更低一些。
但是最新出台的信用管理辦法當中明確了必須要和工資保持一致,也就是說員工的工資如果說不低於最低繳費指數,那麼就要嚴格的按照,相應的繳費基數來繳納社保,就不能夠再按照最低標準來進行繳納了,一般就是根據,上一年度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標準,來確定社保的繳費基數就可以了。

第3個方面,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全員繳納社保
和員工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就應該依法為其正常的繳納社保,因為要確保勞動合同社保繳納和個稅申報的三者的一致性,那麼不能說簽訂勞動合同以後,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很顯然這也是違反了信用管理的辦法,在過去可能這種現象還是比較常見的,那麼今後則是完全不允許的。
也就說白了要給自己的全部員工正常的去繳納社保,不論是建立正式勞動合同的,還是建立第三方勞動合同的,只要是以勞動合同為基礎,就應該正常繳納社保,其實這也是勞動合同法的明確規定,所以說不繳納社保,不但是對於一個企業單位可能會造成法律法規的影響,今後可能還會造成企業信用評價的影響。
綜上所述
2025年7月1日起,由國家稅務總局所推出的繳費信用管理辦法,即將實施重點是針對於企業社保管理,進入到了一個新的模式,那麼對於企業單位來說,也會有更加的緊密性和緊迫感,當然對於參保員工來說也算一個好消息,因為這樣的話就能夠很大程度上獲得一份社保,奠定重要的基礎。讓自己今後能夠繳納社保,也能夠享受到一份養老金和醫保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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