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日,大連籍遊艇「水源69」載客出海海釣,返航途中自沉,船上共7人,其中5人死亡、2人失蹤,是近年來傷亡最嚴重的一次遊艇事故。該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全面調查。最近,調查組公布了調查報告,從內容來看,該報告確實是專業、全面、公正、客觀的,為以後遊艇事故責任劃分提供了很好的案例。
下面我們一起對報告進行簡單梳理,看看事故發生的原因及相關責任。

一、「水源69」遊艇
該遊艇三證齊全,總長7.2米,事發時證件在有效期內,登記為大連籍,IV航區,承載6人,滿足遊艇航行所需要的登記證書。
二、駕駛人員
該艇出海航行時駕駛人員陳**擁有大連海事局簽發的二等遊艇操作人員適任證書,持證情況符合《遊艇安全管理規定》要求,具備該遊艇駕駛資格。
三、事發環境
調查顯示,事發時海面能見度良好,西南風6級,漲潮,流向西北、流速較快,浪高約1米,其天氣條件差不多已經是該遊艇檢驗證書要求的上限。事發地符合IV航區距岸要求,很難判定是否超出航區,但當時海浪對於該艇應該是構成一定的航行風險。
四、承載人數
該艇檢驗證書列明最高承載人數為6人(包括駕駛人員在內),調查組調查發現該艇事發時共有7人,屬於超載,駕駛員在出海報備中隱瞞了實際承載人數,即僅報備6人在船,違反了出海報備的相關規定。
五、載客經營
該艇本次出海,是船東(即駕駛員)接受客戶預定及支付費用的商業行為。調查報告指出,該艇未獲得休閑漁業的經營資格,而根據大連相關規定,大連區域並未發布遊艇租賃經營的相關規定,因此該艇屬於未經許可的遊艇租賃經營活動。
六、事故原因
報告中列明,經過事故調查組的綜合分析和推斷(由於搜救過程中及事後掃測均未能發現遊艇「水源 69」,且該艇AIS航跡不完整,所有在艇人員均在事故中死亡(失蹤),調查組根據現有證據資料推斷了事故經過和可能的事故原因),「水源69」在返航途中遭遇較大風浪,強風、急流、浪涌對船艇操縱性能和穩性的不利影響,以及遊艇駕駛員可能存在的應急操作不當,是導致船艇自沉、造成本次事故的可能原因。
七、責任認定
由於該艇沉沒,船上7人中5人死亡、2人失聯,該艇所有權人為當時駕駛人員,也在事故中死亡,事故原因是根據現有證據資料推斷所得,無法對本起事故進行責任認定。
八、發現問題
1.該艇事發時超載,出海未準確報備出海人數。
2.該艇未做休閑漁業檢驗和登記,船東未具備休閑漁業的經營資格,違反休閑漁業船舶相關管理規定。
九、船東及駕駛人員責任處理建議
根據相關規定,遊艇超載及非法經營,遊艇及駕駛人員必須接受處罰,但該艇實際已經滅失,遊艇所有人及駕駛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十、相關機構責任處理建議
報告建議對於三個機構及人員進行依法處理,包括建議旅順口區人民政府對旅順口區海洋發展局進行處理,建議旅順口區人民政府對旅順口區江西街道辦事處進行處理,建議大連海事局對大連旅順海事處進行處理。

從調查報告可以看到,該艇是正規登記且有合資質駕駛人員,但其出海的海釣活動卻是收取費用的商業行為,並且出現了超載行為。在遇到天氣變化後,遭遇惡劣天氣影響,駕駛人員可能出現操作不當,從而引發遊艇自沉,導致嚴重後果,完全是遊艇所有人及駕駛人員的因素導致的,跟海事管理部門不存在直接的關係,這點從事故調查報告就可以清楚了解。
現有的遊艇出海報備制度,要求船東必須如實報備人數,而根據遊艇的額定承載人數搭載人員,是每一個駕駛人員必須遵守的法律法規,也是保障遊艇及船上人員安全應盡的責任,一旦違反就必須要承擔超載所導致的後果。該艇駕駛人員故意隱瞞實際人數,屬於對相關管理部門的欺騙行為。在實際的海事監督中,完全不具備當場核實人數的條件,更多的是通過不定期的抽查方式進行監管,這在各行各業的管理實踐中同樣如此。因此,對於超載行為必須進行嚴懲,船東及駕駛人員也應該自覺遵守相關法規。
報告認定該遊艇出海為休閑漁業行為,且根據休閑漁業船舶相關管理規定認定其為非法進行休閑漁業活動。遊艇出海海釣,是否屬於休閑漁業行為,必須根據休閑漁業的構成條件進行判斷。該遊艇本次出海是接受商業付費的出海,但出海海釣的魚獲是用於銷售還是參與者本身的休閑娛樂,完全是兩種不同的行為。如果參與者將海釣所獲的魚獲用於銷售,則可以歸類為休閑漁業活動,並根據休閑漁業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和處罰,而如果參與者海釣僅僅是為了休閑娛樂用途,不以將魚獲銷售為目的,則是否應該認定為未經許可的遊艇租賃行為,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呢?
本次事故導致嚴重的人員傷亡,值得船東、駕駛人員及相關機構反思。遊艇航行具有一定的風險,駕駛人員必須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能,敬畏自然,不冒險,切實保障遊艇及人員安全。遊艇活動是一種休閑娛樂行為,如果將遊艇的休閑娛樂用於商業活動,就會變成一種商業行為,則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許可,嚴格遵守相關法規,並必須承擔起保障第三者安全的責任。
而管理部門面對未經許可的遊艇租賃經營行為,要如何依法執法,切實保障第三者的權益,同樣值得深思。面對越來越多的市場需求,不能「一禁」完事,地方政府建立相關的管理規範勢在必行,將遊艇租賃納入管理範疇,規範產業健康有序發展,如海南自貿港、廈門等地,各個管理部門根據相關的許可權就可依法履行管理職責。這一點,在調查報告中也有提及。
本起事故的教訓是深刻的,也提醒市民,出海有風險,租艇需謹慎。小型遊艇的船東和駕駛人員,對於遊艇的性能和自己的技能,要有足夠的認識,才能保障安全。面對遊艇出海休閑娛樂的需求,管理部門如何納入管理的範疇,避免野蠻私下發展,也應該面對和重視!通過案例各方如何吸取教訓,共同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值得深思,面對遊艇安全事故,每一個部門都應該承擔起自己的責任,而不僅僅是海事部門一家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