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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馮(化名,未成年人)因涉嫌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山西省武鄉縣公安局移送至武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對小馮的成長經歷、家庭情況、性格特點、悔罪情況進行認真審查後,擬對其作附條件不起訴,但如何進行監督考察卻成了難題。
1.確定考察地點:小馮並不在檢察機關所在地山西省居住,而是原先就讀於陝西省某學校,但在審查起訴期間已經畢業,畢業後小馮也不準備回到寧夏自治區某縣的家中居住。面對三地均不適合監督考察的難題,檢察官與小馮就讀的學校多次溝通聯繫,達成一致意見:發揮小馮在校期間學習的護理專業特長,由學校為其聯繫陝西省某醫院進行實習,並與檢察機關共同對其監督考察。確定考察地點和考察方式後,最終,檢察機關決定對小馮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6個月。
2.遠程考察幫教: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後,學校老師每月與小馮進行溝通交流,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心理疏導,掌握其思想動態,並利用其專業特長組織他積极參与疫情防控等志願服務活動。承辦檢察官定期通過微信推送普法文章、電話交流等方式對其進行幫教。考察期內,小馮認真遵守各項規定,考驗期滿後,檢察官依法向其宣告了不起訴決定。

1.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2.檢察機關最大限度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涉罪未成年人身心尚不成熟,用心挽救可促其改惡向善,對涉嫌輕微犯罪、有悔罪表現的,附條件不起訴有利於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促使其儘快回歸社會。
下一步,武鄉縣人民檢察院將繼續深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司法溫度挽救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
來源:長治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