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和民主制度一樣,只是人類在諸多制度中權衡利弊不得已的抉擇;婚姻幸福的另一面無可避免的是個人自由意志的削減。」婚姻中從來都沒有絕對的自由,看似我們可以自由選擇相守一生的對象,但事實上卻受到諸多因素的束縛,尤其是在思想觀念落後的農村裡,老一輩更是將婚姻看作傳宗接代的工具。
2006年發生在安徽的這起震碎三觀的舊案,就讓我們看到了老一輩人對待婚姻的隨意與荒唐態度。弟弟的新娘在新婚之夜被親哥哥調包,公公婆婆卻選擇了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任憑這段不該發生的姻緣將一名女子送入婚姻的墳墓,實在是讓人難以理解。那麼這起案例的背後到底有何隱情呢?
岳某青出生在安徽一個普通的農村家庭,雖然沒讀過多少書,但是成年後去到了大城市打工,也見識到了更大的世界,眼界開闊的同時還結識了自己想要相伴一生的女子桂某。兩個人同在一家工廠做工,一天天相處下來很快互生情愫,沒過多久就彼此確定了關係。
由於感情穩定,兩個人眼看著已經開始商量的結婚的事宜,岳某青更是滿懷欣喜地將桂某帶回了老家,見自己的父母。岳家父母雖然對桂某這個媳婦滿意不已,但欣喜的同事卻也露出了愁容,原因就在於當時岳某青上頭還有一個年近三十還未成婚的哥哥岳某林。
生得不如岳某青清秀、資質平平也就算了,還好吃懶做、毫無本事,村裡根本就沒有好人家願意將女兒嫁給這樣一個混混,一直以來可謂是讓岳家父母傷透了腦筋。眼下岳某青身為弟弟卻比哥哥早一步結婚,按照當地的習俗是要被人說閑話的,但二兒子的心意已決,夫妻倆又沒有理由拒絕,只好默默點了頭。
結婚的日子定在了5月份,岳某青為了自己的婚事忙得不可開交的時候,岳家父母卻沒有辦法把心思全部放在二兒子的婚事上,畢竟眼下大兒子的婚姻問題才更讓他們頭疼。隨著婚期一天天臨近,夫妻倆的心情變得越來越焦急,「如果結婚的是大兒子該多好啊!」夫妻倆的腦海中此時已經冒出了這樣的念頭。
想著二兒子條件這麼好,以後再找一個媳婦也不成問題,而大兒子這樣的條件,靠自己找到老婆簡直就是天方夜譚,夫妻倆做出了一個荒唐的決定:讓二兒子把這個媳婦先讓給大兒子,只要稍微使一些手段,等到生米煮成熟飯他們再不願也只能接受。簡直就是把婚姻當成了兒戲,但他們竟還為此「絕妙」的主意沾沾自喜。
夫妻倆先是找出各種各樣的借口讓二人延遲領證,等到婚禮當天,一切儀式都順利辦完後,特意安排親友將兩位新人灌醉。等到賓客們都散去後,又將二人從婚床上強行分開,合力將二兒子抬到其他房間後,將大兒子推了進去。就這樣,醉酒後的桂某與岳某林發生了關係,而本該是主角的岳某青則昏睡了一整夜。
直到桂某第二天一大早清醒過來後,睜著迷濛的睡眼看清躺在自己身邊的男子不是岳某青,才尖叫著從床上坐起。而此時的岳某青也在聽到桂某的尖叫聲後驚醒,衝進房間看著眼前的一切,頓時明白過來桂某遭遇了什麼,怒不可遏之下當即就揮起拳頭朝著岳某林的臉砸去。
岳家父母見情況不妙,及時出現拉住了岳某青,並一一說出了事情的真相。岳某青看著眼前絲毫沒有悔意的父母,內心滿是痛苦與難以置信,他雖然對桂某滿心愧疚,但卻沒有辦法在父母與心愛的女子之間做出選擇,於是做出了一個懦弱的選擇,頭也不回地離開了這個讓他失望的家,只留下孤立無援的桂某。
桂某自然不會接受與一個自己絲毫沒有感情的男子結為夫妻,但面對岳家父母的苦苦哀求以及死纏爛打,竟然真的被留了下來。她本來是想等到岳某青回來後,向他討回一個說法,然而還沒等到岳某青就得知自己已經懷孕了的消息。桂某不願扼殺肚子里無辜的孩子的生命,無奈之下只能在岳家將孩子生了下來。
為了孩子這一待就是五年的時間,五年來岳某林作為孩子的父親從來沒有盡到過自己的責任,一切事務都是桂某在操心,好在她也從沒把岳某林當成自己實實在在的丈夫,二人自然也沒有領過結婚證。等到孩子一天天長大後,桂某覺得已經到了自己離開的時候了,便向當地的法院進行了求助,想要和岳家徹底斷乾淨。
然而二人在男女雙方不屬於完全自願的狀態下結合的婚姻,其實並不被法律所承認,況且也沒有領過結婚證,也就是說桂某想要離開隨時都有離開的權利,並不受任何的限制。因為《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只不過桂某生下的孩子卻並不只屬於她一人,按照法律規定,這個孩子屬於非婚生子,父母雙方都有撫養的義務,也就是說岳某林作為孩子的父親也有撫養的權力和責任。最後,桂某在2011年9月順利離開了岳家,只可惜在岳家父母的堅持下,她沒有辦法帶走自己的孩子,只能被迫接受與孩子分隔兩地的結局。
這起案例到這裡也就走向了尾聲,桂某無疑是不幸的,遇上了這樣一個不負責任的男子,攤上了這樣一個荒唐愚昧的家庭,陷入了難以自拔的婚姻困境,落得了這樣一個悲劇收場的結局,實在是讓人惋惜。也希望所有人都能從這起案例中吸取教訓,婚姻不是交易也不是兒戲,強人所難的婚姻註定不會得以善終。
(《震碎三觀的舊案:弟弟新娘被親哥哥調包,公婆卻睜隻眼閉隻眼》本文案例來源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情節稍作潤色;圖片皆(部分)為網圖,與本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