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財富傳承領域,家族信託是一個熱門選項,它獨有的風險隔離、財產規劃、隱私保護等功能使它成為財富人士傳承家產的熱門選項,但家族信託高達1000萬的設置門檻卻將很多人都擋在門外。
在這樣的背景下,一種可以適用普通家庭的保險金信託應運而生,它兼具保險和信託的優勢,同時又沒有家族信託的高設置門檻,普通家庭也可以使用它來很好地進行財富傳承,使自己身後的財富嚴格按照本人的意願進行規劃和管理。
保險金信託是以保險合同的相關權利(如身故受益權、生存受益權、分紅領取權(如有)等)及對應的利益(如身故理賠金、生存金、保單分紅(如有)等)和資金等(或有)作為信託資產,當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時,保險公司將按保險約定直接將對應資金劃付至對應信託專戶。信託公司依據信託合同的約定對委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並將信託利益分配給信託受益人。
保險金信託示意圖
保險金信託是將保險與信託兩種財富傳承工具相結合的創新財富管理安排,具有保險與信託制度的雙重功能優勢,可以有效服務高凈值客戶的財富保護、傳承和管理需求。
1、財富有效傳承
在保險金信託的設置中,委託人在簽署保單的同時還將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在信託合同中,委託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自由設置受益人及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場景,還可設置若干正向激勵和不當行為的懲罰機制。這區別於傳統保險一次性將全部保險金給付受益人的方式,從而能有效預防繼承人揮霍財產。
這種機制下,信託財產牢牢控制在委託人及委託人指定的信託機構手中,從而保證委託人對財產的控制權,即使委託人身故後,依然可以根據信託合同約定的決策機制體現委託人的意志,實現財富有效規劃和安排。
2、財富有效保值增值
在保險金信託的機制下,財富實現了兩次增值,第一次在保險合同中,委託人通過較少的保費支出換來了較多的保額,實現保單增值。在具體的保單設計上,委託人還可以進一步通過期繳的方式分散繳費壓力,進一步降低設置門檻,實現以小博大,財富增值。而一旦保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條件發生,增值後的保險金又進入信託公司信託賬戶,由專業的信託投資人員對該部分財富進行資產規劃和管理,從而實現財富的二次增值。
這種模式與保險金一次性給付繼承人的模式相比顯然高下立判,專業的投資機構相對於普通人,前者顯然更善於對財富的保值增值。
對於普通家庭來說,通過保險金信託將突然降臨的一大筆財產委託給專業信託機構管理,顯然是一種更為理性的選擇,能夠防止揮霍,讓家族財富細水長流。
3、風險有效隔離
保險金信託實際有兩重風險隔離機制,在保單中,通過受益人指定,保險金在被保險人身故後將直接給付受益人,將不會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來清償其生前債務,從而實現與被保險人債務的第一次隔離。
而當保險金進入信託賬戶後,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信託設立後,信託財產即與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若委託人遭遇破產,除設立信託前其債權人已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外,債權人不能主張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保障了保險金信託的相關財產與被保險人、信託公司及信託公司管理的其他財產的獨立性,能夠避免保單存續期間作為投保人的財產被追索、保單理賠後保險金作為受益人的財產被追索的風險。
4、有效合理節稅
在美國等西方國家中,保險金信託之所以盛行,與保險金信託獨有的節稅功能有關,不可撤銷人壽保險金信託是美國家庭最常使用的遺產避稅工具,由投保人將保單的現金價值、變更保單受益人、解除或轉讓保單等權利轉移給受託人。此時,不可撤銷人壽保險金信託的受益人擁有不可撤銷的、法律上已確定的未來收益,實現了保單和被保險人的完全分離,達到了美國稅法上關於死亡保險金免徵遺產稅的規定,能夠幫助高凈值家庭合理避稅。
保險金在賠付時可以免徵個人所得稅,未來如果中國也出台遺產稅的話,保險金信託產品具備的稅務籌劃功能可以幫助高凈值人群合理節稅。
5、隱私保護,隱藏財富
保險金信託具有私密性,可以避免繼承權公證、遺囑公證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遺囑糾紛。以身故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信託,在設立時不需要進行提前的公證或者公布,只需要簽訂好書面合同就可以設立。而且在變更的過程中也不需要第三方加入,具有很強的私密性,能夠使得投保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對身故後財產進行分配。
受益人取得財產也無需通過公證、訴訟等方式,過程同樣具有私密性,從而能有效隱藏財富,保護隱私。
因此,保險金信託可以說是結合了保險和信託的優勢,又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它們各自的劣勢,因此,它是普通家庭進行家庭財富傳承的較為理想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