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為鏡,可以明得失;以案為鏡,可以正風紀。利用反面典型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是一體推進「三不腐」的重要舉措,是推動黨員幹部築牢思想防線的有力抓手。為用好用活身邊案例,做深做實紀法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幹部受警醒、明底線、知敬畏、存戒懼,「廉潔四川」網站、微信公眾號自2023年2月14日起推出《以案為鏡》欄目。
該欄目聚焦發生在群眾身邊、蠶食群眾切身利益的「蠅貪蟻腐」,通過多角度剖析基層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違紀違法典型案件,既做到警鐘長鳴,又開展釋紀釋法,持續發揮用身邊案教育、警示身邊人的作用,不斷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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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澤加,男,藏族,1977年11月生,四川新龍人,1997年8月參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新龍縣委統戰部副部長,拉日馬鄉黨委副書記、鄉長、黨委書記、人大主席,銀多鄉黨委書記等職。
2022年7月,澤加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新龍縣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2年10月,澤加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犯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2年12月,澤加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3萬元,繼續追繳其貪污所得17萬餘元和受賄所得36萬元。
【案探】
「小時候,能吃上氂牛肉乾、喝上酥油茶就很開心幸福了。這些年,我沉溺在紙醉金迷、燈紅酒綠的『幸福』生活中,面對金錢的誘惑,沒有守住底線,最終一步步墮落到違法犯罪的漩渦里……」留置室里,澤加回顧自己的人生,流下了悔恨的淚水。
甘孜州新龍縣銀多鄉原黨委書記澤加接受審查調查。
澤加出生於一個並不富裕的藏族農村家庭,1999年,從衛校畢業後,澤加被分配到新龍縣子拖西鄉衛生院工作。作為一名醫生,他工作認真負責、醫術精湛,獲得了群眾讚譽,也得到了組織認可。2001年,澤加作為本地少有的雙語幹部,被組織提拔擔任子拖西鄉人大副主席,自此走上了從政之路。
由醫務工作轉為行政工作,從鄉鎮副職到黨政「一把手」,澤加成為由醫入仕的榜樣。然而,事業發展順風順水的背後,澤加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卻悄然出現了偏差。
原來,隨著職位的升遷,澤加身邊稱兄道弟的老闆「朋友」越來越多,推杯換盞的「酒局」也越來越多。面對老闆們一擲千金的生活,澤加對這種「奢靡」產生了嚮往,甚至認為追求這種「幸福」生活才是人生意義之所在。就這樣,澤加在與商人老闆的不斷接觸中,參加吃請、唱歌、打牌等成了他生活的「標配」。
2015年9月,澤加在擔任拉日馬鄉黨委書記時,主持調解了轄區某項目施工方與群眾因砂石使用產生的矛盾糾紛。事後,該項目負責人陳某立即「奉上」了5萬元現金表示感謝。猶豫片刻後,澤加選擇欣然收下。
「5萬元,拿在手上感覺沉甸甸的。那時候,我不斷安慰自己,我給他們幫了大忙,收點感謝費也是應該的。」回憶起第一次受賄時的心情,澤加記憶猶新。明知是錯不可為,還安慰自己這樣很對。觸犯原則和底線的事兒,原諒自己,就是墮落的開始。
2016年6月,澤加調任銀多鄉黨委書記,從權力中嘗到「甜頭」的他,由被動變主動,甚至主動索賄滿足自己的貪慾。在未經集體商議的情況下,澤加擅自將某村村內道路硬化項目交給親戚扎某,將房屋彩鋼瓦安裝項目指定給商人馬某,並向馬某索要30萬元「感謝費」。馬某表示「感謝費」太多了,自己會虧本,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後,澤加成功索賄25萬元。
「幸福日子就要來了!」澤加有錢後的生活越來越有「品質」,花2萬元超標準裝飾公車、歌舞廳里一擲千金……澤加沉醉於奢靡生活里,享受著高消費帶來的快感。肆意揮霍、鋪張浪費,逐漸讓澤加入不敷出。為了維持這種快感,澤加只能利用手中的權力,變本加厲地將罪惡之手伸向群眾的幫扶款。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澤加先後挪用養老保險金2.74萬元和草補林補資金8.35萬元用於個人及家庭開支。2021年7月,因鄉鎮換屆工作交接,澤加才將挪用的11.09萬元歸還銀多鄉政府對公賬戶。同時,澤加還經常以「疏通關係、促進工作」為由,採取截留植被恢復項目資金、虛報幹部職工應休未休補助、扣發乾部職工目標獎等方式,套取資金、私設「小金庫」用於單位違規接待和車輛維修等支出。
2022年初,澤加得知自己被人舉報,他想的不是如何向組織坦白,爭取寬大處理,而是妄想通過封建迷信方式祈求菩薩保佑,逃避組織調查。甚至在接受縣委巡察組巡察期間,澤加還再三向鄉、村幹部和老闆等多方打探消息並「打招呼」,採取應對措施干擾巡察工作,妄圖繼續追逐自己的「幸福」生活。
但終究「紙包不住火」,澤加「兩面人」的面具被組織撕了下來,露出墮落貪腐的可憎面目。經審查調查,從2015年至2022年,在長達7年的時間裡,澤加不斷上演花式斂財,把權力當做謀取私利的工具,貪污公款20.29萬元、挪用公款11.09萬元、收受賄賂36萬元。
正所謂機關算盡,卻最終作繭自縛。2022年10月,澤加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嚴重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22年12月,澤加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43萬元,繼續追繳其貪污所得17萬餘元和受賄所得36萬元。
「看著大把鈔票進賬的時候,我還很開心,覺得肆意揮霍金錢就是買到了幸福。被留置後我才幡然醒悟,那些紙醉金迷的日子原來透支的是我原本安穩幸福、事業有成的人生……」一心追逐「幸福」生活的澤加,卻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案析】
追求美好生活本無可非議。像澤加這樣,將人生目標寄托在吃喝玩樂之上,圖一時光鮮亮麗、安於享樂之爽,換來的只是虛假的「幸福」生活。其違紀違法行為不僅有違做人之道,還斷送了個人前途,給家庭造成巨大打擊,更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破壞了黨和國家的形象。澤加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無視黨紀國法,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干擾巡察工作,參與封建迷信活動;違背組織原則,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違規截留群眾款物;將公權力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澤加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開除公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澤加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併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一條: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六十三條: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第七十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
第一百三十四條: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一百四十二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十五條: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一)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後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
(二)參與或者支持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來源:廉潔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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