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科學養護水生生物資源,保護水域環境,維護生態安全,促進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自治區宗教事務局、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11個單位聯合印發了關於《西藏自治區科學規範水生生物放生活動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區行政區域範圍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內進行放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本辦法規定:放生活動應堅持尊重自然、保護優先的原則,統籌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保持生物多樣性,維護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的生態結構和生態安全。禁止在全區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放生牛蛙、龜、鱉等所有外來兩棲動物、爬行動物、底棲動物等物種,嚴禁向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投放選育種、雜交種、轉基因種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
放生地點應綜合考慮本地區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水生生物資源分布狀況,選擇本地魚類等水生生物長期棲息、繁育及生長相適宜的水域,應優先選擇漁業資源已出現衰退趨勢的河流、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區域。放生活動宜在江河湖泊等公共水域及庫塘、濕地進行,個體較大的水生動物宜放生到深水區。宜在江河邊、水庫邊水質較好、遠離閘口的上風口水域寬闊的水邊放生,水域最大風力為五級以下。岸邊放生時,放生者應在放生水面上風口堤岸貼近水面把水生生物緩慢放入水體中,有條件的應採用滑道等設施,禁止採取拋灑或高空傾倒的放生方式。
放生時間應根據魚類等水生生物的生物學特性選擇,結合我區實際優先選擇4~9月份。
違反本規定的,由各級農業綜合執法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除生態補償外(具體情況委託第三方或專家論證提出補償措施),移交公安機關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水生生物放生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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