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結婚不容易,需要兩人情投意合,為了保障之後的婚姻,最好能夠婚前體檢或者做財產公正,對雙方都有好處。
原本這是隨時代而流行起來的行為,可馬上要談婚論嫁的李惠然並不樂意,不僅如此她還因為對象想要體檢記錄而憤怒分手。
眼看著相處多年的結婚對象要離開,李惠然男朋友小劉坐不住了,畢竟戀愛這幾年,他前後花費了將近十萬元,於是一紙訴狀把李惠然告上法庭,要她歸還戀愛花銷10萬。
那麼法院能同意他的請求嗎?兩人最終何去何從,還能解開矛盾繼續相愛嗎?
最初李惠然和小劉是從社交軟體上認識的,他們經過半年的網戀後決定線下見面,幸運的是兩人都對彼此非常滿意。
而在戀愛期間,小劉非常捨得在女友身上花錢,他本身是個程序員,年薪五十萬,在經濟上沒有任何問題。李惠然雖然工資不高,但勝在漂亮又溫柔。
眼看著戀愛快兩年的時間了,小劉提出要結婚的想法,這時候李惠然表示按照自己老家的習俗需要30萬彩禮。
對於這個數字,家境不太好的小劉倒吸了一口涼氣,畢竟自己工資雖高,可在大城市生活,基礎花銷也不低,再加上父母年紀不好,一下子突然拿不出這麼多錢。
可無論怎麼跟女友商量,李惠然都不鬆口,坦白說沒有30萬彩禮她是不願嫁人的。
小劉只能回家想辦法,而這時候一位朋友聽說他求婚的消息,無意間提及兩人有沒有做婚前體檢,畢竟之後要小孩的話,父母身體都要健康。
在這個基礎下,小劉還想到了一個問題,就是要對方拿出交往期間的開房記錄和就醫記錄。當然他也願意提供自己的一切信息,畢竟也是為了之後的生活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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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聽到這話,李惠然不樂意了,認為是男友不相信自己,覺得非常委屈,她認為自己不需要通過這些東西來證明。
而且李惠然覺得男友說出這種話,就是在懷疑自己,說明兩人感情定然不再純粹了,於是提出了分手,第二天就斷了聯繫方式。
突然被迫分手的小劉覺得十分無奈,對此他選擇尊重,可是這兩年來的戀愛花銷需要對方歸還給自己,當下就提起上訴。
那麼對於這種情況,法院該如何處理?
其實每個人都有隱私權,按照《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如果小劉硬要查看對方的個人信息,明顯是侵犯了李惠然的隱私權,即便是戀愛關係,也不能作為此舉動的理由。
再說關於戀愛花銷的問題。《民法典》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也就意味著,戀愛期間,雙方贈與對方的財務,原則上視為自願贈與,除非能夠證明存在欺詐、脅迫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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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經審理認定,原告小劉所提出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戀愛中的禮物和支出,不應當在分手後視為條件性的債務。
於是最終判定:駁回原告小劉所有訴求。
只能說原本相愛的兩個人走到這一步是誰都不想看到的,而他們都鑽進了牛角尖,最終造成的結果就是為了錢而消耗了這麼多年的感情。
在戀愛和婚姻中,最重要的是尊重與信任,而不是強制要求對方按照自己的意願行事。每個人都有獨立的想法和需求,溝通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當彼此遇到分歧時,平和地表達自己的感受,而不是通過指責和控制去改變對方的行為。只有在相互尊重、理解的基礎上,感情才能走得長遠。
如果兩個人最終能走到婚姻這一步,自然是皆大歡喜。婚姻不僅是兩個人的結合,更是兩個家庭的融合。
在這個過程中,彩禮作為一些地方的風俗,確實存在,但它不應成為負擔或壓力。要求彩禮時,應該根據雙方的家庭條件來決定,而不是漫天要價,畢竟彩禮只是婚姻的一部分,絕不能成為婚姻的目的。
一段健康的婚姻,源於兩顆彼此尊重、理解、信任的心,而不是依靠物質條件來維持。家庭的基礎在於兩人的感情和責任,真誠的相處才是長久幸福的秘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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