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建議|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個稅法,減輕養老育小的負擔

2024年03月06日19:55:04 國際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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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張翼建議「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個稅法」,即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為以家戶為計稅單位申報的家戶人均收入所得稅。

張翼認為,當前的改革,要適應於經濟社會變化的需要,在制度設計上進一步完善與改進,在代內與代際分配之間體現出社會公平。

為何要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稅?

張翼解釋此則建議的初衷包括:第一,以家庭為單位申報,不會增加制度轉軌成本。以往個人所得稅法的每次修改,都基於個人收入並以個人所得為基數征繳個人所得稅或減免個人所得稅。在2018年第七次修改之後,經過2023年的完善,個人收入所得、租房租金、購買唯一住房按揭貸款、0-3歲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支出、贍養老人、大病醫療支出等數據,都已通過個人填報進入個稅征繳信息系統。從所得稅征繳成本上來說,大數據完全能夠降低制度的轉軌成本。

第二,當前個人所得稅的抵扣減免政策設計,以稅基之上納稅人的收入累進計稅,但卻以固定定額抵扣減免,是典型的「等額減免」、「逢人減免」和「逢項減免」,而沒有考慮到不同納稅人的稅負壓力的差異化問題。

這就是說,雖然當前個人所得稅的記稅抵扣辦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來扣減辦法的某些不足之處,但這種記稅辦法屬於「一刀切」的抵扣減免,而無論納稅人每月的收入高低,也無論納稅人全年收入總量的多少,均採取同一標準分項逐一同等彙算減免,這使個稅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收入調節作用,並不有利於擴大中等收入群體,但卻使高收入群體也能夠藉此減免稅收。

第三,不以家庭為單位彙集申報而以個人分項申報,沒有考慮納稅人申報所涉及到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實際收入狀況。

在60歲以上的退休老年人中,不同的人參加的是不同的養老保險,所以其在退休之後的養老金的保障能力存在客觀差別。比如說,2022年,全國年滿60周歲的城鄉居民養老金平均每月僅為198元。即使在東部沿海地區,城鄉居民每月獲得的養老金也大多在200-300元之間。但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則在連續多年的連增之後已超過人均3300元左右。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之後的養老金還要高一些。因此,如果不考慮家庭勞動力人口的贍養對象的實際養老金獲得情況,而以每位老人固定減去定額數值而申報個稅的無差別減免辦法,有失公平公正原則。但如果以家庭人均收入申報個稅,就可以避免此種不公正問題。

第四,在考慮納稅人的「養老」負擔的同時,還需要充分重視其「養小」負擔壓力的差異化問題。實際上,在當前需要解決的社會建設問題中,老齡化問題與少子化問題應該同時並重。納稅人的收入所得,在家庭部門的再分配中,除需要考慮自身消費需求外,還必然要在「養老」與「養小」之間進行必要的分配。

但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還沒有完全處理好家庭部門「養小」的差異化壓力問題。實際上,財政部每年要拿出大量資金用於減輕「三育」成本。2023年修改之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考慮到了0-3歲嬰幼兒的稅收減免與扣除問題,但這種減免也是「逢生即減」,而沒有考慮到不同納稅人家庭的撫養壓力的不同問題,也沒有考慮到一個人在全生命周期的婚配與家庭生育問題,更沒有考慮到就業市場景氣程度與經濟波動所造成家庭成員的就業、失業等變化問題。

比如:假定一個成年男性就業人員的月收入為20000元,但如果其是單身生活,則其納稅後的生活會相對比較充裕。但如果這個成年男子結婚並生育了孩子,如果其妻子為撫養年幼的孩子而辭去工作,則這個成年男子在勞動力市場上掙到的每月20000元工資,實際要負擔其全家三個人的消費(或者還需要從儲蓄中拿出一定的金額以支付保姆費,或許還要拿出一定的金額贍養其年老的父母)。考慮到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稅收減免,則其還是要繳納較高的稅收,降低其家庭人口的平均所得,使個人所得稅法很難發揮家庭友好型社會建設的需要——尤其是很難滿足那些同時需要贍養退休金較低的年老父母或撫養一個或兩個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的需要。

「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個稅法」如何做?

基於上述的理由,張翼建議將個人所得稅改革為以家戶為計稅單位申報的家戶人均收入所得稅。

張翼認為,這種制度設計,鼓勵了納稅人對老年父母的贍養責任,也有利於提振低收入群體和中等收入群體初婚夫婦的生育意願,是一種家庭友好型制度設計。這種稅制設計,既有利於「紮實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實質性進展」,也有利於提振內需。

他的具體建議包括:第一,要充分尊重納稅人的個性化選擇,即允許納稅人以個人收入申報個稅(視個人為「一人戶家庭」或「單身家庭」),也允許納稅人以家戶為單位申報人均所得稅。在制度轉軌期,將納稅人以個人為單位申報的稅基設計為與以家戶為單位申報的稅基相同,將納稅申報權交給納稅人自己選擇。

第二,為建構家庭友好型社會,在制度運行一段時間後,應該設計出更加鼓勵以家戶為單位申報人均收入所得稅的誘導機制,使以家戶為單位申報的稅率負擔相對較輕——繳稅率稍低於以個人為單位申報的稅負。

「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原來都在『個人所得稅』的『個人』身上做文章,很難形成可持續性制度配置。但如果以家戶或實際贍養壓力和撫養壓力為基礎設計所得稅減免政策,則其會更明確地彰顯稅制的公正性。」張翼說道。

張翼認為,這一改革如果與低保制度、托兒制度、義務教育制度、養老制度等相銜接,還可以完善社會建設的法律體系,使之通過年終計稅後的「退稅制」或「負所得稅制」而及時讓低收入人口獲得實實在在的好處,提升人民在高質量發展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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