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浪狗傷人,由誰擔責?

關鍵詞:流浪狗傷人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很多家庭都有飼養寵物狗的習慣。但因種種原因,飼養的寵物狗被遺棄,或因管理不善逃逸的情形時有發生,導致社會上出現大量流浪狗,由此而引發的流浪狗傷人事件屢見不鮮。在這種情況下,由誰來對受害者擔負賠償責任呢?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的一天,李大爺在自家小區里散步時,突然從旁邊躥出來一隻小黃狗咬傷其左腿,李大爺立即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疫苗,共花去狂犬疫苗費等各項費用3600元。事後,李大爺經多方打探,得知咬傷自己的小黃狗是附近另一小區的王某所有。於是,李大爺找到王某協商賠償事宜,不料遭到王某的拒絕。王某稱,自己確實飼養過該狗幾個月,但因去年底咬傷自己家人後就將其遺棄,該狗目前已成為野狗,其不再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對該狗也沒了飼養或管理的義務,所以不應該承擔李大爺的傷害損失。無奈之下,李大爺訴至法院。最終,法院判決王某賠償李大爺狂犬疫苗費等各項費用3600元。
法 條 鏈 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定,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檢察官說法

《民法典》該條款將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劃分為遺棄、逃逸兩種類型,即無論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在主觀上自願放棄對動物的佔有,還是被動喪失對動物的佔有,只要客觀上造成動物離開飼養人或管理人的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後果,都應由原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而言,遺棄的動物是指動物原主人主動放棄所有權的動物。儘管原主人放棄了對該動物事實上的管理和權利,但鑒於動物自身的危險性,並基於原主人對社會公共安全的注意義務等因素的考慮,仍應就其對動物管理不當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補償。逃逸的動物是指在原主人並無遺棄的本意,卻意外失去控制的動物。逃逸動物的所有權仍屬原主人,在此類動物對他人造成侵權時,理應由原主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若遺棄、逃逸的動物致人損害,原所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遺棄、逃逸的動物已被他人事實上佔有管理的,則應當由實際佔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文字:王思奇 | 編輯:向延曼 | 審核:郭為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