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維持一審判決,依法認定用人單位汕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開除不文明駕駛的司機,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原告張某原在被告汕頭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處任職司機。2021年11月26日,張某在駕駛公交車經過路口時,未文明禮讓斑馬線行人,被路人錄下視頻後通過「今日頭條」資訊媒體平台曝光,15小時內播放次數達到4080次。事發後,公交公司認為張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司《關於規範安全生產文明服務工作規定》(下稱《規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嚴重影響公司公交服務形象,便與張某解除了勞動關係。
被開除的張某不服勞動仲裁裁決,將公交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賠償金,並退還安全生產責任保證金10000元。
公交公司辯稱,《規定》是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協商、討論通過,通知了包括張某在內全體員工並組織員工學習,亦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提醒員工,公司有權依照《規定》中「途徑人行橫道(斑馬線)應禮讓行人」以及「駕駛員被新聞媒體曝光,經查屬實,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行使企業經營管理權利。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規定》是公交公司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民主協商、討論通過的內部規章制度,且公交公司已通過多種方式履行了告知義務,程序和內容合法,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同時,「今日頭條」已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具有新聞媒體屬性,張某的不文明駕駛行為被路人通過「今日頭條」曝光,確實影響了公交公司的服務質量評價,公交公司在徵求工會意見後,依《規定》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係,並不存在違約情形,無需支付張某經濟賠償金。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公交司法退還張某安全生產責任保證金10000元,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公共交通是城市的公用事業,公交車是城市流動的「血脈」,不僅方便了群眾的出行、緩解了城市道路交通擁堵,也彰顯著城市的文明形象。
公交司機應時刻牢記公共利益,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堅決杜絕闖紅燈、不按車道行駛、行車時使用手機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駕駛行為和不禮讓行人、爭道搶行、車窗拋物等不文明交通行為,共同營造安全、文明、和諧、有序、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
來源:天平陽光APP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