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澎湃新聞報道,2023年12月,因在網上發視頻反映兒子學校校服存在質量問題(質疑標註成分與質地不符、有甲醛等有毒物質等),甘肅慶陽市寧縣36歲男子鄧建國在校服廠商報案後,被寧縣公安局網路安全監察大隊以尋釁滋事行政拘留七天。
被執行拘留後,鄧建國精神抑鬱,妻子受不了他的變化,雙方於2024年1月離婚,兩個孩子由女方撫養。

因在網上舉報兒子學校校服質量問題,鄧建國被以尋釁滋事拘留7天。澎湃新聞 謝寅宗 攝
鄧建國提起行政訴訟,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寧縣公安局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違法,認定事實證據不足,依法應予以撤銷。鑒於案涉拘留決定已經執行完畢,無撤銷的必要,但警方要承擔7天拘留的國家賠償3237.08元。
如今塵埃落定,再看這起行政處罰案件,的確太不應該。公民正常監督,既不是誹謗,也不是尋釁滋事——所謂誹謗,是不顧事實,無中生有,顛倒是非,故意損害他人名譽或者商譽。
鄧建國舉報校服質量問題,也並非「無事生非」。校服的確存在一定的問題:春秋季校服的標籤標註為100%聚酯纖維,但檢測結果為聚酯纖維94.9%、氨綸5.1%,標籤成分與檢測結果不符;慶陽市質量計量檢驗檢測中心對夏季校服抽樣檢測發現其棉含量為31.8%、滌含量為68.2%,不符合夏季校服棉含量不得低於35%的國家標準。
雖然,鄧建國在網上提出的對校服的質疑並沒有100%得到證實,比如,他質疑的甲醛毒物經鑒定並沒有超標。但是,消費者行使評論權應有一定的「容錯空間」,特別是批評的內容大體是真實,質疑的方向言之有據,就不能揪著消費者表達里的「瑕疵」來「吹毛」。
動用行政拘留這種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處罰時,更應慎之又慎,處罰嚴厲性應當與不當言論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成正當的比例,要堅決杜絕小過重罰、讓公民表達里動輒得咎。
公民正常監督,是國家法律鼓勵和倡導的積極行為,只要在合理的範圍,只要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就應當依法保障。在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需要多一點謙抑精神。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要求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回看這起案件,就算當事人通過抖音發聲,批評校服存在質量問題,本身並沒有多大社會危害;退一步說,就算是表達有情緒、陳述有瑕疵,也並非只有行拘處罰這一種手段。警方出面提醒一下,教育一下,怎麼看都比剝奪公民人身自由,效果要更好一些,陣痛也更少一點。
有侵權就要有救濟。因正常監督被行拘,鄧建國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不僅失去了7天的人身自由,還因此患上了抑鬱症,與妻子離婚。一個好好的家庭,因為遭遇了不正確的執法,變得支離破碎,根據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由執法者一方承擔國家賠償是應該的,有利於當事人回歸生活,也是對執法機關的批評教育,有利於執法者接受教訓。
網路之大,其中難免良莠不齊、泥沙俱下,有「諍言苦口」,也有無心之失,根據言論表達者的主觀惡意、客觀的社會危害性作出綜合評定,必須貫徹行政處罰的比例原則,要杜絕小過重罰,讓公民有正常批評空間,甚至要留下必要的容錯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