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6月2日消息(記者 樊瑞)日前,安徽和吉林兩地的監管機構同步披露兩起對證券從業人員涉及「老鼠倉」案的行政處罰。
安徽證監局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因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時任中信證券信息技術中心高級經理李海鵬被沒收違法所得213.14萬元,並被處以213.14萬元罰款。
吉林證監局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原華泰證券分管投研系統建設的負責人邵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行趨同交易和違反證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買賣股票的兩種違法行為,合計對邵某沒收違法所得19.37萬元,並處以88.18萬元罰款。
處罰決定顯示,李海鵬趨同交易長達3年,邵某利用內幕信息趨同交易9個月。同時,邵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時間更是長達14年之久。
兩人通過系統許可權獲得非公開信息
「老鼠倉」主要是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的證券交易,泄露未公開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老鼠倉」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兩從業人員均為券商資深it工作人員,均通過系統許可權獲取基金、券商自營賬戶及其他客戶的大量未公開信息。
對中信證券李海鵬的行政處罰決定
安徽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李海鵬是1988年7月出生,時任中信證券信息技術中心高級經理。2018年12月起,李海鵬獲得中信證券crm系統應用開發崗許可權,可以獲取中信證券所有客戶的賬戶信息、資產規模、交易持倉等未公開信息。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鵬通過crm系統,獲知高某基金的持倉、委託、當日成交記錄等未公開信息。
吉林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 邵某是1983年11月出生。2008年7月至2024年7月,邵某任職於華泰證券,系證券從業人員,其中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作為分管投研系統建設的負責人,因工作需要獲得華泰證券x系統的訪問許可權,通過該系統可以實時獲取華泰證券自營賬戶股票持倉、投資建議書(投資建議書內容包含股票信息、投資上限、有效期、投資理由等要素)等未公開信息。
華泰證券邵某的行政處罰決定
邵某在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登陸華泰證券oa系統(x系統集成到華泰證券oa系統,相當於oa系統的一個模塊,用戶登錄oa系統後如有x系統許可權,即可通過oa系統點擊鏈接進入x系統)984次,平均每個工作日登陸4.66次,獲知了華泰證券自營賬戶持倉股票名稱、股票數量等未公開信息。
存在多年趨同交易情況
處罰決定書顯示,兩人均有較長時間的趨同交易行為,李海鵬趨同交易長達3年,邵某利用內幕信息趨同交易9個月,此外,邵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炒股時間更是長達14年之久。
2019年11月1日至2023年2月21日,李海鵬在獲取高某基金的成交記錄後,開始控制妻子及妻子姊妹的股票賬戶組,進行趨同交易。
李海鵬控制的賬戶組包括:妻子同胞姊妹程某1在廣發證券、東方財富證券開立的賬戶,以及妻子程某2在廣發證券開立的賬戶。
期間,李海鵬控制「程某1」賬戶組累計交易股票128隻,累計交易金額6483.80萬元,其中,與高某睿遠基金趨同交易股票76隻,趨同交易金額2900.38萬元,趨同盈利金額213.14萬元。
在邵某的案件中,邵某在 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間,控制「楊某」證券賬戶,從事與未公開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上述區間內,「楊某」證券賬戶與華泰證券自營賬戶趨同交易58隻股票,趨同買入金額3153.38萬,趨同買入股票只數佔比72.5%,趨同買入金額佔比59.06%,趨同盈利19.39萬元。
此外,吉林證監局進一步指出,邵某還存在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行為。2010年1月19日至2024年4月8日期間,邵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使用「楊某」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扣除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部分,累計買入金額3.47億元,賣出金額3.45億元,虧損262.61萬元。
趨同交易被處罰嚴重
兩地證監局對二人內幕交易處罰力度大,李海鵬被「沒一罰一」,合計罰沒426.28萬元,對邵某內幕交易「沒一罰三」。此外,即使邵某違規炒股虧損262.61萬元,仍被罰30萬元。
當事人李海鵬在陳述申辯和聽證中提出請求減免處罰的意見,原因包括:一是部分交易存在同一交易日內趨同賬戶交易時間早於標的賬戶交易時間的情形,不應認定為趨同交易;二是測算的交易傭金低於實際收取的傭金;三是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起始時間認定有誤;四是部分股票系當事人自主交易,不應認定為趨同交易。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安徽監管局決定:沒收李海鵬違法所得2131370.21元,並處以2131370.21元罰款。
《證券投資基金法》該款規定的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有本法第二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同樣,吉林證監局決定,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邵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的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9.39萬元,並處以58.18萬元罰款。對邵某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違法行為,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並處以30萬元罰款。綜合上述兩項違法事實,合計對邵某沒收違法所得19.39萬元,並處以88.18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