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中信證券、大華所被書面警示,多人被通報批評
中國基金報記者 莫琳
6月6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對中信證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函,並對相關當事人給予通報批評的決定。
監管函顯示,在輝芒微電子的ipo過程中,中信證券的兩名保薦代表和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的兩名簽字註冊會計師存在違規行為,因此連同所在機構被監管處罰。
事涉三大違規
2023年5月25日,深交所受理了輝芒微電子(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創業板ipo的申請。該ipo項目的保薦機構、審計服務機構分別為中信證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
公開信息顯示,輝芒微曾兩度申請ipo。公司在2021年12月申請科創板ipo,但2022年1月7日,輝芒微被抽中現場檢查,並於同年1月21日撤回申請文件。之後,輝芒微「改道」創業板,又被抽中現場檢查,同時,保薦機構中信證券也被現場督導。2024年1月,輝芒微再度終止ipo。
經深交所查明,中信證券、大華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華所)主要存在三項違規情形。
一是未充分核查發行人經銷收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報告期各期,發行人經銷收入占當期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分別為91.37%、94.58%、95.85%和96.78%。
中信證券、大華所在審核問詢回復中發表明確意見稱,發行人經銷收入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合理,並得到有效執行。
經查,發行人未充分披露經銷收入內部控制存在的不規範情形,信用政策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主要包括經銷商信用政策實際執行情況與披露情況不符,部分經銷收入原始單據存在缺陷,以及補簽2020年、2021年部分與收入確認相關的框架合同、訂單、送貨單、對賬單等重要支持性文件原件等情形。
中信證券、大華所未對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予以關注,未按照要求充分核查,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發表的核查意見不準確。
二是對發行人及其關聯方資金流水核查不到位。
經查,中信證券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未按照核查要求對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異常大額資金流水、最終流向予以充分核查,且未採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大華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審慎,未按照核查要求對發行人與主要供應商及關聯方之間的異常大額資金流水予以充分核查,且未採取充分的替代性核查措施,獲取的核查證據不足以支持其核查結論,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三是未對發行人生產周期披露的準確性予以充分關注並審慎核查。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顯示,發行人自晶元設計企業向晶圓製造商發送採購訂單至晶元成品完成,時間周期約為6個月。
經查,發行人存在部分產品的生產周期遠超上述周期的情形,與披露情況不符,影響本所對發行人庫齡計算準確性以及存貨跌價準備計提充分性的審核判斷。
中信證券、大華所未充分關注發行人上述異常情形,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
深交所指出,鑒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決定對中信證券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深交所上市審核中心決定對大華所採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深交所強調,中信證券應當引以為戒,採取切實措施進行整改,對照相關問題進行內部追責,並自收到本監管函之日起二十個交易日內向該所提交經保薦業務負責人、質控負責人、內核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書面整改報告。
中信證券在從事保薦業務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保薦業務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認真履行保薦職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保證招股說明書和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大華所應當引以為戒,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執業規範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審慎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招股說明書中與自身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
與此同時,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註冊會計師被通報批評。
大華曾被暫停服務半年
近年來,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常常出現在多個知名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中,並於去年被江蘇證監局罰沒超3400萬元,被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
2022年6月,因在東方金鈺2017年財務報表審計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2017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風險識別與評估程序不到位等,證監會責令大華所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10萬元,並處以220萬元罰款。
2023年3月,因在獐子島集團2016年年度審計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對該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證監會對大華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22.64萬元,並處以245.28萬元的罰款。
2024年5月,在金通靈2017年至2022年財務造假一案中,因大華所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江蘇證監局對大華所處以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688.68萬元,處以3443.4萬元罰款,並暫停從事證券服務業務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5年伊始,因在華鐵股份2019年至2021年財報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所處以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452.83萬元,並處以905.66萬元罰款。
3月14日,因在審計廣匯能源2022年和2023年年報時,未能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充分關注交易性質、對手方信息異常、大額退款等異常情況。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及註冊會計師秦睿、施昌臻、薛祈明、胡進科被新疆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中信證券投行業務再領罰單
作為券商行業的「優等生」,中信證券的投行業務近年來也多次收到監管警示函。
2024年8月26日,北交所對中信證券及保薦代表人陳健健、趙倩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函顯示,保薦機構中信證券及保薦代表人陳健健、趙倩保薦的安達科技於2023年3月23日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且選取的上市標準含凈利潤標準。根據安達科技2024年4月29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報告》,2023年度安達科技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6.34億元。中信證券及陳健健、趙倩保薦的安達科技在上市當年即發生虧損。
2024年11月8日,中信證券在保薦深圳市皓吉達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創業板ipo過程中,對實際控制人認定和控制權穩定性的核查程序執行不到位,招股說明書未披露實際控制人曾為夫妻關係及離婚情況,也未披露一致行動協議簽訂時間等關鍵信息。此外,還未督促皓吉達電子準確、完整披露控股股東的重大股權轉讓情況。
深交所對中信證券採取書面警示的監管措施,對兩名保薦代表人給予6個月不接受其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上述罰單也影響到了中信證券的再融資業務。
2025年5月,上交所官網顯示,中信證券及其四位保代因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被上交所監管警示。
據上交所發布的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中信證券在上交所相關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申請過程中,出具了相關項目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的核查意見。
據了解,「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具體來說,是對於最近連續兩個信息披露工作考評期評價結果為a的上市公司,其再融資申請將獲得快速審核。
但是經查明,中信證券最近一年因首發上市業務受到過其他證交所紀律處分,根據相關規則,不得適用再融資分類審核機制。中信證券未及時向上交所報告上述情況,出具的核查意見與實際情況不符。
因此,中信證券及公司的四位保薦代表人李寧、吳鵬、黃藝彬、李婉璐均被上交所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校對:王玥
編輯:艦長
審核: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